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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 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 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 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第五条 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六条 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 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 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 艺、新型建筑材料。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 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 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第九条 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 对拟建项目进行 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 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 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第十一条 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 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 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 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 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一安排、 推进铁路建设项目实施。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实施管 理。第十四条 总公司建设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制定铁路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组织编制总公司中长期和五年发展规划,编制并下达年度投资计 划,组织重大项目的前期技术论证和评价,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批(或 报批)、初步设计审批、I类变更设计审批、概算调整等工作,按规定办理基本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复。(三)组织铁路建设资本金筹集,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对 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指导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核管理,审核施工组织设 计并监督实施。直接派出项目管理机构对特殊结构、地质特别复杂等特殊项目实 施管理。(五)负责实施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监管工作。 指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客运专线和重点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和安全评 估,协调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六)指导协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规模调整、方案变更以及协调地方政府 或其他出资人相关工作,指导监督铁路建设项目环保、劳保、水保和节能工作。(七)组织铁路建设技术攻关以及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等 工作。(八)负责组织总公司管理的建设物资联合采购和供应管理工作,处理物资 招标采购及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投诉。(九)负责铁路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 组织建设管理人员培训, 对建设单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 是建设项目 的法人,包括总公司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建设 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区域化管理要求, 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负责。第十六条 铁路公司负责快速铁路网项目、跨局路网主骨架长大干线项目以及 建设难度大的项目等建设工作,承担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工程实施、运营阶段资 产管理和资产经营开发。第十七条铁路局负责既有线、枢纽和局管内新线的建设管理工作。铁路公司 管理的建设项目引入铁路枢纽、既有线和大型客站部分,可委托铁路局代为建设, 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应签订委托代建协议。铁路局负责协调管内铁路建设与地方的关系,做好管内总公司其他工程项目 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第十八条 铁路局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组建区域性和专业化的项目管理 机构具体负责管内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与建设项目相适 应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确保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总公司制度标准,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 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对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等全面负责。(二)参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勘察大纲,验收勘察资料,核实征地拆 迁数量和补偿费用,与产权单位签订道路(管线)改移等有关协议,负责初步设 计文件初审和施工图审核。(三)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承担相 关工作,负责物资设备招标工作,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四)组织办理规划选址、环评、水土保持、土地、节能、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文物、立交、压覆矿产补偿等手续,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补充、变更工 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护有关工作。(五)负责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落实总公司与有关方面合作要求,负 责与地方实施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协议, 督促落实地方征地拆迁工作推进和资金到 位;落实项目沿线综合开发有关工作。(六)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制定营业线施工实施方案和安全 措施,组织设计交底,办理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手续;按规定编报工程项目建设期 内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批准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筹集 使用建设资金,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负责统 计、报告工程进度,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七)负责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合同履约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八)负责申办质量监督手续,健全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事故处 置机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营业线 施工安全培训。第二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公司规定, 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工程建设重要物资设 备采购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任何单位和人 员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具备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 他任何理由规避招标。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 招标投 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三十条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安全廉政等与招投标挂钩制度,对造成铁路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以及有行贿行为或送 礼金礼品行为的参建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限制其参加铁路基本建设 项目投标。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廉政等与招投标挂钩事项纳入合同。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三十一条铁路建设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建设 单位应明确合同管理部门,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 理水平。第三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和服务类 等合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相关范本规定,将对参建单位的要求纳入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规定,并履行内部联签、审批程序。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加强对参建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对参建单位进行违约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物资采购实行履约担保制 度。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 将合同送总公司或其指定单位备案。第七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关于质量安全的相 关规定,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物资设备供应、咨询检测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明确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目标, 加强质量安全风险 管理,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 质量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 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 全的监督,对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施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 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第四十二条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 理。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要强化质量安全重点环节管理,结构物沉降评估不达 标、桥梁收缩徐变不达标、锁定轨温不达标、联调联试不达标、工序质量不达标,不得开展后续工作;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营业线施 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和擅自改变开挖 方法的必须停工。第四十四条 从事铁路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 铁路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 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不得允许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作业。第四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拨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 必须遵守铁 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施工方案, 并经运营单位审查,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 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运营单位应加强施工配合、指导和监督。营业线改造过渡工程必须经运营单位安全检查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 营。第四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 调查和处理,执行国家和总 公司的有关规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 定及时报告,严禁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应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接管单位。第四十八条 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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