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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质权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债务人: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电话:三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她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充足和谐协商的基本上签订本合同,以昭共同信守。1 定义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解释或阐明,三方确认本合同(涉及前言、正文及附件等)中的术语定义与主合同中的术语定义相似,但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涵义:1.1 目的公司:指 公司。1.2 债权人质权人:指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即 。1.3 债务人:指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即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1.4 质押股权:指出质人持有目的公司的 %的股权,相应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00)。1.5 主合同:指债权人、债务人、出质人签订的合同书1.6 主债权:指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规定债务人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的债权。1.7 权利承当:系指(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或其她担保权益;()收购合同、期权合同或发售合同的标的;(3)债权附属(商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她债权受偿的)合同或安排;(4)设立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合同。2 质押担保2.1 出质人批准以其持有的质押股权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质权人批准接受该质押担保。2.2 尽管存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出质人和目的公司仍有责任遵守和履行其在章程和/或有关法律及政府批复文献项下与质押股权有关的所有义务,质权人不承当出质人及目的公司的任何此类义务或责任。3 主债权金额及质押担保的范畴3.1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范畴为主债权、应归集的资金(如有)、债务人因违背商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补偿金、罚息(如有)、复利(如有)等,以及质权人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3.2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债权人根据主合同或相应的从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5 出质登记5.1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质权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股权出质登记及办理其她有关手续,并在目的公司股东名册和质押股权的出资证明书上记载质押股权出质状况,该出资证明书应交由质权人保管。5.2 除出质登记外,出质人将质押股权出质尚需办理其她有关审批、备案等手续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或获得有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审批、备案文献,并将该等审批、备案文献交付给质权人。5.3 质押期间内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或者质押期届满但主债权尚未清偿,需要对质押期限进行续期或重新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或者质权人提出续期、重新办理质押登记规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续期或重新登记等有关手续。5.4 本条的“质押登记”涉及设立完整的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质权的所有法定手续,涉及但不限于登记、备案等。5.5 因办理出质登记及其她有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质押股权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当。6 质押股权的孳息的收取6.1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出质人应至少在前述孳息产生前,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质权人。6.2 在债务人没有发生主合同项下违约及出质人没有违背本合同商定的前提下,出质人可以向质权人申请自行收取该等孳息。经质权人书面批准后,出质人可以自行收取并应将实际收取孳息的有关凭据复印件提供应质权人。6.3 若债务人浮现主合同项下违约或出质人违背本合同商定的情形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收取孳息。若出质人已经收取该等孳息的,应将该等孳息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质权人。质权人收取该等孳息后,先充抵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如有)后,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债务及有关费用。7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日(或本条款规定的任何其她日期),为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出质人向质权人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日均为真实和精确,且将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之后亦为真实和精确:(1) 出质人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行为能力,已经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应授权或批准或其共有人的批准且已经按照质权人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文献(涉及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一的出质人配偶批准函),如需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将审批文献一并提供;(2) 出质人保证其为签订、履行本合同而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献、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天和合用/有效期内是真实、精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状况;(3) 出质人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合同不违背或抵触合用于出质人的任何法律的规定,也不违背或不会导致出质人违背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有效合同或合同的规定;(4) 出质人对质押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其她权利、权益和利益,涉及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质押股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权或其她权利承当及质权设立、实现的障碍;(5) 目的公司章程或其她内部文献及合用于质押股权的法律中无严禁或限制质押股权转让的任何规定;(6) 没有任何针对质押股权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不拟定因素,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后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7) 质押股权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采用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后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8) 出质人承诺,不管债务人或其她第三人与否为主债权提供其她担保,出质人均批准由质权人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和额度;(9) 出质人承诺,如发生或具有发生如下任一对所有或部分质押股权产生或也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件,出质人应于知悉当天立即书面告知质权人,其中第、中所列事项应在征得质权人书面批准后方可表决批准。