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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的前世与今生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的前世与今生招待费古来有之,但秦汉时期,政府行政开支多从节俭。魏晋以后,艰苦奋斗 的传统不复存在。到了唐代才有“公厨”和“公宴”之说, 唐代,上起中央台省,下到地方郡府,皆设“公厨”,各级官员只要去单位上班,都可以享用免费的午餐。在此呵呵一 下。白居易任苏州刺史后第一次参加公宴的描写,诗云:“无轻一日醉,用犒九日勤微此一日醉,何以乐吾身”。到了宋代是“再苦不能苦干部”,朝廷就为各级官署设立了名 称“公使钱”的财政开支,也称“公用钱”。公使钱的主要用途是公务招待,包括以此名为的现金和各种财物馈送;再 就是其他补贴、犒赏、修造、杂用等。为此,学者多有将公 使钱定义为招待费、交际费乃至“特别办公费”的。明清更 甚之。这就是招待费的前世吧。对于公使钱的消费,宋代制定过不少相关的法令,如出纳必须由正官、畐弭只联署 负责;每一笔支出都要登记,无登记即以盗论;馈赠限于酒 食等,不得买置金帛;馈送数额也有例册规定,违规馈送, 送者受者都受处罚;公务车轿只许公库自行维修,以防以修 置名色销破作弊,例如一辆车一年要换五六十个轮子是不允 许的;若须乘船,只许乘官船,如无官船,就雇私船,不许 折支现钱呵呵,有好多法令是否也值得我们当代学习, 车改前是否有的公车要换十几个轮子呢。法令细密,不胜枚 举,可是执行力越来越差。总体上看,两宋公使钱消费一直 走在不断增长的上升线上。两宋历史上,因为违规使用公使 钱而被人弹劾的事例并不少见,但当真按照制度受罚的不 多。写此文的目的也不是让各位了解招待费的历史,重点是 给大家在娱乐的同时了解一下我们现行的招待费制度,如果 算前世的话,八项规定之前也可以算招待费的前世吧,曾几 何时“天价招待费”屡充于耳,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 招待也屡见不鲜。 八项规定之后, 这些都仿佛前世的事情了, 留在记忆里,留在历史的长河中。本文以招待费为出发点, 对我国目前涉及到的招待费有关文件进行梳理,让各位能够 深刻理解招待费规范之后如何招待,如何使用这笔特别的公 费。八项规定之前(这是一个特定的时间点, 2012 年 12 月 4 日),关于招待费制度、规定和标准比较模糊,如公务接待 没有规范性的标准,公款大吃大喝缺乏细致的定性依据和标 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 政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制度。 “比如公务接待, 1984 年之前不允许列支接待费, 领导干部下基层自掏腰包吃 饭或交伙食费。1984 年吃工作餐,要付基本费用。 1989 年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列支接待费。 1998 年要求招 待费不得超过公务费的 2%。2006 年再次明确了公务接待的 标准与纪律。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几百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有的规定早已沦为一纸空文。个别地方把是否擅长接待陪酒,当成衡量干部素质的标准, “能喝半斤喝 八两,这样的干部要培养”成了黑色幽默。在实际工作中, 不好操作,不易把握,给执纪和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致使 一些制度和规定难以落实。大家在实际工作中,认为招待费 制度标准落后于实践,如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公务费的 2% 的标准,十多年不变,与市场经济和变化了的新形势不相适 应。不但给执行制度带来了困难,而且成了一些违规者违规 的“借口”,为违规者提供了可趁之机。有很多单位招待费 远远超过了 2%的开支标准,以招待任务多、理论标准低为 借口,财务检查或审计检查时往往也敷衍了事。八项规定之 后, 2012 年 12 月 4 日是一个标志性的节点,国家从政府层 面、国务院各委办局层面陆续出台了相关配套制度,对各有 关开支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是三公经费,以招待费为例, 招待费的标准 2% 已经不是存在的问题,招待费更加细化、 规范化、系统化。本文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对近些年来有关 招待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总结,以对各位在实际业务工作中 进行指引和借鉴。一、招待费适用法律汇总(一)1998 年 5月 14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 管理规定(财预字 1998159 号)的通知 1.明确定义。本 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 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2.明确开支范围。招待费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除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 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 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3.确定开支标准。地方各级行政 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 2%;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 算中“公务费”的 1%。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慰藉会议 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 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4.明确列支渠道。行政事 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行政事 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 确反映, 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 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 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 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 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明确招待外地客人接待形式。工作 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 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 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 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 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从上述制 度中不难看出,招待费除了总额控制以外,基本没有招待标 准,招待费的内容随意,有句顺口溜:公务招待是个筐,什 么费用都可装。招待费总额超支时往往在会议费、办公费中 变相解决。大多数地方政府和部门也都制订了本单位的招待 标准,但往往执行不了。在公务招待方面不按标准,进豪华 酒店,喝高档酒,到豪华娱乐场所进行奢华消费的现象已经 见怪不怪。导致行政成本高,浪费严重,公私不分,衍生腐 败。监督惩罚力度不够, 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腐败的发生。 (二) 2006年 10月 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 发 2006 33 号)文件,对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进一步明确。 (此文件目前已不再执行) 1、明确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 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注:对于事业单位是否参照并没有明 确,此处对于使用公款招待的事业单位如何约束,产生了一 个盲点。 2.明确公务接待范围。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 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 等公务活动。 3.明确接待程序。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 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 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 4.明确接待标准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 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相关开支标 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 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 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 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接 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 宾馆、招待所安排。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 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 位凭据报销;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 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 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请。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 门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定额内交纳伙食费,回本单位凭据报 销。 5.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 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二是财政部门 应当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 ;三是机关事务管理 和接待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三是审计部门应当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四是纪检监察机关应 当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 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从以上制度中可以看 出,接待标准各党政机关无从参照,很难制定接待标准。陪 同人数也没有进行限定。 公务接待都在 “接待” 谁?国家层面 没有明确细化的口径和范围,各个部门和省市都是按照自己 的理解执行。各部门公布的公务接待费普遍只有一个总数以 及一些模糊的描述“主要用于外省市单位来访”等,但未说 明具体接待了哪些单位, 接待了多少人, 接待的人均支出等。 宴请人数、宾客名单、宴请缘由、陪同人员、预计费用、人 均支出等都没有进一步细化。另外本规定中会议和接待的关 系并没有明确,只是对会议举行是否有必要和如何控制会议 成本的规定,并未涉及会议接待问题。 (三) 2013 年 11 月 18 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 201313 号),这是八项规定之 后,指引招待费的纲领性文件。 其中第四章公务接待 ( 19-24) 对公务接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建立接待审批制度,明 确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总额控制, 要求接待需具备邀请函和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 受审计。同时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严格限制新建、改 建、扩建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从严从紧控制外 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另外对会议活动进行严格限制,严格执 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 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 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体 现了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对公务接待进行 了规范化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 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从 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无形中也降低了 城市间相互接待的频率。同时加大监督力度,明确部门监督 职责。条例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 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 查”;“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 审计力度”;“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 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 2013 年 12 月 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 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办发 201322 号 ),这是 招待费的细化文件。首先明确制定背景和目的:党的十八大 以来,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成 果的背景下,切实强化公务接待管理,制定了党政机关国 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条例相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 2006 年印发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旨在解决党政机关国内 公务接待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和标准,创新管 理机制,推进社会化改革,强化监督问责,为加强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党和政府良好 形象提供有力支撑。严格和细化各项要求和标准,共提出了 38 项禁令,包括 11 项“禁止”事项和 27 项“不得”要求。 提升到新的政治高度。覆盖了适用范围、接待单位、接待对 象、接待项目、配套改革等接待管理的各个要素,规范了事 前审批控制、 事中规范、 事后监督问责等接待管理的全流程。 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 节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注重操作性。与差旅、会议、培 训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相互呼应,标准衔接,统筹联动;根据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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