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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宪法的背景和作用本文:郭义贵工作单位:福州高校人文系一、经济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国际环境1945年,日本在其次次世界大战中战败,被美国以、盟军最高司令部的名义占据,一度实际上沦为美国的附庸国。美军占据期间,在美国政府的授意下,日本颁布了现行宪法和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日本垄断禁止法就是在这个期间颁布的(1947年),它是为了防止财阀的复活,长久地维持民主经济结构和市场竞争构造而制定的。该法的制定,确立了战后日本的自由经济体制,对防止和消退资本主义经济进展带来的私人垄断及其弊害,使经济机能得以健康运转,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因而、垄断禁止法在日本有、经济宪法之称。日本的垄断禁止法,实质上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在日本的翻版。它包含了在美国较有影响的5谢尔曼法6(189年)和5联邦贸易委员会法6(1914年)的主要条款。在日本有人甚至把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称为日本垄断禁止法的母法,这从其形式、结构和主要内容等方面都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来。例如,美反托拉斯法禁止一切托拉斯,日本的垄断禁止法则规定禁止一切类似托拉斯的私人垄断;美反托拉斯法禁止的、不合理或不适当的贸易把握,在日本垄断禁止法中也被视作、不当交易限制而加以禁止;在对违反者的制裁上,美国反托拉斯实行严峻的措施,日本垄断禁止法也不例外。为了实施这项法律,美国成立了联邦交易委员会,日本则仿照这一做法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二、经济宪法的目的及主要内容日本垄断禁止法的第一章第一条即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该法的目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垄断禁止法的结构,成了解释各项规定的指针。对此,可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加以理解:该法目的规定的第一层次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当的交易限制和不公正的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过度集中,排解用结合、协定等方法对生产、销售、价格、技术等的不当限制以及其他一切对事业活动的不当的约束。其次层次是:、促进公正而自由的竞争,发挥事业者的制造性,富强事业活动,提高雇佣和国民收入的实际水平。这里、促进公正而自由的竞争,虽是垄断禁止法的直接目的,但也包含着确保自由经济秩序的意思。第三层次亦即最终目的是:、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和促进国民经济民主而健康的进展。这里所说的、确保一般消费者利益,指的是通过促进公正而自由的竞争,确保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自由,也就是保障买卖双方经济机会的均等,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民主而健康地进展,实现经济民主主义。经过多次修改后的日本现行垄断禁止法(最近修改:1978年法律第三十六号)分十章。由于经过了多次修改,数十年的精雕细刻不断完善,使该法达到了体系完整、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互呼应的程度,这一特点可以从该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对象、涉及的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值交易限制、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事业支配力过度集中等有关条款以及该法中规定设立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诉讼制度和惩处等反映出来。从实体规定上来看,日本垄断禁止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禁止垄断的规定。该法规定:私人垄断、是指事业者,排挤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或进行支配,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在肯定的交易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二)关于排解经济力集中的规定。垄断禁止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事业支配力的过度集中。要做到这一点,就不仅要求、规制事业者的行为,而且要求规制市场经济力的集中本身。其次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的占据政策的支配下,作为经济民主政策的一个核心提出来的就是解散财阀。(三)关于限制卡特尔的规定。(四)关于阻碍公正竞争的限制。垄断禁止法对私人垄断、不当的交易限制和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等,一律加以禁止。但是,在特殊的事业部门和特殊的经济事项上,一律贯彻自由竞争的原则,并不肯定能适应日本国民经济的健康进展,这便是垄断禁止法适用除外制度产生的缘由。垄断禁止法对铁道、电力、煤气等自然垄断事业规定了适用除外(见垄断禁止法第21条)。这是由于在铁道、电力、煤气等成为公益事业的场合,在设备上投入巨额资金是不行缺少的。假如听任几个企业去竞争,那么因此就会明显地造成资源的铺张。而且,将来成为垄断或近乎垄断的状态的可能性就会更大。所以,必需限制企业的数量并为防止垄断的弊害而使其听从国家的监督。与此相反,关于卡特尔的适用除外制度却利弊并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再从程序规定来看,垄断禁止法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一)设立垄断禁止法的实施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二)接受审判程序处理违法案件。(三)直接规定了违反垄断禁止法的刑罚。其次是对国际卡特尔、限制事业者团体的人数、限制组成事业者团体的事业者的机能和活动的行为,科处二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垄断禁止法第9条);对禁止控股公司、限制公司的股份持有和限制干部兼任的违反,科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二百万元以下的罚金(垄断禁止法第91条)。罚金的数额,通过1977年的修改,全都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十倍。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刑事责任的专属告发制度,即刑罚不能由公正交易委员会直接命令,而必需首先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向检察总长告发,由检察官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科以刑罚。没有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告发,检察官就不能起诉。竞争秩序的维持,除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执行竞争法规外,还需要企业界的乐观协作。为此,日本有所谓、公正竞争规约。