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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一般来说内容有以下几个部分。 通用的事故分级的规定。条例将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下 列四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 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300 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特殊的事故分级的规定:(1)补充分级。除了对事故分级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考虑到某 些行业事故分级的特点,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 充性规定”。(2)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社会影响恶 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 据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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