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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缔约各方,意识到需要促进和发展亚洲及其与周边地区的国际公路运输,忆及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在亚洲公路网的规划和投入运营方面的合作,考虑到为加强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并推动它们之间的国际贸易和旅游事业,必须根据国际运输和环境的要求并着眼于采用高效率国际多式联运发展亚洲公路网,继续合作努力促进在亚洲内部以及亚洲与周边地区之间的国际公路运输的规划、发展和改进,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亚洲公路网的采用缔约各方采用本协定附件一所载明的拟议公路网(以下简称“亚洲公路网”),作为他们在其国家规划框架内发展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公路线路的协调计划。第二条亚洲公路网的定义附件一所载明的亚洲公路网由亚洲境内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公路线路组成,包括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公路线路,在次区域内的公路线路,包括连接周边次区域的公路线路,以及在成员国境内的公路线路。第三条亚洲公路网的发展亚洲公路网线路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二所载明的分级和设计标准。第四条亚洲公路网的标志一、亚洲公路网线路应依照本协定附件三所载明的线路标志标明。二、自本协定根据第六条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五(5)年内,应在亚洲公路网所有线路上设置符合本协定附件三所载明的线路标志。第五条签署本协定和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程序一、本协定向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国开放供签署,从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在中国上海; 嗣后从二四年五月一日直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二、各国可通过以下方式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a)最后正式签署;(b)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签字,随后加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c)加入。三、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须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正式文书方可生效。第六条本协定的生效一、本协定应在至少八(8)个国家的政府根据第五条第二款同意接受本协定的约束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二、对在本协定生效条件满足之日以后最后正式签署或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的国家,本协定将在其最后正式签署或交存上述文书之日起九十(90)天后对其生效。第七条亚洲公路工作组一、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须设立一个亚洲公路工作组,以审议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和任何修订建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家均是工作组的成员。二、工作组每两年开一次会。任何缔约方也可通知秘书处,要求召开工作组特别会议。秘书处须将该要求通知工作组所有成员,若在秘书处通知之日起四(4)个月内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表示同意该要求,则须召集工作组特别会议。第八条修订本协定正文的程序一、对本协定的正文可通过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二、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对本协定的修订建议。三、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工作组会议至少四十五(45)天之前向亚洲公路工作组所有成员通报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四、修正案须获得亚洲公路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通报所有缔约方接受。五、根据本条第四款获得通过的修正案,得在获得三分之二缔约方的接受十二(12)个月后生效。除在修正案生效之前就宣布不接受修正案的缔约方之外,修正案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任何根据本款宣布不接受业已通过的修正案的缔约方可在此后任何时候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对该修正案的接受书。该修正案得在上述接受书交存之日起十二(12)个月之后对该国生效。第九条修订本协定附件一的程序一、对本协定附件一可根据本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二、任何缔约方在与直接有关的邻国磋商并得到其同意后,均可提出修订建议,但不改变国际边境过境口的国内线路走向的修改建议除外。三、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工作组会议至少四十五(45)天之前向工作组所有成员通报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四、修正案须获得亚洲公路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的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通报所有缔约方。五、根据本条第四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如在通知之日起六(6)个月内无直接有关的缔约方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其反对该项修正,则被视为接受。六、根据本条第五款接受的任何修正案在本条第五款提及的六个月期满后三(3) 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七、以下被认为是直接有关的缔约方:(一)如有新增的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线路或对现有这种线路的调整,其领土被这类线路穿越的任何缔约方;以及(二)在次区域境内如有新增的亚洲公路线路(包括与周边次区域相连的线路以及在成员国境内的线路)或对现有这类线路的修改的情况,与该提出要求的国家相毗连的其领土被那条线路穿越或该线路与穿越其领土的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线路相连的任何缔约方,而无论这段线路是新增的或是将修改的。就本项而言,在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通往出海口线路上或上文规定的线路上,在其各自领土有该出海通道终端的两个缔约方,也可被视为是相毗连的。八、为根据本条第五款表达反对意见的目的,秘书处须将修正案直接涉及的缔约方名单和修订案文一并转交联合国秘书长。第十条修订本协定附件二和附件三的程序一、对本协定附件二和附件三可根据本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二、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修订建议。三、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会议至少四十五(45)天之前将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通报工作组所有成员。