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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主要条文类编以2010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为序简称表解释一: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的规定民诉意见: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解答: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宗旨新加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法。1.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案件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 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民诉意见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 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 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第二条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新加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 联系的法律。解释一第3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 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 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 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 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第142条第1款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民法通则第8章) 的规定确定。意见第178条第2款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规定第11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参照本规定。解释一第19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参照适用本规定。3. 属地主义民法通则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4. 条约优先和惯例补缺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3款,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和 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 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解释一第4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 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解释一第5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第三条当事人合意选法新加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解释一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解释一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 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一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 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解释一第9条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 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条直接适用的法新加、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解释一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 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5. 法律规避禁止解释一第11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意见第194条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 法律的效力。规定第6条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 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 关于直接适用的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 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公司法第218条)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 输。(海商法第2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海商 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 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海商法第 44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 和义务。(海商法第45条)规定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 东的股权的合同;(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第五条公共利益保留修改(国际惯例、补救)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50条,民用航空法第190条和海商法第276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第7条)第六条复合法制最密切联系修改简化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意见第192条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 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 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第七条诉讼时效保持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意见第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准据法确定。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八条定性新加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7. 先决问题解释一第12条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8. 分割解释一第13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 应当适用的法律。第九条排除反致明确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意见第178条第2款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规定第1条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 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第十条外国法的查明、调适明确、修改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 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增加解释一第17条第1款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 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 查明外国法律。解释一第17条第2款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 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 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解释一第18条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 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 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意见第178条第2款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意见第193条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第9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 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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