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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98年度下半年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審查標準說明: (一)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新台幣9,660元。 (二)所得: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亦即不超過最低生活費9,660元之1.5倍=14,490元)。 (三)98年度定存固定利率:2.356%。 (四)人口範圍之計算: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等親之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尊、卑親屬)。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同址分戶且已各自結婚之兄弟姐妹,有各自家庭(配偶或子女)需負擔者推定為未共同生活。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 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同戶籍實際上非共同生活或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撫養義 務者請公所備註證明。 (五)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 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 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 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 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 親家庭。,依據內政部95年3月14日台內社字第0950042656 號函釋:本條所稱獨自扶養,指父或母之方獨自扶養而言;其 子女之年齡以二十五歲為上限。 (六)獨自照顧、獨自扶養之適用: (1)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4款: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者或 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 不能工作,依據內政部96年3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60039714 號函釋:該款所稱獨自,係指單獨一己之力而言。 特定身心障礙者及特定病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依社會 救助法施行細則);符合獨自與否,須戶內人口僅一人有 工作能力,必要時由社工訪視認定。 (2)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 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 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 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 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 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 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依據內政部95年3 月14日台內社字第0950042656號函釋:本條所稱獨自扶養, 指父或母之方獨自扶養而言;其子女之年齡以二十五歲為 上限。 (七)有關98年低收入戶審查,有工作能力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年齡在學非在學之工資計算方式16歲至未滿20歲建教、進修、補校、在職班、學分班、夜間部之學生工資為12,105元17,280元20歲至未滿25歲建教、進修、補校、在職班、學分班、夜間部之學生工資為17,280元男性23,841元女性23,240元25歲以上-未滿55歲男性23,841元女性23,240元55歲以上-未滿65歲17,280元65歲以上不計算 1.外籍配偶(全部)與大陸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証者,得在台灣地區工作, 以基本工資17,280元計,大陸配偶若無領取長期居留証,需註記。 2.輕度身心障礙者以11,520計算基本工資,如實際所得較高者,以較 高者計算;中度等級以上之身心障礙者,若國稅局有所得資料或實際 有工作,應計算收入,否則免計。 (八)動產:存款本金(請檢附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一年交易內頁 影本)、有價證券及汽車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 (九)財稅資料顯示財交-為不動產交易所得,請民眾提供交易契約 書,供正確查調其所得,此所得列入動產計算。 (十)保險給付若為定期給付之所得,列入其他收入計算,若為單筆保 險賠償(給付)金,列入動產計算。 (十一)其他各項收入及收益計算標準: (1)營利事業應以每月核定營業稅(本稅)乘50倍,即為其每月營業利益之收入。 (2)如全家有數種收入者,均應分別查明其收入合併計算。 (3)房屋出租者以契約規定計算,無契約者以實際調查計算其收入。 (4)土地收益,每分地每月不得低於五佰元,若實際收益高於最低收益標準者,各公所得以依權責認定之。 (十二)申請人原為(或目前為)外籍或來自大陸地區者,其直系血親尊親 屬,已設有戶籍者,列為家庭應計算人口,未設有戶籍者,得不列 為家庭應計算人口。 (十三)戶內有年滿16歲之在學學生,除就讀普通高中者應提供學生證外,須檢附非建教班、夜間部、進修部之學校證明,以供查證,學生身分、就讀學制之問題,若公所已電詢過學校,請將電詢結果註記於調查表,可免付學校證明。 (十四)申報認列綜合所得稅、財產移轉於當年度完成補稅手續或過戶手 續後,以備齊證明資料、提出認定之時予以認定。 (十五)公費安置於公立機構、教養院之院民零用金不予列入收入與家庭財產計算。 (十六)全家其他收入項目,若具領中低身障補助、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則不計入;若具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則需計入為其他收入。 (十七)診斷證明書之適用及工資計算方式: (1)診斷證明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用詞:因.病症,三個月以上 之療養,不能(無法工作),不計算工資。 (2)診斷證明書若為不宜勞動、不宜粗重工作等等以基本工資 計算,若當事人為55歲以上,則以基本工資2/3計算。 (3)診斷證明書若為須長期門診追蹤治療視同有工作能力,依 規定計算工資。 (十八)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須檢附公立就業服 務站求職紀錄或媒合不成功紀錄,再予以評估是否屬有工作能 力未就業者。 (十九)汽車列入動產計算:五年內汽車計入其價值(西元2004年(含) 以後皆需計入),百萬名車(不論年份)請檢附2間(含)以上民間 中古車行估價單或1份汽車同業公會估價單,再核算其價值。汽 車價值查詢參考網站: (1)權威車訊/二手車行情查詢。 (2)YAHOO/汽車/拍賣/轎車。 (二十)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二十一)其他申請應附文件詳如申請表。 (二十二)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為主。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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