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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生德育考核办法德育考核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措施。 根据德育大纲 要求, 以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为依据,制订本办法。一、考核内容考核的内容分为基础和附加两部分,基础部分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态度、遵纪守法、生 活作风五个方面,附加部分是以学生具体的行为和表现为内容。(一)基础部分1、政治思想方面 (18 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A6 分 B5 分 c 4 分 )(2)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关心时事政治,上好政治理论踝。(A4 分 B3 分 c 2 分 )(3)能辩别是非,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有正确的人生观,上进心强。(A4 分 B3 分 c.2 分)(4)积极协助班、学校开展各项政治活动。(A 4 分B 3 分 c 2 分 )2、道德品质方面: (18 分 )(1)尊敬老师,团结同学。(A. 4 分 B. 3 分 C. 2 分)(2)文明礼貌,行为高尚,语言美,诚实守信。(A,3 分 B. 2 分)(3)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为集体做好事。(A. 4 分 B. 3 分分)(4)积极参加卫生劳动和公益活动。(A. 3 分 B,2 分)(5)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不贪小便宜。分 B. 3 分 c. 1 分 )3、学习态度方面: (18 分)(1)热爱本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A. 4 分 B. 3 分. C. 2 分)(2)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分B. 5分C. 3 分)(3)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回答课堂提问,上好自习课。(A. 4 分 B. 3 分 c. 2 分)(4) 积极思考,善于钻研,爱好广泛,积极参加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A4 分 B3 分 c 2 分 )4、遵纪守法方面: (18 分 ) 1)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A7 分 B5 分 C3 分)(2) 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有正义感。(A 5 分 B 4 分 C 3 分 )(3) 严于律己,组织观念强,自觉遵守各项考勤,认真上好法律基础知识课。(A. 6 分 B, 5 分 C. 3 分)5、生活作风方面: (18 分)(1) 艰苦朴素,生活勤俭,节约水电,爱惜粮食。(A.5 分 B. 4 分 c. 3 分)(2) 讲卫生、爱劳动、仪表端正、居室整洁、不随地倒饭莱、乱丢纸屑、果皮、吐痰等,有良好卫生习 惯。(A. 5 分 B. 4 分 C. 3 分 )(3) 不抽烟、不酗酒、不谈恋爱。(A. 4 分 B. 3 分分)(4) 积极参加锻炼身体,坚持出操,动作规范,按时作息,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A. 4 分 D. 3 分 C. 2 分)(二)附加部分1、加分项:(1) 每学期全勤加 5 分。(2) 担任社会工作称职者, (主要指学生会,团委、班团干部及组长、宿舍舍长等)加 25 分。(3) 在全校性各类评比和竞赛中受奖加 13 分。(4) 在全省、市各类竞赛中受奖加 35 分。(5) 学雷锋,做好事,表现突出加 23 分。(6) 检举坏人坏事,制止事态发展加 23 分。(7) 平时表现好,受全校性表彰加 23 分。(8) 每学期按学校要求搞好内务者,评为文明宿舍的每人加23 分。(9) 在一学期中积极参加规定的劳动课,完成任务好,经劳动指导老师评定良好以上者加2 分。(10) 关心宣传工作,积极投稿,稿件被采用1分,未被采用加 0. 5分。(11) 拾金不昧(A. 6分B. 4分c. 1分)(12) 有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加 5 分。(13) 其它方面有优良表现者加(A. 3分B. 2分分)2、减分项:(1) 无故不参加政治活动、卫生劳动,每次扣4 分。(2) 扰乱课堂秩序,影响他人学习、每次扣4 分。(3) 不戴胸卡上课、集会、出入校门每次扣5 分。(4) 事假一节扣 0. 5 分。(5) 理论、自习、实习课旷课每节扣4 分,迟到早退每次扣 1 分。(6) 早操课间操旷操每次扣 2 分,迟到、早退每次扣分。(7) 病假每六节课扣 1 分。(8) 宿舍,课室、环境卫生检查不及格每人每次扣35 分。(9) 损坏公物、公共设施、仪器设备扣1020 分。( 1 0)盗窃他人或公共财物一次扣 20 分。(1 1 )私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乱接电线每次扣20 分。(1 2)打架斗殴者每次扣 20 30 分。( 1 3)偷看黄色书刊,看黄色录像,赌博每次扣2030 分。( 1 4)抽烟、酗酒每次扣 510 分。(15) 谈恋爱者扣 20 分。(16) 有欺骗组织行为者扣 5 分。( 1 7)不按时休息或在宿舍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扣25 分。( 1 8)浪费水电每次扣 5 分。( 1 9)买饭、取水插队扰乱秩序每次扣5 分。(20)污辱、谩骂教职员工,不尊敬师长,每次扣20 一 30 分。(21 )上课(理论、实习、自习 )、集会穿拖鞋、背心每次扣35 分。5 分。(22) 乱倒垃圾、乱丢果皮、废纸、杂物、乱倒水、剩饭、剩菜,每人每次扣(23) 未经请假:A. 熄灯钤后回校每次扣 10分;B. 夜不归宿者每次扣 20分;(24) 私拆他人信件及撕邮票每次扣10 分。(25) 值日生不履行卫生职责每次每人扣5 分。(26) 熄灯铃后在宿舍、课室点蜡烛,每次扣 0 分。(27)不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扣 5 分。(28)上课、集会、自习或在宿舍有意起哄、高声怪叫者每次每人扣5 10 分。(29)有其他违纪和不文明行为每次扣5 10 分。(30)A凡受学校通报批评每次扣 10 15分;B.凡受学校行政警告处分每分扣 25分;C凡受学校记过处分每次扣 35分;D.凡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扣 50分。二、考核方法基础部分每方面各占 18 分,该方面表现较好的 (18-16 分),一般的 (1512 分),差的 11 分以下, 满分为 90 分。