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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由于我县干旱、洪劳、风雹、霜冻、低温冷冻、滑坡、森林火灾等为常见灾害;雪灾、 病虫害、地震灾也时有发生。为保证抗灾救灾责任明确,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 关法规、政策及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抗灾救灾预案 的通知(曲政发200411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抗灾救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分条块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以防为主,防救结合”,认真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 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和抗灾工作。第三条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 各级政府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 府各部门按照统一的决策和自身的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组织实施。第四条在抗灾救灾应急过程中,以乡镇政府为主,按行政区域采取统一的组织指挥。 对重大的 防灾、抗灾、救灾任务,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导,对防灾、抗灾、救灾所需的人力、 工具、物资、在区域内必须服从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第五条在抗灾救灾应急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认真执行灾情报告归口管理制度, 灾情上报和有关新闻报告,应由各级政府新闻管理部 门和相关救灾指挥部核实把关,确保属实无误。第二章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报告第七条灾害等级的划分标准为:(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占播种面积30犯上;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问数 1犯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问数2%;3、灾区死亡人数100人以上;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5、火灾造成200户以上受灾,或者死伤100人以上。(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犯上;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 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5% 以上;3、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5、火灾造成150户以上受灾,或者死伤50人以上;(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1、在县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面积 10犯上;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 0.3%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 1% 以上;3、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5、火灾造成100户以上受灾,或者死伤10人以上。(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第八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 及时向县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灾情的主要内容包括:灾情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 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第九条县内发生特大灾害或大灾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 况,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汇同灾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灾情,确定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县内发生中灾时,灾区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 作情况,县直有关部门应迅速汇同灾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灾情,指导抗灾救灾工作。第十一条县内发生轻灾,灾区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县直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 性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0万元以上,因灾死亡3人以上,报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第三章县级人民政府及灾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职责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 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管理使用好救灾款物。第十三条当县内发生特大或大灾时:(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职责:1、统一领导本地的抗灾救灾工作,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2、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实际查灾、核实,及时上报灾情,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驻陆部队、武装部、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抗灾救灾工作;3,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4、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5、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抗灾救灾经费、 指导、监督抗灾救灾款物的使用,发生大灾以上(含 大灾)应调整追加救灾经费;6、保护国家财产、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灾区稳定。(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职责:1、迅速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布置安排抗灾救灾工作;2、组成工作组深入灾区帮助当地政府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组织灾民转移、安置;3、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市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 示;4、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抗灾救灾经费、发生大灾时,应调整追加救灾经费;5、认为必要时,向驻陆部队请求支援抗灾救灾工作。第四章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民政、地震、气象、财政、计划、国土、经贸、粮食、农业、林业、畜牧、 水利、烟草、蔬菜水产、交通、邮政、电信、建设、供销、公安、卫生、监察、审计、金融、保险 及人武部、公安消防部队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主任由县政府办公 室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人武部、地震、财政、农业、计划、水利、 粮食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一)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县政府批准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抗灾救灾工作;(三)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县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四)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五)负责处理县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既相互协作、又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抗灾救灾职责:(一)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济及农户因滑坡、泥石流而搬迁的救济和社会捐赠的统一管理分配,并负责灾情的收集整理;(二)地震、气象、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负责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监测及预报,参与现场考察、 损失评估、灾害治理和恢复重建,负责泥石流、滑坡防治计划的编制和管理;(三)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并汇同有关部门下达各项抗灾救灾资金及加强对救灾资 金的监督管理;(四)计划部门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同步编制灾害防治措施规划,负责灾区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争取上级支持;(五)粮食部门负责灾民的粮食供应和灾区返销粮的调配;(六)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灾害情况的收集和病虫害防治, 从农业技术上帮助、扶持灾民生产自 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并负责组织抓好损坏农田的修复;(七)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的扑灭、调查及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八)水利部门负责防御水患和汛期抢险排险及抗旱,负责水毁水利工程(含河道、湖泊)的 恢复及解决乡村人畜饮水困难;(九)交通部门负责被毁公路的抢修,保障灾区交通及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十)邮政、电信部门负责邮电、通信设施的抢修;(十一)建设部门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鉴定、统计、汇总房屋建筑 及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坏情况,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解决城镇饮水问题;(十二)县武装部负责协调驻陆部队及组织民兵参加抗灾、救灾工作,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 恢复生产、生活;(十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抗灾救灾物资的安全,消防部门负 责灾区火灾预防和扑救;(十四)卫生部门负责救治病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十五)商贸部门负责灾区生产、生活物资的筹措,优先保证抗灾救灾物资的供应;(十六)审计部门负责对灾区抗灾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十七)金融部门积极为灾区恢复建设筹措信贷资金;(十八)保险部门负责对灾区参保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家庭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受灾损失现 场勘查与理赔;(十九)监察部门负责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十)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第五章经费和物资的应急第十七条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 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对特大灾、大灾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抗灾救灾经费、物资。第十九条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 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截留、克扣、私分、多占、滥用、挪用、贪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按县人民政府政发 20049号文件陆良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 案实施。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 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并报县人 民政府及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备案。第二十二条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预案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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