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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船舶安全操作流程船舶驾驶第一章 驾驶第一节 驾驶室规则第1条 驾驶室是船舶航行和生产的指挥室,室内应保持整洁,肃静,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包括海图室。港内停泊如驾驶室无人时,海图室必须锁闭门窗。第2条 驾驶室和海图室内的所有仪器设备,海图,航海资料及文件等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未经驾驶人员同意,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第3条 铁器,磁性物件,不可放置或接近磁罗经附近。不得转移任意移动磁铁棒,软铁球片等自差校正器具第4条 夜间航行或作业,驾驶室的灯光包括罗经灯,信号指示灯等必须遮蔽,有碍航行的灯光不得外露第二节 驾机联系守则第5条 开航前船长至少应提前二小时将开航时长通知轮机长,并通知驾、机核对车钟、试鸣号笛。检查航机,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配有电罗经船只,出航前二小时通知机舱送电,启动运转。第6条 使用遥控操纵主机转向的船舶,须在停止位3-5秒后才能换向。除紧急避险外,车钟不能从块进立即换块倒,以防机损。第7条 船舶准备进出港,靠离码头,其抛锚,通过复杂海区,遇恶劣天气或执行其他特殊的任务是,驾驶室要通知机舱。机舱要加强值班,随时准备采取应变措施。第8条 船舶处于在航状态时,如机舱设备准备发生故障须停机时,应征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方可减速或者停车。若发生重大破坏性事故危及人身安全时,可在采取措施同时通知驾驶室值班驾驶员。第9条 航行仪器、号笛。操舵系统的电源盒冷气,必须保持正常,不经驾驶台同意,机舱不能擅自断开。第10条 如车钟有故障,克采取电铃、灯光等信号应急使用,其信号含义各船须事先制定,贴在驾、机操作部位附近,但车钟要及时修复。第三节 船舶航行守则第11条 出返航及较长距离转移网地均须认真制定航行计划,头、二船网船与灯船之间要加强联系,船长制定或批准的航行计划,其他驾驶员无权更改。船长如需改变计划应及时将改变后的计划通知驾驶员及二船,并记录于船长命令簿及航线日志中。第12条 船长必须每日根据海况以及本船航行、作业、锚泊时的特点,签发船长命令。其他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第13条 进出港口、狭水道、船舶密集区、值班驾驶人员要注意来往船只,正确判断,采取早让、宽让,及时准确施放声号。注意夜间无灯小船。第14条 值班驾驶员应做到:一、 须熟悉航区情况,航法,各转向点,认真做海图作业。二、 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加强瞭望,严格遵守72年国际海上避让规则、海上交通安全发以及当地港章的规定。三、 严格执行舵令,下达舵令应清晰、准确,经常检查操舵人员的执行情况。四、 必须熟悉各种助渔助航仪器的性能并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航行计划航行、修正风流压、勤测船位,力求把船保持在计划航线上。五、 必须按航海日志填写须知的规定和要求,正确地填写。六、 认真执行船长命令以及船长其他关照的注意事项,在船长命令簿上记录执行情况并签名。七、 在近岸,狭水道和岛礁区航行,应充分利用助航仪器,运用各种观测方法,求出正确船位。对转向点或其他主要目标不可疏漏,应将其正确横方位,距离清楚地标在海图上,并如实记入航海日志。八、 在任何情况下,值班驾驶员没有船长或其他驾驶员顶替,不得擅离岗位。航行中不得中断瞭望,如果进入海图室,必须先观察船舶周围情况,并关照操舵人员,协助瞭望,在确无危险方可进入,逗留时间尽量短。九、 严禁盲目航行和盲目跟航,主、副船网,灯船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关照,发现问题及疑点要及时通知对方。十、 船长在驾驶室,但未讲明由其他值班或指挥前,值班驾驶员不能放弃自己操纵船舶的职责。