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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占补平衡问题信息摘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 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1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四、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二)转变占补平衡方式。占补平衡方式由以土地开发为主逐步向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转变。县(市、区)每年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总量的30% 以上必须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获得,该比例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省直接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各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来源分别进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为充分调动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积极性,使用省财政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省30% 、市(州、地) 20% 、县(市、区)50% 的比例分配。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时,按以上比例分别划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划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重点建设项目较集中地区的占补平衡调剂、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调剂和贵阳市部分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调剂; 划入市(州、地)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本辖区内建设用地项目的占补平衡调剂;划入县(市、区)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补充县(市、区)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占补的不足部分。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积极组织申报、 实施和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整理不得低于下达的年度计划,土地开发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计划。上年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市(州、地),本年度不得申请跨市(州、地)新增耕地指标调剂,并调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建设项目占耕指标。对大型交通、 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大,不能全部实现先补后占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实行计划占补。但计划占补量不得超过占用耕地总量的30% ,且必须由项目所在2地人民政府承诺在一年内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严格新增耕地指标管理。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全省新增耕地指标库。所有新增耕地合格证及对应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必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新增耕地合格证加盖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备案专用章后有效。未经备案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用于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直接投资项目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市(州、 地)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除省直接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新增耕地指标合格证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作、编号、备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制度,加强指标流转环节监督检查,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市 (州、地)辖区内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市(州、 地)国土资源局批准,从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跨市(州、地)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 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从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流转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占补。为鼓励就地解决占补平衡和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实现占补平衡,减少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数量,新增耕地指标跨市(州、地)流转按该建设项目应缴纳耕地开垦费2 倍的标准支付置换款。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纳入各级财政土地开发整理专户管理,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滚动循环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运行、维护,奖励在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地不得滞留新增耕地指标,滞留新增耕地指标2 年(含2 年)以上未使用的,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需要进行调剂使用。社会资金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所新增的耕地不能用于占补平衡。2007 年 9 月 25 日印发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 197 号五、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十六) 落实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各地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 要建立补充耕地项目的储备制度。在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经过论证审查,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并按不同规模建立省、市、县三个层次的项目库,确保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落实。(十七)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制度。从2009 年起,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各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监督检查,采取措施,抓紧实施,确保按时完工,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验收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信息系统备案4并取得配号,并将其作为考核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依据。(十八)实行“批、补”网络联动管理。要通过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动态监管系统和用地报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批、补”联动管理。严格实行建设占用耕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的挂钩制度,每宗用地要有对应的补充耕地地块配号方予审批。各设区市要及时将省里下达的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到所辖各县(市、区),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或未按时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县(市、区),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该县(市、区)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的受理和审批。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5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一、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一)省政府已明确以省辖市为单位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年度建设、 灾毁等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新增耕地作出统筹安排, 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指标。因受条件限制难以在本行政区内实施平衡的,应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政府在省内组织实施平衡。(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原则于以补充。耕地补充任务实行分级负责。省及省以上重点工程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原则上由省国土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三)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自行负责补充耕地的, 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用耕地开垦费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建设单位要与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并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一律不得减免。(五)耕地开垦费按省政府苏政发1999 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9 87号文件规定收取、 管理和使用。 各级要把省政府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各项资金认真筹集到位,建立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确保耕地补充需要。二、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6各地要按照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并略有储备的要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对土地复垦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及其新增耕地实行定位、定量、定时管理。(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按照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确定年度新增耕地任务。年度新增耕地任务一般为常年建设占用耕地量的12 倍。(二)以县(市、区)为单位, 将年度新增耕地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是当年新开工的项目,项目区地类、 面积必须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项目区位置要在当年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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