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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 总则11.1现状及风险分析11.2编制目的11.3编制依据11.4事件分级21.4.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21.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31.4.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31.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31.5适用范围41.6工作原则4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42.1应急组织机构52.1.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52.1.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52.1.3专家组52.1.4现场指挥部5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62.2.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62.2.2市环境应急办62.2.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62.2.4专家组92.2.5现场指挥部92.2.6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职责103预防和预警113.1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113.2危险源的预防123.2.1固定危险源的预防123.2.2移动危险源的预防123.2.3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123.3调查与风险分析133.4预 警133.4.1预警分级与信息发布133.4.2预警措施133.4.3预警调整143.4.4预警解除144应急响应144.1应急响应分级144.1.1 I、II级应急响应144.1.2 III级应急响应154.1.3 级应急响应154.2信息报送与处理15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时限154.2.2报告内容164.3应急响应行动174.3.1先期处置174.3.2应急行动准备174.3.3现场控制与处置184.3.4监测194.3.5安全防护194.3.6监管和调控194.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94.5环境风险特性识别和风险控制措施204.5.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204.5.2毒气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214.5.3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224.5.4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244.6响应终止274.6.1应急终止的条件274.6.2应急终止的程序285后期处置285.1善后处置285.2评估总结286应急保障296.1经费保障296.2物资保障296.3技术保障296.4通信保障306.5队伍保障307监督管理307.1宣传、培训与演练307.2奖励和责任追究308附则318.1名词术语解释318.2预案管理与更新328.3预案解释328.4预案实施329附件32附件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33附件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34附件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35附件4:环境应急处置组及外部相关应急成员单位36附件5: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37附件6: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38附件7: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38附件8: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40附件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清单41附件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45附件1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46附件12:指挥部工作机构组成和职责表48附件13:市主要环境风险点及监测点位详情列表50附件14:万市主要环境风险点及监测点分布图55附件15:市主要环境敏感点点分布图56411 总则1.1现状及风险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判断困难、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易产生连锁反应。随着本市城市功能的调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也呈现新的特点:一是市的环境容量有限,大气和水环境污染处于预防的最佳阶段,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以及城市噪声、辐射与放射性环境管理机制有待完善;二是市核技术利用将继续保持发展的势头,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及各种辐射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呈增长趋势,辐射安全面临新的挑战;三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多为中小型企业,相应设备陈旧、老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环境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水平差,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状态下很难有效控制污染扩散;四是随着市城市战略定位的改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废弃、遗弃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装置,对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1.2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1.3编制依据依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6)(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0)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修订)(11)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修订)(13)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14号)1.4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参照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级)四个等级。1.4.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1.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1.4.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1.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1.6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科学处置、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建议,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市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2.1应急组织机构2.1.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新闻办、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武警中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镇政府(农、林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2.1.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设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2.1.3专家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2.1.4现场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设立8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事故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专家组。(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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