当学生有上述多项表现时,应将每项的分数进行叠加,同项重复出现时,应将该项分 数进行累计。考核成绩计算的方式为:基础部分分数 (政治思想十道德品质 +学习+态度 +遵纪守法 +生活作风 )+附加部分分数考核成绩有分 数(百分制,加分超过 100 分时,作 100 分计)和等级 (优,良、及格、不及格 )两种形式,等级是通过分 数进行转换,其关系为;优秀: (90 分以上 );良好 (8975 分);及格 (7460);不及格 (59 分以下 )。学 生的操行一般每学期评定次 (学年的成绩可由两个学期的成绩确定 )。在每学期结束前,首先由学生对自己的一个学期来的表现作出总结,在写出自我鉴定的基础上,根 据德育考核的五个方面自报分数。 然后、 由班主任组织班干部对本班同学进行评议, 并给每位同学评分, 将全体同学的分数汇总,计算出德育考核平均分。班主任在评定学生的德育时,应参考学生的自我鉴定 和自报分数,结合班干部的评分,同时注意听取任课老师和有关管理教师的意见,评出学生基础分数。 学生基础分数可以班主任的分数为准,也可将学生本人,班干部,班主任评定的分数按不同的权重给予 确定。在基础分数上、再由班主任根据平时学生的考核情况,对附加部分所含的各项行为或表现,按其 规定的分值,给予加分和减分。确定出学生的分数和等级。三、德育评语班主任要在成绩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特点、全面、客观地写出评语,在评语中要指出学生的优 点、缺点、努力方向。对受到表彰的,其主要事迹,表彰情况应写在评语中,对犯有错误受到学校行政 处分的,其主要错误和处分也应如实写在评语中。四、成绩和评语要经过德育处审定,评定的结果,要与学生家长及本人见面,并记人学生档案。五、德育优先的原则1 、德育考核成绩与奖学金挂钩,列入学年奖学金评奖条件,德育考核达不到“良好”等级的学生, 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2、德育考核成绩与学生干部的选拔挂钩,凡德育考核达不到“良好”的学生,不得参加校、院系、 班学生干部的竞聘,不能担任学生干部。3、德育考核成绩优秀者,学校优先给予推荐就业单位。中职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 合的原则,从严治校。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 视情节轻重, 认识态度、 悔改表现等, 给予批评教育 (包括通报批和纪律处 分。根据管理规定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勒令退学; (五)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可在学习期满离校时先按结业处理,待离校后经过1 年工作考察,根据本人表现和其所在工作单位意见,再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第三条对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触犯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处罚时,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则给予勒令 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3、被处以行政警告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4、被处以罚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执行部门和公安部门虽未 给予处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第五条侵吞公私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理:1、偷窃,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不足 100 元,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与警告直至记过处分。2、偷窃、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100 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3、作案两次以上 (含 2 次 )累计价值不足二百元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累计三百元以上 (含三百元 ),勒索 50 元人民币以上,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贪污、挪用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5、哄抢、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经保卫组和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7、为作案提供情况以及工具和进行包庇、销赃、窝赃,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8、作案价值虽不大,但情节恶劣的,可加重处分。第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理:1、损坏公私财物原价不足 50元者,给予按原价 25 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 评直至警告处分。2、损坏公私财物原价 50 元以上者,除按原价 25 倍罚款,并给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损坏者,可酌情从轻处理。第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1、策划者:(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 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 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或聚众闹事,加重处分。2、肇事者 (即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 ):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导,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 引起事端和激发矛盾,虽未致伤他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按第三款加重处分,如 不能确定是肇事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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