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1页
第2页 / 共11页
第3页 / 共11页
第4页 / 共11页
第5页 / 共11页
第6页 / 共11页
第7页 / 共11页
第8页 / 共11页
第9页 / 共11页
第10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Unit One 选择题:1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ABCD) A 某市财政局 B 某研究院 C. 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杨某2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CD) A 阳光 B 货币 C 设计图纸 D 专利权Unit Two 选择题:1中国某企业与新加坡某公司拟在中国组建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草签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B)A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B 外方出资中包括一套价值10万美元的设备,于合作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运抵企业所在地C 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贷款,合资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D 合资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减去费用等后按出资比例分配)1.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分析题: 李某是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由于工作清闲,收入不高,欲从事一些其他职业。李某了解到市场上餐饮业非常赚钱,打算成立一家餐馆,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但由于担心自己的资金和管理水平有限,同自己的表弟王某商量后,决定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餐馆。两人决定将餐馆命名为“好味来海鲜酒楼”,酒楼登记注册的名称为“好味来餐饮公司(个人独资)”李某了解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有自己自愿申报,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风险,打算不予申报。同时,由于经营场所对于经营饮食业非常重要,李某和王某商量后,打算要好好挑选,所以想在取得了工商局营业登记,获得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后再好好确定酒楼的营业地点。接着,李某拿着自己和王某的身份证以及填好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由于诸多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申请被退回。问题:李某的哪些行为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简析:首先,本案中,小王的身份决定了小王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小王身为国家公务员,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条件。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小王打算和朋友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再次,小王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管理规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责任上同公司存在着差别,因此法律严禁个人独资企业在名称上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这种规定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最后,小王的做法不符合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因为小王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2. 合伙企业案例: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下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简析:(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四位)承担无限连琏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在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应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3. 公司案例案情简介: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题: (1) 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 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 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5) 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案例解析:(1)戊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戊不能以劳务出资。(2) 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3) 属于公司(或者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或者按约定享有,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4) 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的任何其一为被告,因为它们二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 B公司还可以通过申请保健品厂破产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4. 合资企业案例:某中外合资经企业合同约定: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40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为100万美元。其中现金20万美元,机器设备30万美元(系向某外国租赁来的),专利技术50万美元。合资企业以中方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450万美元,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此贷款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合资双方的出资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7个月内一次缴清,合资企业的利润在缴清国家税金后,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指出这一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案例解析:(1)注册资本不足.,根据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规定: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4000*1/31000。(2)外方出资额不符合规定。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1000*25%=250,外方出资100万美元不符合规定。(3)外方以租赁设备作为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因为不具有所有权,不能自由处置。(4)合资企业不能以中方名义贷款,且国家机关不能提供担保(5)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而合营合同规定合营双方的出资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7个月内一次缴清不合规定。(6)分配方式不符合规定。合营企业的税后所得利润,应先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配。课外思考题:1 如何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 。2什么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有增多的趋势?Unit three案例一:某旅游城市有A、B两家生产宾馆用一次性塑料拖鞋的厂家,两家的产品质量相差无几,生产能力也相似,竞争十分激烈。1998年5月,当地又新开一家四星级宾馆玫瑰宾馆。A、B都认为这将是他们的大客户,应想方设法让宾馆购买自己的产品。4月的某天下午,玫瑰宾馆采购部黄经理正在犹豫买哪家的一次性拖鞋,恰好大学的同窗好友老陈来访,老陈现在一家商品调剂中介公司工作,对宾馆用品采购十分熟悉。于是黄经理请老陈为其决定购买哪家的产品。老陈与A厂的张厂长是老邻居。因而向黄经理推荐A厂的产品,并表示愿意代劳与厂家联系。当晚,老陈找到张厂长告知向玫瑰宾馆推荐其产品情况。张厂长非常高兴,表示事成后要付给老陈中介费。很快,玫瑰宾馆与A厂达成协议:以每双0.42元价格购买40000双,4月26日交货,买方若在3天内付款,可享受3%的折扣A厂如约交货后,第三天就收到了货款,于是按货款的3%返还给宾馆。张厂长于4月29日给老陈中介费2000元,厂里会计如实计入帐簿。老陈将钱交给公司的财务入账,并按公司的规定提取了其中的15%作为奖金。后来黄经理又给老陈一张价值200元的超市磁卡作为对他中介的酬谢(宾馆在其销售费用中列支),老陈私下接受了。数月后,玫瑰宾馆又向A厂购买了50000双一次性拖鞋,在上次价格的基础上打九五折,双方在财务上均如实作了反应。B厂一直想把玫瑰宾馆拉过来。1999年5月,黄经理辞职,李经理上任。B厂遂派业务员蔡某进行攻关,约定暗地里(不入账)给李经理每次货款5%的回扣作为咨询费,并允诺为其一家三口提供澳门五日游。李经理于是借口A厂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而不在与其继续合作,以每双0.43元的价格与B厂达成长期合作协议。几种观点:A厂首先构成了商业贿赂,引起了不正当竞争,应负主要责任;B厂是受害者,但其给李经理的回扣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应给予制裁。A厂和B厂都没有构成商业贿赂,主要责任在老陈和蔡某,应追究他们的个人责任。A厂和B厂在此次争夺玫瑰宾馆这一客户时,所有行为都是不正当行为,拉关系,给回扣,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严厉整治。简析:首先,厂同玫瑰宾馆两次交易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厂采用的是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并如实入账,是合法的折扣行为。折扣是商品销售中的让利,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方式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通常,卖方为鼓励买方及早付款而许诺给予卖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