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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报告书年月日报送单位案件性质我方地位相对方名称案由签收文书名称及签收时间案件概述子(分)公司承办人意见煤矿负责人意见子(分)公司负责人意见法律事务部审核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意见总经理审核意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核意见关于填写法律事务报告书的说明一、为使法律事务报告书填写得更加准确、规范,特制定本说明。二、法律事务报告书中所称“案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民事仲裁。三、法律事务报告书中所称“我方地位”包括但不限于原告(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第三人(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上诉人(适用于诉讼案件)、被上诉人(适用于诉讼案件)、申请人(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民事仲裁、强制执行阶段等)、被申请人(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民事仲裁、强制执行阶段等)。四、法律事务报告书中所称“案由”并非法律意义上对案由的界定,而是指事实意义上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如租赁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五、法律事务报告书中“签收文书名称及签收时间”是指我方收到相对方或公权力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及签收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若为我方主动起诉或申请仲裁、行政复议、强制执行,则该项填“无”。六、法律事务报告书中“案件概述”是指承办部门对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发生(如发生时间、地点等)、发展及现状(如事实及理由等)进行的客观准确的描述。七、无煤矿的单位“矿长意见”一栏保留空白。八、其余本说明未提及的法律事务报告书中各项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逐级上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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