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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 坑 工 程 施 工 监 测 规 程DG/TJ08-2001-2006主编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6 年 10 月 9 日2006上海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关于批准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沪建交2006678 号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01-2006,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二六年十月九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2.1 术 语2.2 主要符号3、基本规定3.1 基坑监测工作基本原则3.2 基坑工程监测等级3.3 监测工作内容与要求4、围护体系监测点布置4.1 一般规定4.2 监测点布置5、周边环境监测点布置5.1 一般规定5.2 邻近建(构)筑物监测点布置5.3 邻近地下管线监测点布置5.4 邻近地表监测点布置6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6.1一般规定6.2水平位移监测6.3垂直位移监测6.4裂缝监测6.5倾斜监测6.6深层侧向变形(测斜)6.7土压力监测6.8孔隙水压力监测6.9地下水水位监测6.10围护体系内力监测6.11坑外土体分层位移监测6.12坑底隆起(回弹)监测6.13锚杆拉力监测6.14监测频率6.15监测报警值7监测技术成果文件的编制7.1一般规定7.2成果文件1 总则1.0.1为指导基坑工程安全施工,有效监控对周边环境影响,使基坑施工监测工作做到成果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各类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1.0.3基坑工程施工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设计特点、地基岩土条件、邻近建(构)筑物、地 下设施、环境条件、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精心编制监测方案并实施。1.0.4本规程未尽之处,尚可参照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2 术语符号2.1 术 语2.1.1 建筑基坑 building foundation pit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建(构)筑物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2.1.2 基坑监测 monitoring of foundation pit 基坑施工过程中,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实施的应力、位移、倾斜、沉降、开裂、地下 水位的动态变化,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变化等综合监测。2.1.3 基坑侧壁 side of foundation pit构成建筑基坑围护墙体的某一侧面。2.1.4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以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 水体等的统称。2.1.5 基坑支护 retaining and protecting for foundation excavation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采用的支挡、加固与保护措施。2.1.6 排桩 piles in row以某种桩型按排队列式布置组成的基坑支护结构。2.1.7 地下连续墙 diaphragm wall用机械施工方法成槽浇灌钢筋混凝土连续拼接形成的地下墙体。2.1.8 水泥土墙 mix-insitu pile由水泥土桩相互搭接形成的格栅状、壁状等形式的支护结构。2.1.9 土钉墙 soil nailing wall采用土钉加固的基坑侧壁土体形成的支护结构。2.1.10 土层锚杆 soil anchor由设置于钻孔内、端部伸入稳定土层中的钢筋、钢管或钢绞线与孔内注浆体组成的受拉杆体。2.1.11 支撑体系 bracing system 由围檩、支撑(或土层锚杆)、立柱等结构组成的体系。由钢或钢筋混凝土构件组成的用以 支撑基坑侧壁的结构体系。2.1.12 冠梁(压顶)top beam设置在支护结构顶部的钢筋混凝土或型钢连续梁。2.1.13 腰梁(围檩)middle beam设置在支护结构顶部以下传递支护结构与锚杆或内支撑支点力的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2.1.14 支点 fulcurm锚杆或支撑体系对支护结构的水平约束点。2.1.15 嵌固深度 embedded depth桩墙围护结构在基坑开挖底面以下的埋置深度。2.1.16 地下水水位(头)监测 groundwater level monitoring 对保证支护结构施工、基坑挖土、地下室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而在基坑内外采取的排水、 降水、截水或回灌措施所引起的水位变化的监测。2.1.17 止水帷幕 curtain wall用于阻截基坑侧壁及基坑底地下水流入基坑而采用的连续止水体。2.1.18 测斜 slope monitoring 基坑围护体和(或)变形影响范围内土体或其它构筑物附近土体在一定深度产生的水平向位 移监测。2.1.19 监测项目 monitoring item监测单位在施工工地上按所需要进行监测的性质分成的类。2.1.20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根据要求在施工场地设置的观测点和控制点。