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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司法所工作职能(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教。(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七)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 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八)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九)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一)司法所要在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二)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组织搞好司法局和所在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三)司法所要通过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三大职能,运用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和执法监督等手段,维护基层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程。(四)司法所要把各项业务指标和其他主要工作,逐项分解落实到人,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五)司法所要定期组织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六)司法所干警要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岗位责任制,尽职尽责,积极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七)对岗位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评比,实行奖优罚劣。司法所所长职责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司法所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主持召开所务会议和调委会主任月例会,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二)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全所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以“四个服务”和社会效益为立所之本,确保本所事业健康发展。(三)负责管理指导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检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四)按照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和市局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五)依据本所各项制度,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奖优罚劣,调动工作积极性。(六)及时向上级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积极完成上级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1、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扎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忠实于司法行政事业,顾全大局,奋发进取,团结同志,爱岗敬业; 4、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5、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雷厉风行,讲求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7、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8、注意仪表仪容,执行公务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 9、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自觉克服和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习惯; 10、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司法所工作人员守则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认真,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压制、侮辱当事人,不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徇私情,不搞特权,不假公济私,不以权谋私,不吃请受礼,不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泄漏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六、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八、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请示汇报和请销假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纪律(一)不得私立章法或私做主张。(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不得对当事人提出规定以外的要求和事项。(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六)不得蛮横粗暴对待当事人。司法所所务会议制度(一)会议时间每周星期一召开所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顺延或提前召开。会议由所长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另外积极参加乡镇、市局的有关会议。(二)会议主要内容1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2 、安排布署本周工作,总结上周工作;3 、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讨论、交流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会议要求1 、充分做好会议前准备工作;2 、按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做好会议记录;3 、积极发言,主动汇报,总结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及意见、建议。学习会议制度 1、司法所全体干警要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观察、应变能力。 2、每星期二、四下午,作为司法所学习时间,主要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信息、报刊内容和法律知识。 3、每天上班后,由所长主持召开由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所务会,每人汇报前一天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疑难纠纷的方法和措施。由所长布置当天的工作任务。 4、司法所人员要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例会。 5、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汇报当月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解决疑难纠纷的办法,制定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安排下月工作任务。 6、学习会议情况要进行考勤、登记。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要在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理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二)要将全年、半年、季度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按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三)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不得随意答复和处理。(四)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司法所首问首接责任制(一)第一位接到服务对象来电询问或来访工作人中即是首问首接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提供优质服务。(二)属责任人业务范围的应负责接待解答,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能办的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应采取积极主动的便民服务措施予以受理、解答。(三)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告之相关单位或经办人员的位置、电话号码,协助办理有关事宜,不得出现冷漠、傲慢态度和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除外),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考勤工作有专人负责。(二)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司法所所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局领导批准。(三)请假必须有请假条,确有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无请假条或无领导签批的,视为旷工。(四)病假须持医院证明,由负责人批准后方为有效。(五)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挂钩,并作为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司法所办事公开公示制度(一)公开公示司法所工作职能、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能等制度,全力履行司法所工作职责。(二)要设立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监督牌、胸牌,勇于接受群众监督。(三)公开明示司法所及人员职责(包括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所务及重大事项,增强司法所工作透明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四)严格遵守公示制度,文明守信、礼貌待人,严禁办事拖沓,敷衍塞责。司法所错案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错案和过错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过错责任。(二)责任追究范围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案件违法越权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明知具有回避情形,故意不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篡改、伪造或者损毁调查记录的,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4、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办案人员主观错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5、违反国家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故意和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三)两错责任由发生过错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查处追究,上级司法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查究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两错案件。(四)两错责任一经发现,要认真查清主客观原因,分清责任,正确区分徇私枉法与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的界限。(五)发生两错案件,根据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法律规定中承担的职责、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1、办案人、审核人对执法过错案件均有有故意和过失的,分别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2、承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行使职权,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或者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纠正,承办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3、审批人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或者对案件中应发现、纠正的错误未发现纠正的,审批人应当承担责任;4、审批人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作出错误决定的,审批人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两错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依据其错误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作出:1、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换工作岗位、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或调离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2 、业务素质低、工作经验不足造成过错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或会议检查,后果严重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限期提高业务水平,限期内仍不能提高的,应调换工作岗位;3、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严重失职造成过错,应视过错性质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因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造成过错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降职、调离司法行政机关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造成两错的责任人员,当年不得参加晋职晋级和评优创先工作。(七)两错责任追究审定权由本级局委会行使并执行。追究两错责任要记入执法档案,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定级、晋升的主要依据。司法所民社情报告制度(一)民社情报告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结合人民调解网络化建设,建立健全民间社情、民情、敌情信息网络组织。(二)根据地域情况,从有利捕捉民情、社情的角度,灵活设立纠纷信息员。(三)纠纷信息员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集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并根据信息的性质告知相关部门。(四)一般性纠纷苗头,信息员应及时上报人民调解小组,由调解小组成员疏导调解,对有可能激化或可能引起群体上访械斗的纠纷,应立即报告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五)司法所民社情搜集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司法局报告,重大疑难、易上访等纠纷,要随时请示报告。(六)民社情报告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司法所要按照上级部署,认真坚持矛盾纠纷大排查制度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2、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防止矛盾激化,每次排查调处后,要及时写出情况报告。 3、对排查出的疑难纠纷,司法所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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