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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广东警官学院文件 粤警院201269 号 关于印发广东警官学院公务卡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广东警官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东警官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使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 (粤财库函201246 号)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卡的办理 公务卡是指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特种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度,由财务室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办。 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支出、财务报销等业务。同时,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 (非公务支出) 当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时,由持卡人承担还款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及其密码由持卡人负责及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到财务室备案。公务卡使用期满重新换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将新卡重新复印交财务室备案。 二、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一)按照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 、印公务卡的结算项目:办公费(不含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 、公用用车运行费用、其他料费(不含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 。交通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支出(详见附件 1) 当支出金额未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含)时,应按规定使用公 ,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持务卡结算(或通过转帐方式结算)卡人采用公务卡消费后,必须取得银行刷卡消费凭证(POS 单)及发票,作为日后报销的相关凭证。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学院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手续费。 当公务支出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万元或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 、专用准(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项在 500 元(含)设备单项在 800 元(含)以上)时,则应通过转帐方式办理结算业务。由经办人填写一式二联借款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财务室借取转帐支票或办理银行汇款业务。业务完成后,按学院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办理报销业务。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 500 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提前报经部门负责人和学院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时,持卡人应当按学院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填写公务卡报销汇总表(附件 、发票及相关原始凭证, ,连同银行刷卡消费凭证(POS 单)2)到财务室办理报销。 财务室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刷卡信息进行查询、审核,并按照公务卡使用范围和财务报销制度进行审核后,直接将报销款项转入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 (二)公务卡透支的免息期为 25 天。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到财务室办理报销。 持卡人原则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如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以委托它人代办报销手续,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室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如持卡人未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所承担的利息支出需持卡人承担。 (三)已报销的公务支出,因退货或其它原因,收款方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款项后,持卡人需积极配合财务室协助办理资金的退库或退付手续(即将资金从公务卡退回我院国库集中支付指 。标或退回我院基本户) (四)如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它特殊原因,财务室或持卡人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四、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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