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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几个重点出资比例及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经营决策权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年度经营计划的审批退出计划(撤资条款)财务总监的聘用补充说明: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 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 (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的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一经制订通过即发生法律效力,应保持其内容的稳定性。不过,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往往因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而营业受到影响,并且其股东众多,变化频繁,因此作为公司根本法的公司章程势必也要随着情况的变化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公司成立后对章程内容的变更,包括对章程部分内容的修正、废除以及章程的重新制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其次,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照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司章程范本 一、章程填写说明 1、本章程是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凡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的公司,应将本章程中划有曲线部份删去。章程中的条款留有空白处,请按要求填写内容。 2、填写章程须字体清晰,不得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股东(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3、全体股东确认(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 二、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 。 二、公司住所: 市 区 路 街(巷) 号 房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 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 (执行董事) 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 次,董事的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 (股东会) 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 (股东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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