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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委员会):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委员会):地址: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业 服务的有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名称:;类型:;坐落位置:市 区 路(街道)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 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三)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四)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五)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管事项服务;(六)车辆停放管理;(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九)其他服务事项: O第四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一)包干制1.物业服务费不含【水电公摊费】【电梯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 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别墅】: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会所】:元/平方米月;【学校】:元/平方米月;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11)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以亏 损为由擅自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二)酬金制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缴纳,具体标 准如下:【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别墅】: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会所】:元/平方米月;【学校】:元/平方米月;【1: 元/平方米月。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2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 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 的比例提取。3 .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 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另行缴纳。4 .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半年】 【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 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第六条业主按【月】【季度】【半年】 【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费责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连续3个月不交物业服务费的,甲方要督促其限 期缴交物业服务费,若催缴无效,甲方同意乙方将欠缴的业主或物业使 用人名单予以公布,同时乙方可采取 等措施向欠费业主或 使用人催缴所欠费用。第七条 乙方在首次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费时,可预收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 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 方按第五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第九条 当遇政府对物业费标准进行调整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 乙方可按规定程序调整物业费,甲方应给予配合和支持。第十条停车收费包含车位服务费或车位使用费,不包含车辆看管 费用。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服务费;未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使用 费。停车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一)露天车位:1 .车位服务费:【小型车辆】元/月;【中型车辆】元/月;【大型车辆】元/月;【摩托车】元/月。2 .车位使用费:【小型车辆】元/月;【中型车辆】元/月;【大型车辆】元/月;【摩托车】元/月。3 .临时停车的,【小型车辆,】【每小时】【每次】 元; 【中型车辆,】【每小时】【每次】 元;【大型车辆,】【每小 时】【每次】 元.超过一小时,按一元/天收取。4 . 。(二)车库或停车场:1 .车位服务费:【小型车辆】元/月;【中型车辆】元/月;【大型车辆】元/月;【摩托车】元/月;【电动自行车】元/月。2 .车位使用费:【小型车辆】元/月;【中型车辆】元/月;【大型车辆】元/月;【摩托车】元/月;【电动自行车】元/月。3 .临时停车的,【每小时】【每次】收取 元,超 过 小时,按 元/天收取。4 .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 的权禾I;(二)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 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关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 收益的约定见附件七;(三)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必需的档案和资料。(四)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不得干涉乙 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五)督促全体业主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六)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 物业使用人,甲方应督促其限期交纳。(七)遵守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 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八)业主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九)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乙方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 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乙方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十)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十一) L【(十二)L(十三)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公 共能源分摊费、特约服务费及乙方应收的其他费用;(二)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本 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物业管理制度;(四)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 信息,不得泄露业主任何个人信息或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 的其他用途;(五)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 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 业使用人的监督;(六)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对违反 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七)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 用用途。(八)可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九)J【(十)(十一)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五章服务期限第十三条 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六章 合同的续签、终止和解除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如有意向续签合同,应当在合 同期满3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在合同期 限届满1个月前续签合同。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的意见,另一方没有 提出明确的书面答复的,合同继续有效,自动顺延 年。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因故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 定,乙方有权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乙方同 意继续提供服务,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 止。乙方不同意继续提供服务,本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第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 包括 物业服务费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 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见附件八。第十七条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可以解除,彼此均不承 担违约责任。第七章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八条 在乙方入驻 日前,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位置 。【在乙方入驻 日前,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保安宿舍,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位置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乙 方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配合甲方开展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作。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及续筹【按政府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乙方发现物业危险情况并向甲方提出使用专项维修资 金,当甲方不同意列支或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甲方又不筹集或筹集不及时 导致物业损害的,应当免除乙方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业主自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 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存在 安全隐患的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委托乙方负 责维修养护,费用由该业主承担。造成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对乙方开展物业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等物业服务 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物业服务 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 议约定。第二十五条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 按乙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 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 费用。【二次供水、供电设施设备运行中产生的漏(损)耗、电费等相关 费用,由业主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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