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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路发2007336号2007年6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上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平安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平安性。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准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平安。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准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平安运行。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简略组织工作。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简略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支配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平安运营。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其次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事权全都、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简略担当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担当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精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准时实行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平安事故,由管养单位担当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担当监管责任。负责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依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支配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平安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简略管养单位担当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担当监管责任。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桥梁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简略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常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依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别检查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准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加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参加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核其科学合理性。(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简略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十八条桥梁检查分为常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常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依据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别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常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九条常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协作简洁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常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支配定期检查。常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常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量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供应依据。检查结束后要准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其次十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别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其次十一条特别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别检查应接受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依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别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次十二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稍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峻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峻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峻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平安。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消失严峻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平安。其次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实行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平安。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洁、病害清晰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简单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其次十四条特大桥、特别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别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支配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别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支配进行特别检测。(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其次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消失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准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平安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准时实行管理措施,保证平安。并依据桥梁特别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支配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平安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实行的管理措施等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平安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其次十六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其次十七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简略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情况特别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其次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其次十九条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第三十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实行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准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平安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平安,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准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第三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别情况资料等。第三十四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六)交(竣)工验收资料。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加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第三十五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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