2.1.21 监测频率 monitoring frequency在监测过程中,监测方对监测点实施的取值频率。2.1.22 监测报警值 monitoring alarm value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基坑工程施工和周边环境安全而设置的监控值。2.1.23 监测网 monitoring net根据设计图上的监测点在施工场地上所设置的监测网格。2.1.24 围护体系 outer protective system 围护体系包括围护结构和支撑体系。安全承受坑侧水、土压力和坑外一定范围内固定或临时 荷载作用的体系为围护体系。支撑体系由围檩、支撑(或土层锚杆)、立柱等结构组成的体 系。2.1.25 孔隙水压力 pore water pressure饱和土体在承受外加荷载条件下,由其孔隙水所承担的压力。2.1.26 分层位移 tinting displacement地下各个不同土层之间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对竖向位移。2.1.27 基坑隆起(回弹)swell(rebound) of foundation pit基坑坑底因土体应力变化而产生的向上变形。2.1.28 共同沟 common canal 共同沟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的俗称。地下通道里除了集中各种专业线路等系统外, 并为人员检修、维护、增容等工作预留操作和交通空间。2.1.29 小角法 narrow angle method 在测站上测量位移点的距离及固定方向与位移点方向间夹角,以确定位移大小、位移方向的 方法。2.1.31 经纬仪投点法 method of transit projection 用经纬仪在两个正交的方向将建筑物、构筑物顶部的观测点投影到底部观测点的水平面上, 以测定位移大小、位移方向及倾斜度的方法。2.1.32 激光准直法 method of laser alignment 以激光发射系统发出的激光束作为基准线,在需要准直的点上放置激光束的接收装置,确定 偏离值的方法。2.1.33 视准线法 collimation method 以两固定点间经纬仪的视线作为基准线,测量变形观测点到基准线间的距离,确定偏移值的 方法。2.1.34 前方交会法 forward intersection method 适合于测定难以到这或难以量距的明显界址点,所需方位角一般通过在已知点设站联测定向 点和未知点之间的夹角推算求得,常与极坐标法测定其他界址点同时进行。2.1.35 自由设站法 method of free set station 自由设站法是一种非常方便的补充测站点的方法。作业时,选择一方便的地方设站,对附近 的控制点测量距离和水平角,用边角后方交会的方法解算测站点的坐标和定向角,便可用极 坐标法测定界址点。2.1.36 导线测量法 polygonal method 导线法是补充测站点的最常用的方法。为了保证测量精度,定向点到测站的距离应远于支站 到测站的距离。观测前后应检查定向方位。测站到支站的距离应往返测量,取中数,角度应观测左右角。支导线只允许发展两次,困难地区可适当放宽发展次数。2.1.37 极坐标法 polar coordinate method极坐标法属于方位与距离交会法。该法是一种最广泛应用于点位测量的方法。2.2 主要符号C基坑周长;d-桩身直径;h-基础埋置深度; H-基础开挖深度; L-基础底面长度;b-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M-作用于围护结构的力矩或截面的弯矩; N钢支撑轴力; Nc钢筋混凝土轴力p-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s-沉降量、位移量;u-孔隙水压力;w-土的含水量;i第 i 测段的相对水平偏差增量值;3 基本规定3.1基坑监测工作基本原则3.1.1 基坑监测应由委托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基坑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提 出监测技术要求;监测前应在现场踏勘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委托方和相关单位的要 求和规范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委托方及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实施。3.1.2基坑监测应达到下列要求:1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有效监护;2做到信息化施工;3验证有关设计参数。3.1.3监测方案宜包括工程概况、基坑设计要点、地基土条件、周边环境概况、监测目的、 编制依据、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数据整理方法、监测频率、报警值、主 要仪器设备、拟提供的监测成果以及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3.2基坑工程监测等级3.2.1基坑工程监测等级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周边环境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划分。3.2.2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应根据破坏后果和基坑开挖深度按表 3.2.2 划分为三级。表 3.2.2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基坑开挖深度一级破坏后果很严重或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 10m。二级破坏后果严重或基坑开挖深度介于 710m。三级破坏后果不严重和基坑开挖深度小于 7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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