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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省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平安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防治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企业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财企2012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本方法所指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现行的建筑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平安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平安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容详见1。第四条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平安文明施工费费率按根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根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根本费费率2平安施工费费率=平安施工根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根本费费率2第五条对平安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方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平安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案在措施工程中单独报价。第六条平安文明施工费分根本费、现场评价费两局部计取。1、根本费根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的根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详2。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平安文明施工规定,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相关标准和规性文件规定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平安文明施工规定进展自评,并经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平安监视管理机构核定平安文明施工最终得分,由承包人自愿向平安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并经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并要求投标人按公布的平安文明施工费及其“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平安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否则,其投标应予以否决。第八条对采用工程总承包式含EPC式或按建筑面积平米造价包干等式发包的工程,如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无法确定其中的平安文明施工费具体金额或未采用我省计价依据确定工程造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的平安文明施工费计取基数分别暂按签约合同价中*工程造价的15%、10%计算,费率和金额按照本方法第四条和2的规定计算,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平安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编制费用预付方案的依据。第九条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1、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2011、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平安监视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开展建立工程质量平安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39号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平安文明施工规定进展检查和评分,并由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监视管理机构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日常监管情况在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3中核定平安文明施工最终得分。同时,对施工期间承包人是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工地地面是否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施工现场是否安装和使用视频管理等情况予以确认。经市、州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分不低于85分;经省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分不低于90分。第十条平安文明施工费结算费率确实定:1、平安文明施工根本费平安文明施工根本费费率依据本方法2及本条第3、第4、第5款规定确定;2、平安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平安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费率依据建筑施工平安监视管理机构核定的平安文明施工最终综合评价得分、本方法2及本条第3、第4、第5款规定确定。计算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根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根本费费率的根底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存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费率=根本费费率40%+根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3%。3、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平安文明施工费中的平安施工费按照应计费率的60%计取。4、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平安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5、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平安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设置安防监控系统设施的费用,如未设置或经现场评价不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开展建立工程质量平安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39号规定,平安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75。第十一条平安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1、平安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采取自愿的原则。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提出申请测定平安文明施工费费率的,发包人与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予以拒绝。工程竣工后,自愿申请平安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的承包人持建筑施工平安监视管理机构确认的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立工程工程,其平安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平安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监视管理机构评价情况和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测定平安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完成。第十二条平安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1、承包人未向平安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按本方法第十条规定计取根本费;承包人向平安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并出具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按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计算。2、对建立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围,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监视管理机构也未单独进展现场评价的,其平安文明施工费以建立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本方法第十条规定计取根本费。3、对建立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围但未单独进展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其平安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执行;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围但该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测定平安文明施工费费率的,其平安文明施工费以该总承包工程类型按本方法第十条规定计取根本费。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平安文明施工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的30%。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平安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承包单位。第十三条对采用工程总承包式含EPC式或按建筑面积平米造价包干等式发包的工程,如在结算时无法确定平安文明施工费具体金额或未采用我省计价依据确定工程造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的平安文明施工费计取基数分别按照签约合同价中*工程造价含合同价款调整的15%、10%计算,费率和金额按照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计算,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中平安文明施工费的依据。第十四条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对招标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暂按投标报价中的平安文明施工费金额计列;对非招标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暂按根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平安文明施工费按本方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平安文明施工费进展调整。第十五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平安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方案、支付方案、使用要求、调整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的,发包人预付平安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根本费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平安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根本费的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平安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平安文明施工措施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第十六条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平安文明施工费预付方案、支付方案、使用要求、调整式等。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平安文明施工费,并催促承包人落实平安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平安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立工程停顿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平安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展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方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平安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平安监视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当确保平安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展现场监视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平安文明施工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平安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平安监视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对施工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平安文明施工费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第二十一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结算时,应当依据本方法规定计算平安文明施工费。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方法规定计算平安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进展处分。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案进展审查的;发现平安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顿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展处分。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发现行为不予查处的;二不依法履行监视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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