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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讲解讲解课程提纲一、编制情况介绍一、编制情况介绍二、条文解释二、条文解释三、附件附录说明三、附件附录说明四、结束语四、结束语一、编制情况介绍(一)编制背景(一)编制背景(二)编制原则(二)编制原则(三)编制过程(三)编制过程(一)编制背景1、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实施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管理的重要环节。使用与其他各个环节(安全监察(安全监察8个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环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验)均有关联(交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一部统一、明确、操作性强的管理规范,将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2014年9月5日颁布的TSGG5004锅炉使用管理规则。(一)编制背景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现状2001年4月9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4-2014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按特种设备种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编制使用管理规范。规范数量多、架构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内容不完整。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符合性(一)、编制背景3、TSG01-20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1.2专项规范指某类特种设备的某环节的规范;综合规范指某类特种设备的所有环节,如TSG21-2016、TSG24-2015;或者所有特种设备的某个环节的规范,如TSG08-2017。(一)、编制背景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需要一部综合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需要一部综合规范 适用主体:使用单位与监管部门登记机关 内容:使用管理和使用登记的要求 1、明确相关定义(使用单位定义等);2、整合各类设备使用管理的基本(共性)要求;3、强化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特设法、节约能源法的安全与节能的使用管理要求;4、细化使用管理有关要求,体现分类监管;5、统一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明确监管责任;6、解决安全技术法规间以及与特设法不一致的问题。(二)编制原则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统一相关名称和俗语;2、在6个使用管理安全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内容整合,理顺使用管理基本要求的逻辑关系,制定统一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对某一种类的特种设备除非有特殊要求以外,尽可能统一描述;简化内容兼具可操作性,方便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方便监察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3、废除和修改以前颁布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避免产生相互间的矛盾和不一致;4、与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协调,对管理性规定在本规则中明确,对技术性规定在专项安全技术规范(或监察规程)中明确;(二)编制原则5、体现特种设备风险管理和分类监管原则;6、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有关行政许可要求,充分体现“放、管、服”精神;7、进一步明晰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边界和相应的主体责任;8、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9、确定统一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10、体现立法工作的广泛参与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大型、中小型)、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行业组织、维保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三)编制过程1、2013年12月,下达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2014年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规则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结构(章节)框架,起草工作分工,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3、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4、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5、2015年3月和6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6、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6年5月,根据有关要求作修改,11月审读)7、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二、条文解释 1 1 总则总则 1.1 1.1 目的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定本规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内容:设备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登记,技术档案建立和保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配备、教育和持证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校验、检修,定期检验申报,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依据:三部法律,一部条例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2 1.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全与节能管理。特设法第二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2014年10月30日,质检总局公布施行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目录共分10大种类,并给出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8大种类的定义和品种范围,与我们通常管理的设备对应;压力管道元件和安全附件2大种类只给品种范围未给出定义。目录的栏目有:代码、种类、类别、品种。1.3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责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特设法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确保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特设法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的责任主体,体现谁使用、谁得益、谁负责的原则。本规则规定的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是特种设备安全的通用基本要求(最低要求);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特性、风险程度建立适当的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不应低于本规则的规定。1.4 1.4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1.4.11.4.1职责分工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特设法第五条监督管理体制。实行专项安全监督管理是各国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通行做法。我国特种设备现行的安全监管体制,质检总局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制订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省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特种设备特点对省、市、县进行职能分工;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进行违法查处等。监管内容:使用安全和节能监管1.4.2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特种设备除外。特设法第三十三条使用登记。通过办理使用登记,防止非法设计、制造、安装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建立设备信息数据库,使监管部门与使用单位建立联系,掌握情况,便于履行职责。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在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明确。简单压力容器、D级锅炉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在固容规和锅规中己有规定。1.4.3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特设法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特设法第五十七条,监督检查的实施。监督检查范围: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分类监管是针对设备本身的特性与使用风险所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和措施,体现了科学监管;本规则在多个方面采取了分类措施。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1.4.41.4.4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 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信息化管理的规定,息化管理的规定,建建立特种立特种设备管设备管理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及时输入、及时输入、更更新有关数据新有关数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下(不含省级不含省级)特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需要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特设法第六十条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公布。信息系统内容:设备、监督检查、检验、事故、更新改造维修等信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1.4.41.4.4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有利于使各级政府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有利于使用单位增强安全管理意识;有利于大众知晓进行监督;也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本规则按特设法规定,质检总局与省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条对公布特种设备安全及能效状况的具体内容有规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2、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3、特种设备能效状况;4、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2.2.使用单位及其人员使用单位及其人员2.12.1使用单位含义使用单位含义2.1.12.1.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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