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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遵循的根本理念是: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为实现“建设高职强校”奋斗目标提供学术支持。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院各系部、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具有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应当与学院各系部、专业设置相匹配,且不应少于19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六条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学院应当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遵循公开、公正、民主、充分反映系部和广大教师意愿的原则,经自下而上推荐、遴选的方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确定。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或其他需要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聘任。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可以在系(部)或者按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高教研究室;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开学院(因公及病、事假)一年以上、被免除或辞职出现空缺时,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学院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二)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及专业设置、教学计划;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三)审议与学院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四)负责制定学术规范与相关标准,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五)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六)推荐各级各类纵向课题及教研科研成果,审议重要的横向协作项目。(七)审议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并负责评定学院的教研科研成果。(八)负责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及各种学术荣誉人选的评审推荐。(九)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十)审议院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每年(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内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全体委员会议者,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各项议题,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表决时由主持人根据情况选择举手、记名投票、不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须回避。第二十三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1)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2)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3)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出说明。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议通过,并报学院批准。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第三十一条 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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