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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整治的通告交通运输在社会生产中分为生产过程的运输和流通过 程的运输。交通的生产活动是实现人和物的位移及信息传 输 ,运输产品是以人公里和吨公里计量,邮电产品是以信 息量和距离计量。下面 xx 给大家带来交通整治的通告,仅 供参考 !交通整治的通告范文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依法综合整治城市交通秩序会 议精神 , 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 营造安全、畅 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xx 市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xx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从 20xx 年 12 月 10 日起至 20xx 年 1 月 19 日,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综 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活动 ,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 以治理机动车乱停乱放和交通乱点堵点 为重点 ,严格交通管理措施 , 曝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 进一 步净化道路通行秩序 , 提升群众出行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二、整治范围 :两区主城区道路 , 五县城区及城郊结合部道路三、主要内容 :1. 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 ;2 、不按导向车 道行驶 ;3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4 、车辆违反交通信号 (乱鸣 喇叭、随意掉头、 斑马线上不让人 );5. 不按规定使用车灯 ;6. 公交车辆不按站点停车上下人 ;7. 涉牌涉证 ;8. 酒后驾驶机 动车 ;9. 驾车追逐竞驶、飙车等 ;10.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 停放 ;11. 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 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12. 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 者外墙摆卖商品 , 在人行道上摆放落地广告牌匾。 13. 未取得 营运资格车辆参与运营 ;14. 公共客运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 驾驶员不按规定着装。四、停车规定( 一 )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等规定的地 点停放。( 二 ) 机动车不得在下列路段停放 :1. 有禁停标志标线的 路段 ;2. 人行道、人行横道 ;3. 在施工地段 ;4. 设有隔离设施 的路段 ;5.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 4 米的 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 段 ;6. 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门前以及距 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 ( 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 )。( 三 )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或道路停车 泊位内 ,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 ,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 不得 妨碍通行。( 四 ) 客运出租车不得在公交站点停车。在路边停车, 驾驶人不得离车。( 五 )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 客。( 六 ) 未设停放地点的 , 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 和行人通行。五、处罚依据 : 秦州区民主路、建设路、大众路、青年 南北路、合作路、藉河北路等 5 条道路为我市秦州主城区严 管街 , 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随意掉头、逆向行驶等 ; 校园门 前两侧道路及人行道上严禁车辆停放 ; 其它各县区按照实际 情况确定严管街。公安交警、综合执法、交通运管等部门将 加大执法管理力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凡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 , 一律贴单拍照固定证据 ,处 100元罚款 ;凡因违反禁令标志停 车的,一律罚款 200 元记 3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 对营运性驾驶员违规 行为及非法营运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 并计入驾驶员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及所属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不服从管理 , 有意制造事端 , 造成一定影响或情节严 重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xx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xx 年 12 月 10 日交通整治的通告范文二 为规范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 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 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 中心城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 下:一、从 20xx 年 8 月 1 日起,以下区域和道路全天时限 制非市区号牌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通行和停放 ( 特种摩托车 除外 ) :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经双坡路、宝庆东路、建设南 路至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为东界 ; 邵阳大道和建设 南路交叉路口经邵阳大道、佘湖桥、邵洲路至邵洲路与西湖 南路立交路口为南界 ; 高速公路邵阳南收费站沿西湖路、敏 州西路、宝庆西路、雪峰路、白公城路、西湖桥、资江北路、 资兴路、汽车北站、魏源路、蔡锷大道至蔡锷广场为西界 从魏源路与蔡锷大道交叉路口经魏源路、资江一桥、昭陵西 路、红星路、双清路、塔北路至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为 北界; 界线道路及此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里巷为限制通行路 段。二、禁止利用各类非营运客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 车等非营运车辆从事出租营运活动。三、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摆、无牌无证、故意遮挡或污损 号牌,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 行车、助力车上道路行驶。四、处罚依据:根据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 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一律 行政拘留 ;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车辆一律扣留 ; 对妨碍国 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摩托车、电 动摩托车从严查处。交通整治的通告范文三 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文明安 全和谐有序新 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 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 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禁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违者,处20 元罚款。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违者罚款100 元;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应当停车让行, 违者罚款200 元 ;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 路,应当避让,违者罚款 100 元。三、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 行驶,禁止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者依法严处。四、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距离公共汽车站 30 米以内 的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可以指出违 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 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 通行的,处 100 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 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 500 元罚款。六、对安装遮阳伞、加装顶灯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 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 500 元罚七、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 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扣留机动 车。八、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严禁驾 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追逐竞驶,违者依法严处。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 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法处 50 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 动车。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 三)未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 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 (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 (五) 客运 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通行的。 (六)违法停放的。 ( 七)安 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设施的。十、驾驶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违者罚款 100 元。( 一) 摩托车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 则,并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 在没有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上, 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二) 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 酒店路口至火车站、 xx 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 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一、禁止大货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确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区的货运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 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十二、市中心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违者罚款 100 元。十三、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占道为市,违者由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扣留车辆 15 日。十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 报废;对驾驶人处 500元以上 20xx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十五、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 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并处非法产品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有营业执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 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十七、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 者标识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十八、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 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本通告中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 xx 楼区、 xx 经济 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 市人民政府20xx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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