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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共同犯罪辩护词共同犯罪辩护词?所谓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并且犯 罪实施成功。在我国共同犯罪是要区分主犯与从犯的规定。相信大家 很感兴趣,今天赢了网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 对你有所帮助。共同犯罪辩护词模板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 意,指派我担任王某、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开 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 11月27日的 庭审,现就本案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一、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朱某本来是在武汉开货车的司机,2012 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邀请其过去帮忙从事网上特价机票骗钱 的活动,朱某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并与吴某、湛某等人在王某的安排和 指示下与王某一起打接受害人电话、购买手机卡,将从他人处购得的 银行卡上传到部分网站上。在此过程中,朱某显然是起次要或辅助作 用,完全符合从犯特征,理由如下:1、其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是应主犯王某的邀请而参 与到共同诈骗活动中;2、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 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王某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4、共同诈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建立网站、网站推广等均由王某 实施,朱某实施的行为基本限于打接电话、将银行卡账号上传到王某 建立的网站上,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5、犯罪所得均由王某收取,王某除先后几次共给过朱某6000元左右 用于消费外,朱某从中并无获利,更未与王某有过分赃。以上是合同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共同犯罪辩护词二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 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陈*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 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福田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 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 研究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8XX号起诉书,多次 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又出席法庭,听取 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 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 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 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 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 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 深感自责。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 后果。态度良好。正因此,福田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悔罪态度和本案社 会危害性,准予取保候审。3、本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入罪宜紧、量刑宜轻本罪是新设罪名。因为在全国发生多起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导致重 大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入罪罪名不统一、 量刑轻重差异巨大、社会反响激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 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犯罪、“处拘役,并处 罚金”,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该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从此后的公开资料看,涉嫌本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本分公民、极少 有劣迹者。中国人注重亲情友情、讲究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生子满月迎来送往无 酒不成席、吃饭喝酒是常态。“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人因酒获罪, 同席喝酒的人都不安、都尴尬。正因此,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具 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辩护人认为,最高院的意见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指导、规范,对本罪 定罪量刑时需要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 损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慎重判处实刑,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二、指控被告人“发生碰撞事故后逃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事实不清:“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逃逸行为的心态只 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 故意,或者根本没有发生事故,则不能认定为“逃逸”。换言之,法 律语境的“逃逸”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 行为”。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个要件:一是明知交通事故已 发生,二是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三是有驾车及离开现场并逃 跑这个连续性行为。1、本案没有实际发生交通事故,何谈“明知”?(二)证据不足:1、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1)法律规定须全面收集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 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即,仅收集、出示有罪证据、罪重证据 而不收集、出示无罪证据、罪轻证据,是不合法的。2)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证据须“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 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 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 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 罪判决”。也即,“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 的统一的证据要求,侦查、起诉、审判的证明标准都是“确实、充分”, 如果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力,就不应当据以起诉、定罪。3)五机关规定的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证据确实、 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 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 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 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 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4)辩护人对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证据确实”是对证据的品质的要求,即证据须具真实性、确定性。 它更多地体现为对证据个体的要求,即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均须真实、 确定、经过法庭质证。“证据充分”是对证据的数量的要求,即证据须达到证明对象和证明 过程所需要的合理的数量,须形成证据体系、互相印证,而不能是孤 证或是互相矛盾。证据的数量要求更多的是对证据的整体的要求。并 且,“确实”是“充分”的前提,如果证据不确实,即使数量再多, 也不能构成充分有效的证据链。同理,如果只有孤证,没有其它证据 互相印证,证据的“确实”就无从体现。证据的质和量对案件的处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证据既不“确实”更不“充分”1)证据之间不一致,甚至冲突、矛盾本案证明“发生碰撞事故”及“逃逸”的证据只有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记述发生“连环相撞”且“连环相撞三次”却并未指明碰撞部位及损坏程度。且各笔录的表述也是不一致的。2)有罪证据都是言词证据、传来证据本案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都是证明力很低的言词证据、传来证据。本案言词证据不是真正意义的证人证言,而是典型的传来证据侦查机关制作的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刑事诉讼中都原则上排 除传来证据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我国刑诉法中对此没有专门规定, 但是,由于该传来证据是由侦查人员所制作,发生偏差、错误、带记 录人主观色彩或表达习惯的可能性很大,被告人因醉酒被司法机关讯 问且限制人身自由因而紧张、畏惧、思维与行动失去常态,不敢、不 能、不知纠正纪录失误的可能性亦极大,再者,证人未到庭与被告人 对质、接受控辩双方询问,法官亦无机会对证人察言观色、分辨证言 的真假。故该证据根本未达“确实”、“充分”要求。3)只有孤证孤证是指对案件事实有一定证明作用的证据只有单个或单类、不成体 系、无印证。本案虽有两份同类证据(笔录),但在没有别的证据印证 的情况下,这些同类证据仍属孤证。两份笔录记载两名证人证明被告 人实施危险犯罪(醉酒驾驶、碰撞),但碰撞并未发生,被告人亦否认 碰撞,且无其它证据印证,就不能据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该行为。4)缺少必要证据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刑事犯罪行为,且该行 政违法行为须有法定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行政执法文书行政 处罚决定书,本案侦查机关既是交通事故行政处理机关又是刑事犯 罪侦查机关,如果指控的交通事故真实发生,它应当并且肯定会依法 制作并向公诉机关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真的发生“连环相撞”交通事故,必然招致撞与被撞的至少三辆 车的严重损坏、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必然需要保险公司到场查勘、定 损,必然有汽车4S店修复纪录,必然有保险公司赔付纪录,也可能 有交警到场勘验并且处罚。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 文书、直接证据,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单、赔付单、汽车4S店维修单 等等都是书证,它们都是证明力远远强于询问笔录的优势证据。然而,公诉人并未出示该等优势证据不是其疏忽,而是根本就 没有。5)证人是利害关系人本案证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且发生了争吵。如果真的发生“连环 相撞”交通事故,已经撕破脸皮的证人必不放过被告人。然而,并无 相关证据。可见其证言不合实际,可信度、准确度值得存疑。立法和法理都认为当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有利害关系时,证人所作的对 被告人不利的证言的证明力较低,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时不应采信。这 是为了防止构陷、泄私愤等等不理性的或非法的行为导致冤假错案。6)视听资料只证明“抓获”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没有交通事故的声音、画面,不能证明发生“碰 撞”“逃逸”。7)被告人的辩解证明没有发生碰撞。8)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不可能逃逸。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两次发生碰撞且第一次发生碰撞后逃逸,辩护人仔 细查阅全部诉讼证据,证明这一重要事实的只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 述等言词证据,没有物证、没有视听资料、没有书证。如果确实碰撞, 应当有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单、定损单、赔付证明,对于严重事故, 应当有交警的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应有现场录相。然而,两起碰撞 均未见此类较为可靠的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品质不够、数量极少,不能说是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依法自行辩护不构成“认罪态度不好”环相撞”、“交通事故”“逃逸”等事实自行说明、解释、辩解、否 认,是依法行使自行辩护权,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依法应对这种 行为予以肯定、支持、保护。2、醉酒驾驶与交通事故不是必然的、连带的、并行的关系,被告人 的辩解内容符合案情和常理,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可信度。3、公诉人就此给被告人扣上“认罪态度不好”的帽子,这种提法不 合适、这种做法不合法。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合乎情理和事实地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 罪的事实、证据进行陈述与辩解,就构成“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 罪表现、不能从轻处罚,还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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