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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监管机构(甲方):开发企业(乙方):为加强预售商品房售后质量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于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关于收取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连住房发201132号)要求,甲方受市住房局委托和乙方就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在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专户,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存入“质量保证金”专户,甲方对质量保证金的进行监管。第二条 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金标准为项目工程造价的3%-5%具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承包单位与建设方约定的质量维修金标准收取。计 元(大写)¥。第三条 开发企业不履行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和条件,经业主申请和质量保证金监管机构公告十日后,开发企业仍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监管机构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监管机构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承担的保修责任依照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的要求执行。第五条 房屋保修期满后,由开发企业申请,经监管机构审查并同意后,将账户内资金余额退还缴款企业。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 2、 甲方(章) 乙方(章),住所: 住所: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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