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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1. 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 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损 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 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 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 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2.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 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 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 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 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 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 ( 或重组计划 ) ,通过合并、 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 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 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 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 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4)依法宣告破产。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 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3.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 查阅、 复制有关财务会计、 财产权 登记等文件、资料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现行登记保存。 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两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 体,通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 ;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随时(2) 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 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考试大与你同行(3) 强制风险披露。 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风险管理状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 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4) 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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