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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不是积累或创造财富,而是实现社会公益或成员互益。非营利组织既不拥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不涉及国家的安全机密,理论上完全可以充分地披露会计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其使命、基本道德标准及操作规程。本文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需求与供给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非营利组织当前所披露的信息还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并对如何契合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需求与供给提出了思路。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信息披露;需求;供给;均衡AbstractThe purpose is not the accumula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or the creation of wealth, but to achieve social welfare or members of mutual benefit. Non-profit organization owned enterprises is neither a commercial secret, does not involve national security secrets, in theory, can adequately disclosed accounting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 to promote its mission, the basic ethical standard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is non-profit organization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on demand and supply issues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that the information disclosed can not meet the information needs of the users, and how to fit the need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nd suppl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presented ideas. Keywords: Non-Profit Organization;Accounting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emand; supply; Balance目 录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1 前 言非营利组织以其非政府、非营利的特征在社会生活的公益性或互益性领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成为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重要机制,也是对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元分立结构的反映。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美国霍布金斯大学的萨拉蒙(Salamon)教授将20世纪后期以来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与繁荣称为一场“全球性的结社革命”,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由于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既不像企业来自资本市场,也不像政府部门来自税收,而是以多元化机制向社会公众募集的“慈善捐款”为主,因此,非营利组织如何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反映其使用公益财产的过程和结果的会计信息成为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焦点。 以往人们对会计信息的研究多是基于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角度,很少关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不是为了赚取利润,捐赠者不关心组织的经营成果,而受益者只关心自己能否接受资助,同时也缺乏理解会计信息的知识和能力,因此非营利组织没有必要披露会计信息。然而,缺乏社会监督机制和信息透明度本身就是对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度的危害。正如在青基会事件中,无论其实质上是否违规、性质是否严重,当出现对其指证和人们的质疑时,都会对青基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问题的症结在于除了平时青基会的宣传和媒体的介绍以外,公众几乎没有其他的信息来源以了解青基会的具体运作。非营利组织常常躲在“黑匣子”里,甚至不愿透露最基本的财务和项目信息,捐款人无从了解所捐助资金的用途和去向。信息分布的不对称使得少数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用公共捐款谋取个人私利。个别非营利组织中的高工资、高津贴现象和侵占公款的丑闻,反映了其财务上的混乱。这类事例引发的不信任感制约了非营利组织通过公众自愿捐款获取资金的能力。相反,良好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起到使“黑匣子”“透明”的作用,使每一个对组织关心或有疑问的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为决策提供依据。2 非盈利组织的概念我国目前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还没有定论,荆新1、商玉生2、邓国胜3、王名45等学者都曾研究过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和范围,观点并不完全相同。笔者参照国际惯例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的机构,分为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两类。前者包括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企业法人非营利组织,后者包括未注册的草根非营利组织、宗教组织等。笔者的定义是一个范围较宽泛的广义非营利组织,其涵盖的范围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和权威国际组织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基本一致。3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1)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是从20世纪80年代伴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设而逐渐发展和繁荣起来的。这个时候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了经济建设,政治气氛相对宽松很多,另一方面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观念不断增强,结社热情空前高涨。国家在这个时候也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些法律保障,为推动改革开放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1997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制定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特殊行业会计制度,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科研单位会计制度等。其中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事业单位最基本的会计规范,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和会计报告均作出原则性的定义与说明。例如,其要求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各方了解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对其他类型的非营利组织还没有涉及。为使更多的非营利组织有会计制度可依,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该制度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了界定,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其内容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及时反映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但即使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只是规定了具备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应遵循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不包括那些为数众多且处于不断发展壮大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等,这些组织有些是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有些连正式的会计记录都不具备,当然谈不上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经济决策的会计信息了。(2)所以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繁杂,不同类型的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同,核算基础不同,信息披露的基础也不同,这就导致其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划分国有非营利组织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且按照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也没有必要划分属于国有的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两种性质相近、形式或行业特性稍有不同的非营利组织各自制定会计制度既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不便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对比分析和决策。(3)如果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尚未统一涉及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需要大动手术,短时期内较难运作以外,新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实质上也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在兼顾我国国情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制度中的很多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类似,但当前美国等非营利组织发达地区正在进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探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使用者的需要还在引发广泛争议。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太少,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如何,高级职员的报酬是多少,支出中用于组织自身建设费用与用于救助和扶贫等项目费用的比例是多少,享受税收减免的数量等等信息使用者非常关注的问题几乎没有;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制度的规定也向外披露了不少信息,但这些报表中的信息几乎引不起使用者的兴趣,因为大家并不关注公益组织究竟有多少资产,折旧是多少,借款的比例,现金的净增加额等等,这些与净资产最终挂钩的信息无法体现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或互益宗旨。4 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需求分析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一般来说由信息使用者的外在需求压力、组织内部的信息供给动力和监管机构施加的强制性推力三方面因素促成,其中信息使用者的外在需求压力是促使非营利组织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关键环节。4.1 基于公益产权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使用者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宗旨不是积累或创造财富,而是实现社会公益或成员互益。公共部门的财产基础是由形成于税收的国有资产决定的,所以公共部门要服务于全体纳税人;企业是创造利润和积累财富的部门,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表现为国有、集体、股份、个人等多种产权形式。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 捐赠者在捐赠行为发生时就意味着放弃对捐赠财产的所有权,由受赠者(非营利组织)在限定的范围内用于公益事业。这部分资产同税收用于公共事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是强制性纳税,另一个是志愿性捐赠;一个通过政府,而另一个通过非营利组织。因此我们将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基础解释为不同于国有资产的“公益产权”。如同政府不能将公共财政的资金分红给官员个人一样,非营利组织作为受托人来经营管理社会的公益资产,也不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剩余索取权。非营利组织的公益产权揭示了三个特点:受益权与控制权分离造成所有者的缺位,对使用权的限制,受益主体的虚拟化。以上特点确定了非营利组织需要面对以下利益相关者,即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使用者: 资金提供者(捐赠者、委托人、会员、贷款人)。除贷款人以外的资金提供者的产权在捐赠发生时完全转让,与资产脱钩,不能干涉非营利组织的运作,但作为非营利组织宗旨的设立者或支持者,捐赠者保留一定的委托权,主要是对非营利组织实施监督。非营利组织有责任按照组织设立的宗旨履行信托事项,保证捐赠者的知情权和承担向其报告的义务,而贷款人也理应要求非营利组织向其报告组织的财务经营情况,以确保贷款能够按时收回。 受益权人与实际受益群体。受益权人即公益涉及范围内的所有可能受益者,这部分人具有剩余索取权,但由于受益权的虚拟性,其成员不能在法律上以受益者的身份要求享受权利。实际受益群体是虚拟受益权人中实际获得收益的群体,非营利组织有责任按照组织章程和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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