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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修编征求意见稿)二0一四年八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调控机构的任务及职责3第三章调度管辖与设备监控范围53.1 一般原则63.2 调管范围63.3 监控范围8第四章调控运行管理84.1 基本原则94.2 调度运行管理94.3 监控运行管理114.4 无人值守变电站运行管理124.5 集控中心调度运行管理12第五章电网稳定管理135.1 一般原则145.2 安全稳定计算145.3 稳定限额管理155.4 涉网稳定管理155.5 稳控装置管理155.6 其他要求17第六章无功电压运行管理176.1 一般原则186.2 电网无功电压管理主要内容186.3 电压允许偏差范围186.4 变电站电压控制要求196.5 发电厂电压控制要求19第七章频率及电压调整运行管理207.1 频率调整运行管理217.2 电压调整运行管理217.3 AGC!行管理21第八章电网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228.1 一般原则238.2 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23第九章调度计划管理249.1 调度计划管理原则259.2 年度停电计划259.3 月度停电计划269.4 日前调度计划269.5 负荷管理28第十章新设备投运管理2810.1 一般原则2910.2 工程前期管理2910.3 新设备投运前调度管理2910.4 新设备启动及试运行调度管理3010.5 新设备启动条件3110.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新设备不应接入系统运行3210.7 设备退役管理32第十一章并网调度管理3211.1 一般原则3311.2 协议签订3311.3 新机组投运管理3311.4 并网机组运行管理与技术要求3411.5 网源协调管理35第十二章水库调度管理3512.1 水库调度管理基本原则3612.2 水电调度的主要工作3712.3 水库调度运行管理3712.4 直调和省调委托水电厂的汇报要求38第十三章新能源调度管理3913.1 新能源调度管理基本原则4013.2 新能源并网管理4013.3 新能源优先调度40第十四章气象信息管理43第十五章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4315.1 基本原则4415.2 定值管理4415.3 运行及检验管理45第十六章调度自动化管理4616.1 调度自动化管理基本原则4716.2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4716.3 调度自动化检修及异常管理48第十七章电力通信管理4817.1 电力通信管理基本原则4917.2 通信检修与异常管理49第十八章设备监控管理5018.1 设备监控一般原则5118.2 设备监控信息管理5118.3 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5118.4 集中监控缺陷管理5118.5 监控运行分析评价管理51第十九章调控运行操作规定5119.1 调度倒闸操作基本原则5219.2 调度操作制度5219.3 监控远方操作制度5319.4 调度倒闸操作指令票5419.5 并列与解列操作5619.6 合环与解环操作5719.7 断路器操作5719.8 隔离开关操作5719.9 变压器操作5819.10 线路操作5919.11 母线操作5919.12 冲击合闸操作6019.13 零起升压操作6019.14 融冰操作61第二十章事故处理规定6120.1 事故处理基本原则6220.2 频率异常处理6320.3 电压异常处理6420.4 线路事故处理6520.5 母线事故处理6620.6 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及互感器事故处理6720.7 发电机事故处理6720.8 断路器及隔离开关事故处理6820.9 输电断面潮流异常事故处理6920.10 电网振荡事故处理6920.11 调度通信中断事故处理7120.12 调度自动化异常事故处理72附件1:发电厂、变电站、线路命名规定及设备编号原则73附件2:主要设备调度标准名称表76附件3:调度术语表78附件4:逐项操作指令票、综合操作指令票及委托操作单的格式及举例.88附件5: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91附件6:新设备接入电力系统需向调控机构提供的资料91附件7:湖南电力系统调控机构代号9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1.1 为加强湖南电力调度控制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准则、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1.3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1.4 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1.5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发电厂运行值班单位(含梯级水电站集控中心、风电场集控中心等)及变电站运维(运行)单位。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机构,由上至下依次分为:省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地市(区、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调)。1.6 电力调控机构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控工作。1.7 各级调控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各级调控机构设备监控业务应服从相应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1.8 通信机构负责电力通信网管理、运行和维护,各级通信机构在电力通信运行管理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通信机构必须服从上级通信机构的调度指挥。1.9 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1.10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控有关的行为。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力调度控制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1.11 本规程由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修订、解释。第二章调控机构的任务及职责第二章2.1 电网调控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其主要任务如下:2.1.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2.1.2 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1.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2.2 调控机构依法对电网实施调度管理,调度指挥电网运行,实施设备集中监控,负责调控业务专业管理。2.3 省调主要职责:2.3.1 组织实施省级电网调度控制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2.3.2 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2.3.3 负责跨省联络线控制,协助电网频率调整。2.3.4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3.5 签订直调范围内电厂的并网调度协议并依据协议对电厂进行调度管理。2.3.6 开展省级电网运行方式分析,依据国家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制定省级电网运行方式。2.3.7 开展省级电网月度、日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按直调范围制定月度、日前发供电计划。2.3.8 根据国家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制定调管设备年度、月度、日前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工作票申请。2.3.9 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稳定专项管理,开展电网故障分析,参与省级电网发展规划及相关工程设计的审查。2.3.10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2.3.11 受理并批复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直调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3.12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负责直调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及检验管理。2.3.13 制定省级电网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系统规划。2.3.14 参与制定电力通信规划,协调与调度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2.3.15 负责直调范围内水电厂的水库发电调度管理,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防凌、航运、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关系。负责直调范围内风电场、光伏电站等新能源电站的发电调度管理。2.3.16 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2.3.17 负责下级调控机构调控运行人员、直调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及变电站运维(运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工作。2.3.18 行使上级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责。2.4 地、县调主要职责:2.4.1 地调、县调工作职责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调度控制管理通则要求,规范执行。第三章调度管辖与设备监控范围第三章3.1 一股原则3.1.1 并入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电力调控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3.1.2 调度管辖范围(简称调管范围):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指挥权的发、输、变、配电系统,包括上级调度委托和授权调度的设备、直接调度范围和调度许可范围。3.1.3 直接调度范围(简称直调范围):指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输、变、配电系统,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3.1.4 调度许可范围:指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应得到本级调控机构许可的设备范围,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3.1.5 接入500千伏电网的发输变电设备的调度权限由网调明确;接入220千伏电网的发输变电设备和接入110千伏电网的发电设备的调度权限、地调与地调之间的调管范围由省调明确;接入110千伏电网的发输变电设备和接入35千伏电网的发电设备的调度权限、县调与县调之间的调管范围由地调明确。3.1.6 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具铭牌参数等改变,应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控机构备案。结线变更等应征得相应调控机构同意。3.1.7 保护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原则上与一次设备的管辖范围一致。3.2 调管范围3.2.1 省调调管范围一般为湖南电力系统内除上级调度直调范围以外的下列设备:3.2.2 上级调度委托和授权省调调度的设备;3.2.3 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站、场)(以下简称发电厂)设备:a)直接并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发电厂设备;b)其他应由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设备。3.2.4 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的发电厂设备:a)直接并入11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且总装机容量3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机组;b)直接并入11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且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生物质能和光伏等新能源电厂机组;c)直接并入11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且总装机容量6万千瓦及以上其它类型的发电厂机组。3.2.5 500千伏主变低压侧设备;3.2.6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联络变电站的220千伏设备(主变压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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