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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 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2. 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3. 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4. 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5. 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6. 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 保修责任; 8. 乙方使用权限; 9. 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10. 违约赔偿责任;11. 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注意在签定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 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 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 (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 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房屋的户型、 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地加以说明。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 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购房者不按期付款;开发商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签合同了,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签一个认购书,然后再签正式合同。二、常见购房陷阱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 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对策:在签约前您可以找律师帮助查证主体资格。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 。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 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 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 ,“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对策购房者应请律师调查费用收取是否合理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 “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 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的价款,只剩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 “应于日前如何如何” ,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陷阱八:以偏盖全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如果需要可以请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参与购房。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 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 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 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 而且平时还不全开, 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对策: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三、使用示范文本,购房人注意事项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 是政府机关制订的, 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购房人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 年 4 月 28 日公布, 将于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 第 2 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篇二:购房合同范本合同中有蓝色下划线部分可点击察看详解合同中有红色下划线部分为核心内容,请务必详查购房人在购置商品房时,尤其是其购置期房的时候,往往是看了开发商印制的售楼书,才决定是否购买。售楼书中往往列明了该楼盘的特点、交通、规划设计、 房型、配套、装饰、设备等情况。购房人认为售楼书是开发商的承诺,因此,一旦交付的房屋与售楼书不一致,大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实践中,这类争议不在少数。从法律意义来讲, 售楼书 是一种要约邀请, 是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 请其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正的意识表示,是双方的承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为了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购房人将开发商在楼书中承诺的与其有关的重要内容写在补充协议中。二、房屋质量的约定房屋质量的问题,是购房人入住后与开发商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因此,在合同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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