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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使用童工证明书公司未使用童工证明书篇一: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文件名称: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修改状态:0 页 码:1 / 3 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1. 目的 为严格贯彻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对童工与未成年工的要求,明确此方面用工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录用童工并对未成年工作出保护,特制定本文件。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用工管理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 供应商的要求。3. 定义3.1 童工:未年满16周岁的劳工。3.2 未成年工: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工。4. 职责4.1 人力资源部:负责在人员招聘时识别童工和未成年工,建立未成年工档案,督促各部门对未成年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定期对新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复查,对误用童工采取补救措施。4.2 各用人部门:收集员工年龄、身份虚假或质疑信息,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作出汇报;按本规定及法规要求对未成年工采取保护措施。5. 内容5.1 用工申明: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 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及ICTI 标准,制定用工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5.1.1 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5.1.2 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5.1.3 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5.1.4 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责任部门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 分包商及其它利益团体。5.2 招聘与录用 文件名称: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修改状态:0 页 码:2 / 35.2.1 公司对负责招聘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证件识别、 面试技巧和提问方式, 以及如何合理保存面试记录及文件查证等。 确保不录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劳工, 以及确定所招聘的未成年工人被安排于法律允许的工种。5.2.2 人力资源部招聘工员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它资料确认无伪后方可招用。身份证件必须为原件。5.2.3 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5.2.4 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5.2.5 按公平、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5.2.6 为避免招聘时疏漏录用童工、防止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力资源部每月对新入职员工合同和档案进行复查。当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或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达法定用工年龄的信息时,人力资源部应对员工档案和背景资料再次作出调查。5.3 童工补救措施公司严厉禁止录用童工,当发现错误录用有童工时,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5.3.1 耐心劝说, 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交于其父母或监护人并签字接收。5.3.2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持,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达到 16 周岁为止。5.3.3 公司应负责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进行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5.3.4 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5.4 未成年工5.4.1 公司对未成年工按法律要求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文件名称: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修改状态:0 页 码:3 / 35.4.2 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在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5.4.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法规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规定 的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有安全健康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 重物、碎料等工作) 。不得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5.4.4 按法定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体检。5.4.5 人力资源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 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5.5 公司反对任何供应商、分包商使用童工,并将此项作为对供应商、分包商定期考评依据,如有违反,将其从公司合格供方名录中剔除,取消合作关系,直至其改正并验证合格为至。 6 参考文件6.1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6.2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7. 表单记录7.1 未成年工登记表- 篇二: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制订日期 201X 年 08 月 23 日 修订日期 201X 年 5月 8 日 实施日期 201X 年 5 月 8 日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更改记录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目 录 项目、标题 页 次 更改记 录 2 目录 31. 总则 41.1 适用范 围 41.2 起草、更改、作废1.3 目41.4 权责41.5. 定义 42. 作业内容. 53. 相关文件. 84. 相关表单 85. 流程图 9 总页数 :9 页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文件修订履历1 . 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2 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 供应商的要求。3 . 定义 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 凡录用不满16 周岁的人, 视为童工 .4 程序4.1 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ICTI 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4.1.1 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4.1.2 在对新员工时行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4.1.3 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4.1.4 由社委会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 团体。4.2 行政部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4.2.1 证件必须是原件。4.2.2 采取两级面试(行政部及部门主管面试)4.2.3 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4.2.4 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4.3 按公正、 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 建立人事档案。社委会需对合同和档案进行复查。4.4 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社委会和行政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 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篇三:童工未成年工程序文件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1. 目的确保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2. 范围所有曾在本公司的童工及正在本公司的未成年工。3. 主要职责和权限3.1 行政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3.2 行政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3.3 SA8000 管理代表确保本公司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3.4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4. 定义4.1 童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年龄未满16 周岁的工人定义为“童工” 。 。4.2 未成年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年龄已满16 周岁而未满18 周岁的工人。4.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5. 工作程序5.1 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公司允许雇用童工的行为。5.2 本公司如有童工则给予遣散, 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 并保留必要的记录。5.3 本公司如果有童工则给予遣散, 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本公司护送回原居住地。5.4 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 , 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5.5 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 应立即通知 SA8000管理代表或行政部 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它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6. 未成年工的保护6.1 对于本公司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行政部在招聘时需辨识身份证明, 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6.2 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的工作 , 未成年工不准安排其在重型机器上工作, 不准做夜间工作 , 不准安排进行加班加点。 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 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10小时,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 小时。6.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 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 不得从事电工、 重体力工, 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 不得使用化学药水,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6.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 4 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6.5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尘、 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 处 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6.6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6.7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6次以上且每次超过20 公斤,间断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6.8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 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小时超过50 次的流水线作业。6.9 用人公司应按要求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之前, 工作满一年和年满 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的未成年工,同样需要每年一次规定项目之健康检查。6.10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6.11 本公司将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或安排其它工作。6.12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问好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6.13 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6.14 行政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需严格检查应招人 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给办理。7. 对童工及未成年工的特别规定7.1 本公司若不慎使用童工应立即将其送回原地, 并承担所需费用。7.2 在童工被遣送回原地前若有患病或伤残, 本公司应当负责医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7.3 被遣送的童工确实需上学而家中又有困难者, 厂方应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至16 周岁 止。以确保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7.4 对工作中的未成年工, 当其以需离职接受教育时, 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办理,并全额发放工资,以支持未成年工继续接受教育。8. 相关文件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8.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9. 相关记录9.1 员工档案9.2 童工救济报告9.3 体检表 篇四:公司状况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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