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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实务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4节第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由此可知,所谓个体工商户,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再来分析下这个概念,个体工商户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民法更是将个体户纳入了自然人范畴。这个本质属性,决定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主体,与其他主体有着很大的差别。1、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绝对主体,而组织如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属于相对主体。这里所谓的相对是指,从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来看,这些组织是主体,但对于创设这些组织的自然人而言,它们又是客体。这样说着有些绕,举个例子就很容易理解了。比如,可以说:我是一个个体户,但不能说我是一个公司,但可以说我或者我和朋友开办了一个公司(这里公司是客体)。还可以说公司聘用了我(这里公司是主体)。2、个体工商户具有身份的特征,是自然人的一种特定的身份,就像教师、会计师、公务员、医生等一样,其他组织就没有这个特性。之所以要在这个概念上啰嗦这么多,是因为在日常登记中,常常会碰到“个体户能不能过户”这样的问题。这里说的“过户”就是变更经营者的意思。而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绝对主体,这种特定身份是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的。所以也就不存在“过户”的问题了。现实中,个体户转让的应该是其财产属性,就好比可以说:这家饭店转让了。却不能说这个个体户转让了。当然,个体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一样也都有财产属性。举个例子说:这是一个体户,开饭馆的。这就是表明身份的。换个说法:这家饭馆是一个体户,这就侧重财产了。理解了个体工商户是公民,再来看一下怎样的公民才能成为个体工商户。1、有经营能力。如何判定有无经营能力?对于这个问题,在立法上还是一个空白,也就是目前还没有对商人的立法定义。较容易理解和把握的是参照民法,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实践中,对“经营能力”的范围已经做了扩大化处理。如适当放宽到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项认定由谁出具?)再如鼓励支持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个体经营,保障残障人群的就业生存。从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个体经营,更多的人通过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角度看,这种扩大也是必要的。2、依法登记。这个问题就容易理解了。这里的法,指的就是个体工商户条例。说到这个条例的由来,也算是三十年磨一剑了。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城镇和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着差别化管理政策。在城镇,1979年4月份,为了减轻大量知青返程和新增就业人群对城市管理的压力,国务院批转了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的报告。这为我国个体工商业的恢复开了口子。此后,在1981年到1983年间,国务院又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而在农村,一直到1984年才出现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直到1987年8月,国务院才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暂行就是二十几年。 经过这二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条例名称中“城乡”、“暂行”这样的表述已无必要。再者,为了凸显发展、扶持的理念,也为了突出个体工商户主体法的法律地位,最终在名称中去掉了“管理”字样。这样才有了最终的个体工商户条例。 3、从事工商业经营。个体工商户能涉足哪些行业?在老条例中做了列举性规定:即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称为八大行业。但是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民经济行业逐步细化,并且出现了很多新兴行业,个体工商户实际从事的行业已经突破了原八大行业的限制。而且国务院非公36条也要求降低准入门槛,“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因此,新条例第四条规定为: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第四条体现的是一种平等准入,非禁即入的态度,第十一条则使得关于前置许可的规定更具是执行和可操作性。事实上,在一些针对特定行业的特别法中,还是对个体户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个体户可以依法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但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个体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也不得经营网吧等等。再有某些行业直接规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才能经营的,如九座以下品牌汽车销售、二手车经销经纪、快递、旅行社等等。所以在实际登记中,在秉持平等准入的同时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新条例第三条规定:县、自治县、不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以上两条可以得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条例确定个体工商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登记机关,所以当时个体户到外地经营时,由原登记机关核发异地经营的临时营业执照。在2004年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中,已经将改为以经营场所所在地来确定登记机关,至此,也就不再核发异地经营的临时执照了。三、关于登记事项老条例规定了八个登记事项:字号名称、经营者名称及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新条例做了较大修改,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名称及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字号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两相比较,少了从业人数、资金数额以及经营方式三个内容。经营方式已经包含在经营范围内,没有必要单独列举。个体工商户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市场主体,申报出资数额对保护交易安全并无多大实质意义。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经营也可以规模化发展,因此对其限定从业人数也不切实际。原来的规定是个体户的从业人数控制在7人以下,但事实上好多个体户的雇工都远不止这个数字的。条例删除了这一事项也是必然的选择。1、个体工商户名称。新条例关于名称的表述是“个体工商户使用字号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可见,名称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是存在或然性的,并非必然。也就是说,是否使用名称,个体经营户是有选择权的。但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必须名称预先核准。在登记实践中,我们对于个体户不管有无涉及许可项目一般都进行了名称登记,这主要是为了便于区别和查询。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涉及前置许可的,要拉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就走一下电脑录入流程。2、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对于登记经营者住所做了明确规定,即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3、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以备案方式对参与经营家庭成员权益予以保障;什么是家庭?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现代汉语词典对家庭的解释是: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从定义的要求看,这一解释在家庭概念的外延上不够明确。为了保护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解决登记上的实际问题,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规定了,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4、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这一规定体现了在经营范围的核定上,即要尊重申请人意愿,也要进行适度的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细化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举个例子,我们有些劳务队登记为个体户的,经营范围就不能简单地核定为“劳务服务”,而应该将行业细化:比如货物搬运、装卸服务、河道打捞等,就是要写明提供的具体劳务项目。否则容易跟劳务派遣企业混淆。(从事劳务派遣需要注册资本50万以上的企业法人)。再如从事废品回收的,也要尽量核定为小类,如“民用废旧物资回收”,或者“废品回收(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外,限制项目凭许可经营)”。5、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对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作了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单位、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四、两种特殊情况1、一人多照。个体工商户从其作为自然人身份特征看,在理论上,不应当存在一人多照的问题。一个自然人在确认为个体户后,就已经具有了这种身份特征。出现这种问题,是由于个体工商户所同时具有的财产属性带来的。前面我们讲到过2004年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中,已经改为以经营场所所在地来确定登记机关。这样,在没有实现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联网的情况下,工商部门缺少手段和能力对申请人是否已经在外地办了营业执照这种情况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从鼓励创业和扩大就业的角度看,也没有必要进行控制。因此,对目前存在的一人多照的问题,基本的态度是,不鼓励,但也不强制一人只能办一个执照。而且在绍兴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还明确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在同一行业中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开多个店的问题。即允许同一自然人申办多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允许名称中使用相同字号。比如,李某已经开了一家“上虞市百官街道金鑫理发店”,又打算在崧厦开一家理发店,并希望使用相同字号,那么可以核定为“上虞市崧厦镇金鑫理发店”。如果换做张某想开,就不能使用“金鑫”这个字号了。我们可能会想:百官金鑫、崧厦金鑫,两者并不重复。但是根据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能使用相同的名称。所以,严格上讲是不允许的,应尽量避免。2、一照多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这项规定旨在限制一个个体工商户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即“一照多摊”的现象。个体工商户不能办分支机构,人不能成为“分人”,个体工商户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自己设立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别的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参与“连锁”、“特许经营”的问题,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协议的方式与其他主体“连锁”、“特许”经营,但是,这种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要对其向社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负责,独立承担责任。五、开业登记原个体条例没有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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