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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间 借 贷 合 同贷款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借款单位: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保证单位/人: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资各方共同遵守。第一章 贷款条款第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 XXX万元整。第二条 借款用途:XXXXX。第三条 借款期限:XX天(即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第四条 借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借款人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的四倍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第五条 还款时间: 借款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和利息。逾期不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方除有权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回款借款本息外,还要按第四条规定的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利率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收取其延期付款所欠本息总金额的利息。第六条 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利息按月计算收取计收复利。第七条 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提取按贷款人提供的格式签署借款借据并向贷款人提交该借款借据。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六条的约定与经贷款人同意的借款借据有关内容不符的,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八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一次性或分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内。贷款人将款项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借款担保在借款发放之日或之前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生效且担保权利有效设立,并且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了令贷款人满意的、证明该借款担保权利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第九条 贷款担保:为保证贷款人的贷款得到偿还,由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第十条 贷款偿还:1、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2、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偿还,以每一个月为一个偿还期。每月X日为借款人的还款日,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第十一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不再计收剩余贷款期的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也不作调整。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将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根据本条约定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第二章 抵押合同条款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抵押人(如抵押物为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则在本合同项下凡提及“抵押人”应同时包含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以下抵押物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序号抵押物名称数量()坐落(地理位置)权利证号权利价值第十三条 本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即为本合同第一章约定的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第十四条 本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合理费用。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会同贷款人或委托贷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在抵押期间内,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由贷款人执管。第十六条 在抵押期间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第十七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1、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而充分的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其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始终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外,抵押人未曾在抵押物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租赁、托管或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2、抵押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3、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4、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5、未经贷款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6、抵押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应付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合同及条件。7、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优先性、可强制执行性,及为确保及完善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的利益,抵押人已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8、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贷款人。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9、抵押人应配合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10、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包括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或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一经贷款人要求,抵押人须协助贷款人取得与贷款人实现其债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并协助贷款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11、抵押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针对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12、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前,抵押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第十八条 一旦抵押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和义务,或发生了针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贷款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第四十八条项下的权利。第十九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贷款展期或增加贷款本金外,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抵押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第二十二条 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因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过错给贷款人造成了贷款损失,抵押人仍对借款人应履行的义务和给贷款人造成的贷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质押条款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出质人(如质物为出质人与第三人共有,则在本合同凡提及出质人应同时包含质物共有人)同意以以下质物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即质权人借款进行质押担保:质物清单名称数量及单位面额总值价值权利凭证号登记机关期限出质人移交权利凭证时签章出质人:(签字) 年 月 日财产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质权人:(签字或盖名章) 年 月 日第二十四条 本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即为本合同第一章约定的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第二十五条 本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质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合理费用。第二十六条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权利和孳息。第二十七条 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叁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第二十九条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1、出质人是质物的合法所有人,对质物享有合法而充分的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出质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其对质物的所有权始终合法有效。质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法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物。2、出质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3、出质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4、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质物的、并将会对质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5、未经贷款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质押外,出质人不得在质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质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所获得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优先性、可强制执行性,及为确保及完善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的利益,出质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出质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质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质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贷款人。质物价值有明显减少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质物届满日先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将质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质物届满日后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依法处理质物并优先受偿。、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权,包括依法以质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一经贷款人要求,出质人须协助贷款人取得与贷款人实现其债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并协助贷款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1、出质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1、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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