由行业协会或部分企业发起,全行业或地区行业企业参与,依据5赠品表示法6的规定,协商拟定本行业公正竞争规约,报公正交易委员会认可后即成为参与企业共同遵守的准则,并作为推断不公正行为的标准。由行业自己制定公正竞争规约这种方法是日本的制造,对竞争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竞争秩序的维护,无疑具有肯定作用。三、经济宪法在日本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日本是承认经济法与民法、刑法并列的国家之一。依据日本一般的看法,经济法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干预的产物,它具有市场竞争法的性质。日本法学界把经济法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经济秩序法,另一部分是经济规制法(又可分为经济组织法和经济活动法)。这里的经济秩序法,主要就是垄断禁止法,由于它规定了全部产业部门都必需遵循的共同规范,因此,也就成了经济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居于经济法的核心地位,从而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战后的日本,垄断禁止法是作为规定经济秩序的基本性质而定的,这就打算了其作为经济法律制度的中心的机能。日本的竞争法即以5垄断禁止法6为首,组成了一个法规体系,在战后日本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据格外重要的位置。日本的不少政界和学界人士,均对5垄断禁止法6作高度评价。5垄断禁止法6甚至成为日本经济法两高校派分歧的一个焦点。以日本有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为首的学派认为5垄断禁止法6是经济法中的一个法,而以丹宗昭信教授等为代表的学派则认为,5垄断禁止法6就是日本经济法,或者说是日本经济法的基础。丹宗进而断言,只要严格执行5垄断禁止法6就能解决日美、日欧经济摩擦等重大难题。这种5垄断禁止法6成为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的法律的现象是日本经济法区分于其他国家经济法的特征之一,是与日本经济的进展以及立法实践紧密相联系的。当然,垄断禁止法在形式上到底不是宪法,尽管它的规定适用于全部经济领域。但是,依据特殊法和后法优先原则,日本经济规制法中的各种经济立法可以确定不适用垄断禁止法的一些状况,这就不能不影响到垄断禁止法的贯彻执行。客观地看待日本的5垄断禁止法6,应当承认,它对战后日本经济奇迹般的崛起,是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的。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经济宪法在肯定程度上爱护了中小企业的利益,维持了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促进了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的进展。日本是中小企业最多的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中小企业可谓是其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有不行或缺的地位。据统计,日本目前约有65万家中小企业,占整个企业总数的99%。日本也是最重视对中小企业立法的国家,一贯重视制订鼓舞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以使它们能同大型企业进行有效的竞争。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立法不只体现在对中小企业的爱护上,而且进展到了通过立法来促进中小企业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可以说,日本、经济宪法起到了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协调各方利益的作用。它限制了垄断资本恃强凌弱,压制中小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进行排挤活动,为全部企业制造了一个机会均等环境。其次,有利于鼓舞先进企业,同时也有助于鞭策后进企业,进而使宽敞消费者最终受益。、经济宪法的问世以及以其为核心加上由其它诸如5不当赠品及不当招徕防止法6等法规构成的一个较为完备的竞争法体系,在肯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不正值竞争活动。而对于其他企业来说,不啻是一种警戒。其结果是提高了企业的素养,使其寻求正值竞争的途径,使消费者从中受益。第三,、经济宪法减轻和避开了国外势力对于日本国内经济的不利影响,爱护了日本工商业的进展。5垄断禁止法6属于国内法,按理说只在本国领域内行使管辖权。但是,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实际上形成了这样一种倾向:放任本国企业对外竞争和扩张,与此同时却严禁国外企业对自己国家的涉足。作为经济大国的日本自然也不例外。这种经济民族主义思想反映在它们所奉行的、域外管辖权理论上。例如,战后初期,美国垄断资本趁日本经济困难的时候,以贷款、救济的方式渗进日本各个经济领域。对此,日本一方面欢迎美国资本输入;另一方面,则仍沿用过去的一些限制外资的措施,对美国垄断集团加以限制。因此,美对日投资一度很慢。但美国凭借其对日政治上的把握地位,不断对日施加压力,迫使日本不得不一再放宽对外资的限制。但是自进入6年月以后,由于日本经济突飞猛进的进展,日对美的出口反而增加更快。为了转变日美贸易严峻的不平衡状况,美施加压力并实行种种反倾销方法,限制日对美出口。借助上述、域外管辖权原则,以5垄断禁止法6等为理论依据,日本在爱护本国工业,抵挡外来影响方面获益匪浅,使日本在国际交往中,肯定程度上爱护了本国的经济和本国资本家的利益。第四,打击了托拉斯、卡特尔的活动。所谓托拉斯,是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亲密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结为一体,形成供方、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独占局面。对此,日本5垄断禁止法6规定,事业者单独或与其它事业者结合或通谋,并排解或支配另一事业者的活动,而实质性地限制某些交易领域间的竞争,应予禁止。垄断联合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违法,有、硬性和、软性两种标准。前者如5垄断禁止法6规定:市场规模年销售总额超过5亿日元者;一个事业者的市场占据率超过二分之一,或两个事业者的市场占据率合计超过四分之三,并使新设企业难以进入市场者。凡是这些达到、垄断状态的企业,该法规定必需实行分割措施,加以拆散。所谓、软性标准,即不一概禁止企业联合,只要联合后不至于达到垄断市场,阻碍竞争的境地则可允许。除托拉斯以外,控股公司、交叉董事等、交相垄断联合,亦在禁止之列。而卡特尔,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产量、确定价格等方面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事项上达到协议而形成一种垄断联合。参与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销售上,财务上和法律上均保持独立。卡特尔之所以被5垄断禁止法6所禁止,是由于它消弭了企业间本应存在的竞争角逐,制约了企业的自由活动。结语战后日本经济的快速崛起,当然有其政治的、社会的、历史的等各方面的缘由,有其国内自身的因素,同时也有着国际社会对日本经济的影响和促进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的、不容忽视的缘由,就是在日本经济恢复和进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制度所起的不行替代的作用,其中最为显要者则理所当然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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