如质押股权价值发生贬损,出质人应在事发之日起0日内采用一切有效措施恢复其价值,或向质权人提供乐意接受的其她担保,以弥补质押股权之贬损价值; 目的公司变化资本构造或者经营体制,涉及但不限于增减资、股份制改造、清算、合并、分立、股东变更、承包、租赁、联营、合资、资产转让、对外担保等; 目的公司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或者申请破产、重整、和解以及其她停止经营行为等情形;目的公司被施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生产许可、重大罚款、限制经营、责令关闭等惩罚措施,或目的公司重大资产被采用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的; 质押股权被冻结、查封、扣押、监管、强制处置或被采用其她强制措施;目的公司高档管理人员或股东被采用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或其她限制行动的措施的;出质人发生巨额负债、涉入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受到刑事、行政惩罚、吊销营业执照或破产等对所有或部分质押股权产生或也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件。出质人对质押股权的所有者权益估值低于质押价值80%;与质押股权有关的其她不利于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10) 出质人承诺,如果质权人将部分或所有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则质权人有权决定规定出质人对质权人持有的未转让的主债权继续以质押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或规定出质人以质押股权对已转让给第三人部分的主债权继续提供质押担保以及担保的比例。(11)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变更任何主合同条款(涉及但不限于变更支付资金的币种、方式、付款账号、用款筹划、付款筹划、付款日、支付日、延长履行期限、增长主债权金额等的变更),出质人批准以所质押的股权对于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承当担保责任,质权人无需另行获得出质人批准;(12) 质押期间如目的公司增长注册资本,则出质人保证目的公司增资后质押股权的比例不低于增资前质押股权的比例。出质人应促使增资方以其所有或部分增资股权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债务设定质押担保,以达到本条规定之质押股权比例规定;(13) 质押期间,出质人有义务按照质权人的规定及时提供最新的财务报表或其她与目的公司有关的材料。(14) 质权受到或也许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应及时告知并协助质权人采用有效措施,以使质权免受侵害。8 权利的限制8.1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批准,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涉及但不限于发售、转让、赠与、再次质押等)处分所有或部分质押股权,除非出质人提供经由质权人书面批准的其她质物或担保,或按商定归还主债权。8.2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批准,目的公司股东会会议欲通过任何决策也许导致质押股权的价值减损的,出质人不得投票赞成该等决策;并应在股东会议后及时将有关提案和投票状况书面告知质权人。8.3 发生本合同第9.款规定的情形后,出质人行使任何股东表决权,须征得质权人的书面批准。9 质权的实现9.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立即行使质权:(1) 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而未获清偿的;(2) 债务人未能按主合同的商定履行义务并支付相应款项;(3) 目的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布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经营资质、重大罚款、停业整顿、歇业、以及其她使债权人主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4) 未经质权人批准,目的公司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债务承当转让以及其她行为,使债权人主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5) 出质人、目的公司发生危及、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她事件;(6) 债务人发生违背主合同的任何情形或出质人发生违背本合同的任何商定,使质权人主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9.2 发生本合同第.1款规定的任一情形的,质权人有权按照如下方式实现质权:(1) 自行或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公司或其她任何代理机构,以当时市场合能获取的价格,拍卖、转让或以其她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所有或任何部分;(2) 以中国法律容许的任何其她方式处置质押股权;(3) 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如有)。9.3 除非质权人另行指定,出质人应当将实现质权所获得的资金按如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1)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2) 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如有);(3) 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的商定应付的利息;(4) 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的商定应付的本金。9.4 质权人按照本合同第9.条的规定处置质押股权时,可以采用下列任意方式:(1) 将质押股权一次性所有转让给单一受让方;(2) 将所有质押股权分期转让给单一受让方;(3) 将部分质押股权分别转让给多种受让方。10 质权的消灭10.1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消灭:(1) 债务人已按照主合同的商定履行完毕所有债务;(2) 质权人已按照本合同商定实现质权。10.2 质权消灭后,质权人应于【30】个工作日内协助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及其她有关手续(如需),因办理解除质押及其她有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当。11 转让11.1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批准,出质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在前述权利或义务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她权利承当。11.2 质权人可以按照主合同的商定转让主债权并将其于本合同下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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