第15条 值班驾驶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当报告船长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必须先采取安全措施并记入海航日记。一、 发现或怀疑计划航线有错误时;二、 发现机器故障或船体漏水时;三、 发现可疑船、障碍物。求救信号灯等;四、 遇天气恶劣,视程不佳时或遇疑难情况无把握处理时;五、 发现不明岛屿、灯塔、航标,灯浮熄灭或移位;六、 船舶失控或船位无数时。包括电罗经,磁罗经异常失控时。第16条 下列情况应由船长亲自指挥驾驶。一、 进出港口和避风锚地;二、 狭水道、岛礁区中航道较为复杂的航段;三、 遇恶劣天气视程不良;四、 通过船只密集区;五、 发生海难,进行海上救助或本船进行应急演习时;六、 其他驾驶人员提出不能操作时。第17条 操舵人员值班时应做到:一、 集中思想、正确迅速地质学舵令;二、 航行时须立于舵轮柄后,手扶舵轮柄进行操舵。禁止坐在凳子上;配有自动操舵仪的船只,必须注意操舵仪运转情况,一旦出现异常和时令,必须立即通知当班驾驶员转换手操舵。三、 时刻注意罗经多数,不使偏离航向,也不能扇子改变航向;四、 操舵要稳,一般所操航向,误差政府不得超过3度;大风浪及特殊海区最大误差不得正负超过5度;五、 发现舵机失灵或者有危及安全航行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第18条 油轮值班驾驶员及空班舵工还应做到:一、注意烟囱是否因消火器失灵冒火星,如冒火星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二、大风浪中航行,必须经常查看防止呼吸阀门失灵,进水溢油;三、据气候和油种,适时进行加温或降温。第19条 各船须严格遵守公司限定的装载规定,不准超载,驾驶台顶严禁对方网衣及其他杂物,驾驶室二测必须保持畅通和利于瞭望。第20条 海图必须根据航行通告及时修改到最近期,并注明小改正日期,海图作业必须保持到下次开航做航行计划前才能擦去,如有海损时,则需保持到查清原因,事故处理完毕为止。第四节 进出港狭水道及岛礁区航行守则第21条 进出港口,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驾驶。船长及驾驶员必须事先研究海图及航路指南,了解该港航道,危险区、航标、航法及抄袭情况。第22条 进出港口必须使用该港的大比例尺海图,对实际水深不足本船最深吃水加0.5公尺时,必须候潮进出,并注意浅水效应对船舶操纵造成的影响。第23条 严格遵守该港港章以及沿海港口信号规定,听从当地海监或鱼监的指挥。第24条港内航行要做到:一、保持航标指引的航法行驶,各行其道。经过航标应保持一定的横距。采用航时、航向、航标方位三对照方法,经常检查核对船位,如有疑问应立即慢车货停车;二、严格控制航速,注意观察周围船只动向,按章及早避让,夜间尤其要注意无灯小船;三、严禁在航道玩去地段和船舶密集区追越它船或抢它船船头。特别是在横越航道或在穿插区内穿插巷道时,要主动避让上下游及在巷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四、船舶掉头,应提早显示新号,充分估计风流影响,看清附近船舶动态,在安全范围内进行调头;五、进出港或进入船舶密集区应指派专人到船首瞭望,并备好锚以备应急使用,千吨以上船舶不论白天、夜间都必须严格执行;六、必须有驾驶员或操舵技能较好的人员在港内操舵,并严格执行舵令。除上级指派的专职人员或船长指定协助瞭望的人员外,严禁他人在驾驶室内;七、生疏港口或法定必须由引水员引港时,船长不能放弃对船舶操作的职责以及对安全应负的责任,有权对船舶操纵作出最后决定;八、因故必须抛锚时,必须避开航道及禁锚区。第25条船舶在狭水道和岛礁区航行除应遵守上节船舶航行守则的规定外,还应做到;一、周密制定航行计划,事先明确目标之间的航程、航向、航时以及目标转向点的方位、距离,并标志在海图上,并利用天然及人工叠标进行导航;二、使用一切有效的助航仪器,经常实测、目测船位,利用一切可用目标,采取避让方法,避开暗礁、浅礁及障碍物;三、正确计算风、流压差,随时修正航向,力求保持在计划航线上。在经过流速大、涡流多,航道狭窄的航门,与航段时更应谨慎操作;四、严禁盲目航行,对船位有疑问是必须先停车或抛锚,弄清楚船位后方可继续再航,如遇视距不良,见不到导航目标或者目标不能分辨,需选择锚地抛锚。