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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对本行所有股东都具有约束力。为保证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到位,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大会的召集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在召集之前,董事会应把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代表。临时股东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必须由50%以上的股东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1、董事会人数不足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股本总数的三分之一时;3、经半数以上股东或股东代表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二、股东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1、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2、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4、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5、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6、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8、聘任或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三、会议程序1、提交大会工作报告或议案;2、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3、形成会议决议;4、董事签名。四、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大会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对增加或减少本行注册资本金、修改本章程、本行的合并、分立及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会议记录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人数;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6、股东代表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7、其他章程规定应记载的内容。股东代表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六、档案管理1、档案主要内容:(1)股东名册;(2)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3)股东代表委托书;(4)合作银行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5)股东代表大会有关决议;(6)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代表大会保管的其他内容。2、保管期限。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股东代表委托书及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永久保管。股东代表大会档案由合作银行办公室指定人员保管。3、档案的调阅。股东提出查阅有关档案时,应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证明,核实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提供,保管人员应在登记簿中记录。七、会议的其他要求股东代表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向本行提交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股东代表有权向股东大会提案,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是本行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章程有关规定,为保证董事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到位,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一、会议的召集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经本行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行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天将会议地点、时间和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下发与会议议题相关文件文本。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出席会议的受托代表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3、制订本行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本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6、决定本行分支机构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8、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9、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10、拟订本行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11、听取本行行长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工作;12、股东代表大会授予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会议程序1、提交议案;2、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3、作出决议;4、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或决议上签名,并视需要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或上报。四、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五、会议的其他要求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长、董事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规定、决策程序越权干预高级管理层的经营活动。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合作银行章程有关规定,为保证监事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到位,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一、会议的召集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当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监督本行财务活动;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质询;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5、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7、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离任审计;8、维护本行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9、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会议程序1、提交议案;2、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3、作出决议;4、与会监事在决议上签字。四、表决方式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大事项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会议的其他要求本行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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