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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保护法一、名词解释1 基本权利:权利是一个内容丰富、种类繁多的庞大体系。在这个权利体系中,有一些权 利是人们必 不可少的, 对人们的重要性较强, 它们被称为基本权利。 许多人又把基本权利称 之为人权,以表 明他们是人所固有的权利。2、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 而未预见 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3、合理化过程:是青少年试图为自己的错误进行开脱,借以抵制社会遏制和压力的武器。 它使青少 年漂移进罪错成为可能。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 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即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5、保护型的少年儿童法规:是指为保护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而制定的净化社会环境的法规。二、简答题1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结构。(1)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 1992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全法共分为 7 章 56 条。(2) 第一章总则共 7 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依据、指导思想、保护原则、 保护对 象、保护主体等内容。(3) 第二、三、四、五章共计 38 条,分别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 保护,主要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家庭、 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等保护主体的保护 方式和保护内容。(4)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 9 条,主要规定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责任。(5) 第七章附则共两条,一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该法自行制定有关条例 及其程 序;一条规定该法的施行日期。2 .简述监护职责的具体内容。(1) 监护职责就是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应当承担的义务。(2)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 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0 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 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 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少年儿童司法保护的方针和原则(1 )对违法犯罪的少年儿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 原则。(2)教育,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对犯罪的少年儿童的德智体等方面施加影响的一 种有计划的 教导活动和培养过程。感化,是指用行动或善意的劝导来产生影响, 使犯罪的少年儿童潜移默化地在思想、 行 为方面逐渐向好的方向变化。挽救,是指把犯罪的少年儿童从犯罪的危险道路上救回来, 使其走上自觉遵纪守法的正 道上来。(3 )司法机关必须处理好教育与惩罚之间的关系。一定的惩罚是必不可少的,但惩罚并不 是目的, 而仅仅是手段。 实际上,对违法犯罪少年儿童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就是借助于惩 罚这一辅助性手 段,达到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少年儿童目的的过程。三、论述题1.学校应如何对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1)学校是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对少年儿童人身安全保护的组织。但学校对少年儿童的 人身安全 保护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定, 一般来说,应是学校正常工作期间,不包括假期。 在空 间方面,一般应 在校园之内。如果是在校外的场地,则必须是学校组织的活动,否则学校就 没有这种保护职责。(2)学校应从以下方面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 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 动。因 此,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 施、设备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不能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 (2分) 学校安排少年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 成年人 的健康成长, 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包括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在可 预见的范围 内采取措施。不得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其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要健全 加强教师的管理,预防和制止危害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的情况。 学校首先应当保证教师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没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严格管理,禁止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 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 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增强教职工的责任心,保证其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及时发 现学生的 危险行为,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 教学活动的学生予以必要注意。 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当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应立即根据实 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不使不良后果加重。对发生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之间相关的信息,学校一旦发现,应及 时告知其 监护人,不致导致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2、预防少年儿童犯罪的对策(1)由于少年儿童犯罪的成因是一个错综复杂的体系,预防少年儿童 犯罪也就成为全社会 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 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 部门、 司法机关、 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 方面共同参 与,各负其责, 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 环境。 (2)家庭预防与对策欧美学者研究证实, 家庭的结构与功能在增进卓有成效的社会化进程中, 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进 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这正是预防少年儿童犯罪的关键所在。 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法第 十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 责任。学校在对学生 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 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 欧美对预防少年儿童犯罪的家庭对策 主要有七项措施: 防止少年母亲的出现; 提供产前、 产后服务; 为新婚父母提供教育与指导; 加 强学前教育; 进行家庭救助;为儿童提供有效的 家庭保护;防止青少年无家可归。(3)学校对策学校可以通过三种机制获得预防犯罪的效果: 最大限度地增进教育效果; 确保按时入校, 不逃 学;预防在校的不轨行为。 学校应把重点放在改善学生学习成绩、 规范学生行为上。在 学校中引进 社会学习与生活技能两种课程, 可使学生增长抵御、 处理冲突的能力, 有助于他 们正确处理潜在 的犯罪状况。 学校还应把重点放在减少校园暴力, 消除学生的横行霸道行为。(4)社会对策社会方面需要为少年儿童提供丰富多彩的体育、音乐、戏剧、舞蹈等各种活动,使少年 儿童参与 其中并在活动中寻求发展。 这对于改善少年儿童的价值观、 减少他们的犯罪倾向大 有作用。(5)就业对策以就业为对策来预防和消除少年儿童犯罪也是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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