第五节 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守则第26条 凡遇雾、暴风雨等任何视程不良的情况下,均需执行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守则。第27条 在进入雾区前,应注意观察周围海况,利用一切时机测定船位,加强主、付网、灯船之间的联系。第28条 严格执行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瞭望的规定;第六条安全航速的规定;第十九条行动的规定和第三十五条声号的规定。第29条 船上须保持肃静,打开驾驶台门窗,加派了头,静听他船雾号并备锚,夜间须关闭妨碍瞭望的灯光。第30条 有雷达的船,应充分使用雷达助航,但须考虑使用雷达局限性还应严格控制航速,能在于当时情况和环境相适应的距离内把船停住。第31条 雾中航行,对船位有怀疑时,应立即停车或抛锚,禁止盲目航行,并按章施放雾中锚泊声号。第32条 港内遇雾须遵守港章有关航速、准许航行的视距以及信号等的规定。第六节 恶劣天气与防台守则第33条 在台风期间须严格执行公司船舶防台守则,并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和措施上做好四落实。第34条 注意收听气象广播,密切关注海上气象变化,大风浪来临前,船长应督促做好下列工作:一、 加固舱盖、关闭天窗、通风窗、舷窗、水密门;捆绑固牢一切可移动物件特别是渔具等;二、 保持甲板排水通畅,加强对舱底水的检查和排除;三、 避免自由液面、渔获、水、油配装及使用要保持平衡并加闸板或关闭阀门防止移动;四、 检查号所有的救生设备,保持完好状态。第35条 严寒天气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 凡需防冻的露天机械、消防设备。仪器、管路系统等必须包扎防冻或加帆布罩;二、 严重结冰或遇冰块时,必须调整航向、航速以减轻甲板结冰程度;三、 船长要根据情况派人及时敲冰、铲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三个百分之百的规定,防止人员落水或伤害。第36条 遇大风浪应根据海况,天气发展趋势及本船具体装载、船舶技术情况,采取抗风或去附近港口锚地避风的措施。海上实测风力达八级时,应停止渔捞作业。第37条 大风浪航行或抗风,应避免横浪,要减低车速,用小舵角转向,除抢险必须工作之外必须停止甲板工作。如抢险或必不可少去甲板工作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38条 值班驾驶员要经常检查水密门窗、舱盖督促机舱勤排仓底水,注意对船首、尾的观察,采用优良船艺避开浪峰直接正面冲击。第七节 离靠码头守则第39条 停靠码头前首先要掌握该码头的水深,潮汐以及码头设施和周围情况。对码头泊位潮水水深不能满足靠泊要求时,船长有权提出,不予靠泊的异议。第40条 离靠码头,驾驶台、机舱和甲板各岗必须密切配合,有驾驶室统一指挥。要听从码头单位调度的指挥。第41条 离靠码头前,驾驶员首先应看清码头附近和上下游来往船舶的动态,根据当时分流,本船性能、泊位大小,决定离靠时机和操作方法。第42条 操纵时用车要适当、及时,运用优良船艺,采用合适的角度以防损坏码头设施或断缆,引起倒排和碰撞。第43条 如需拖轮协助靠离码头,必须明确职责,加强联系信号,拖轮听从被协助船的指挥。第44条 如需采用抛锚协助离靠码头,必须掌握余地,锚位及锚链不能影响周围船舶的航行与停泊。第45条 离靠码头,驾驶人员包括首尾指挥人员应督促甲板人员遵守和做到:一、 离靠码头前,收进舷外突出物,准备好甩缆、缆索,被好软硬碰垫,查看和清除船尾荡在水中的绳索和妨碍物;二、 带解缆绳注意安全,穿好救生衣,不准跳帮解带缆。禁止站在缆桩、导索口、钢丝、缆索收力方向或钻栏杆。注意清理脚下纺织缆索套住或勒伤;三、 使用锚机、绞盘和稳车收缆索时,要听从指挥,速度不易过快;四、 按规定系好首缆、首倒缆、尾缆和尾倒缆,船舶长度在100米以上的必须加系二条横缆。所使用的缆索必须符合所需的长度和强度,并调整好缆绳的松紧,是其受力均匀;五、 船舶在离靠期间,穿尚未完全停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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