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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城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和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城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工程总造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市城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兴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项目,均按建设工程总造价4%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在审批报建项目时代市政府征收。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为妥善解决城区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征地拆迁工作进度,由征地、拆迁单位按规定缴交征地留用地、拆迁回迁地报建须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再由征地、拆迁单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等额资金用于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费用。四、符合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减免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五、建筑工程总造价按以下标准确定:1.根据层数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临时建筑工程造价按建筑工程预算造价标准计算;3.经调查研究,对各类建筑的基建投资额进行了测算,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费基数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具体项目如下:序号收费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元/平方米)备注11-7层114845.9228-18层137655.04319-25层163365.32426层以上181872.725厂房(永久)96038.4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出有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以上通知,从二一三年 月 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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