四、修正案须获得亚洲公路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中的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通报所有缔约方。五、根据本条第四款通过的修正案,若在自通知之日起六(6)个月内向联合国秘书长通报反对该修正案的缔约方不到三分之一,该修正案则被视为接受。六、根据本条第五款被接受的修正案得在本条第五款提及的六(6)个月期满后三(3)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第十一条保留除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外,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均不得提出保留。第十二条退出本协定任何缔约方均可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宣布退出本协定。退出决定将在秘书长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一(1)年后生效。第十三条本协定停止生效若缔约方的数目在任何连续十二(12)个月内少于八(8)个,本协定将停止生效。第十四条争端的解决一、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就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任何争端,而争端各方无法通过谈判或协商解决,可在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下提交给争端各方相互同意选定的一位或多位调解人进行调解。在提出调解要求之后三(3)个月内,如争端各方未能就一位或多位调解人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缔约方均可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指定单一的调解人,向其提交争端。二、根据本条第一款指定的一位调解人或多位调解人的建议虽然不具有约束性,但应成为争端各方重新审议的基础。三、经相互商定,争端各方可事先同意接受关于一位或多位调解人的建议具有约束力。四、本条第一、二、三款不得解释为排除争端各方相互同意的解决争端的其它措施。五、任何国家在最后正式签署或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时,可交存一份保留,声明其并不认为自己受本条关于调解的规定的约束。其它缔约方对于与交存这一保留的任何缔约方相关的调解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第十五条对本协定适用的限制一、本协定内任何规定不得理解为阻止缔约方采取它认为对其外部或内部安全所必要的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并限于紧急事态的行动。二、各缔约方须尽力在各自预算和其他形式的资金范围内,依照各自的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协定发展亚洲公路网。三、本协定内任何规定不得理解为任何缔约方接受允许货运和客运交通通过其领土的义务。第十六条通知缔约方除本协定第七、八、九、十条所规定的通知和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保留以外,联合国秘书长须向缔约方和第五条所提及的其它国家通报以下内容:(一)第五条所规定的最后正式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情况;(二)根据第六条本协定生效的日期;(三)根据第八条第五款,第九条第六款以及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协定修正案生效日期;(四)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协定的退出情况;(五)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的本协定的终止。第十七条本协定的附件本协定的附件一、二、三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协定秘书处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担任本协定秘书处。第十九条本协定交存秘书长本协定原件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由其向本协定第五条所提及的所有国家发送核对无误的副本。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本协定于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在中国上海开放签署,用中文、英文和俄文写成,各一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一亚洲公路网一、亚洲公路网由亚洲境内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公路线路构成,包括大幅度穿越东亚和东北亚、南亚和西南亚、东南亚以及北亚和中亚等一个以上次区域的公路线路;在次区域范围内、包括那些连接周边次区域的公路线路;以及成员国境内的那些亚洲公路线路,它们通向:(一) 各首府;(二) 主要工农业中心;(三) 主要机场、海港与河港;(四) 主要集装箱站点;(五) 主要旅游景点。二、线路编号以“AH”开头,表示“亚洲公路”,后面接一个一位数、两位数或三位数。三、从1到9的一位数线路编号分配给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各线路。四、两位数和三位数的线路编号用于标明次区域范围内的线路,包括那些连接周边次区域以及成员国境内的公路线路,如下所示:(一) 10-29和100-2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东南亚次区域,包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二) 30-39和300-3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东亚和东北亚次区域,包括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日本、蒙古、大韩民国和俄罗斯联邦(远东); 俄罗斯联邦由于其地理情况而编在两个次区域,以便于分配线路编号。(三) 40-59和400-5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南亚次区域,包括孟加拉国、不丹、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四) 60-89和600-8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北亚、中亚及西南亚,包括阿富汗、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1 、塔吉克斯坦、土耳其、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亚洲公路线路一览表大幅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线路亚洲公路线路号线 路AH1东京福冈轮渡釜山庆州大邱大田汉城茂山开城平壤新义州丹东沈阳北京石家庄郑州信阳武汉长沙湘潭广州(深圳)南宁友谊关Huu Nghi同登河内永安东河顺化岘港会安芽庄边和(头顿)胡志明市Moc Bai巴维金边波贝亚兰甲民武里Hin Kong邦巴因(曼谷)北榄坡达府湄索渺瓦底勃亚基(仰光)密铁拉曼德勒德穆MorehImphal科希马迪马布尔Nagaon焦拉巴特(Guwahati)西隆道基Tamabil锡尔赫特Katchpur达卡杰索尔贝纳博尔本冈Kolkata伯尔希坎普尔阿格拉新德里AttariWahgah拉合尔拉瓦尔品第(伊斯兰堡)哈桑阿卜杜勒白沙瓦多尔汗喀布尔坎大哈迪拉腊姆赫拉特伊斯兰卡拉多加伦马什哈德萨卜泽瓦尔达姆甘塞姆南德黑兰加兹温大不里士Iveoqlu巴扎尔甘Gurbulak多乌巴亚泽特阿什卡莱雷法希耶锡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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