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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办理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1日实施日期:2017年01月01日发布机构: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办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和办理。包括:出境动物及其产品企业,新鲜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出口饲料生产企业等。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和办理子项名称:无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04三、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2.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 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场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羊的中转存放。3.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4.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第六条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5.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第七条 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个注册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猪不得供港澳。6.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9号)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7.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第四十一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8.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1号)第二章“注册登记”,详见附件1。9.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8号)第四章“出口检验检疫”第1节“注册登记”,详见附件。四、受理机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业务辖区范围内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中以下三个细项新申请、变更、延续的受理申请、组织实施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出境种用水生动物注册场注册登记;2.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3.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五、决定机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前款所列行政许可事项中的三个细项新申请、变更、延续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六、申请条件(一)出境动物及其产品企业申请条件1.申请注册供港澳活羊的中转场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5)须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2.申请注册供港澳活牛注册场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注册的育肥场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2)申请注册的中转仓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3.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存栏3万只以上;(2)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4.申请注册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必须符合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具体见总局令第27号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查询页面: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19992000/200610/t20061027_239060.htm。5.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6.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上述第5条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2)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3)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7.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上述第5条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2)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8.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上述第5条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2)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3)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4)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5)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6)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7)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9.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1)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2)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3)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5)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6)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二)出口新鲜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申请条件1.果园申请条件:(1)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2)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3)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5)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6)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2.包装厂申请条件:(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2)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4)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5)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6)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7)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8)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三)出口饲料企业申请条件: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4.管理制度。(1)岗位责任制度;(2)人员培训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5.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审查合格,准予注册登记;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七、申请材料目录(一)出境动物及其产品企业: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1. 申请供港澳活牛、羊、禽饲养场、中转仓应填写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育肥场、中转仓平面图和照片(包括场、仓区大门口,场、仓区全貌,进/出场隔离检疫舍外景,牛舍外景,牛舍内景,更衣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3)育肥场、中转仓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2.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注册登记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4)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养殖池及其编号、药品库、饲料库、包装场所等);(5)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和疫情报告制度;(6)从场外引进水生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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