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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 制 度 第一条 为加强村村(社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村(社区)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干部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村(社区)干部包括支部书记、主任、文书、理财小组长。第三条 村(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村(社区)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有的直接和主管责任。第四条 村(社区)干部任职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免职、辞职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五条 村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镇党委、镇政府委派、委托有关人员或机构实施。第六条 实施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审计实施前,被审计的村(社区)干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八条 审计实施前,应当通知被审计的村(社区)干部本人和其所在的村(社区)。第九条 被审计村(社区)干部应在审计结束前提交自己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第十条 村(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村(社区)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分析村(社区)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和主管责任,查清被审计村(社区)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村(社区)委会议规则情况等,有无侵占国家、集体资产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第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或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被审计干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第十二条 镇党委及政府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该村(社区)干部免职,辞退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构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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