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7页
第2页 / 共7页
第3页 / 共7页
第4页 / 共7页
第5页 / 共7页
第6页 / 共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内容摘要由于股份公司大股东的限制,小股东在股份公司投票制度中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在这种背景下,小股东权益的爱护问题尤为重要。对小股东投票制度的完善,重点涉及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建立表决解除制度;完善代理投票制度;建立累积投票制度;明确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对小股东所应担当的义务。关键词小股东权益代理投票表决权限制累积投票制度一、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概述投票制度是股份公司股东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制度,投票表决决议事项是现代股份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股东按拥有公司股份数额的不同,可以分为持多数股份的股东(大股东)和持少数股份的股东(小股东),大股东和小股东在地位上是同等的,他们通过投票行使其表决权,行使其对股份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利,但是由于两者在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力上的不同,在公司中的实际待遇就有显著的差别。现代公司制度中,资本多数决成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合乎风险与利益相平衡的理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但是在实践中,大股东为追求私利,往往滥用这一原则,形成其在公司决策中的支配地位,限制甚至损害小股东权益。现代公司管理体制从以股东大会为中心转向以董事会为中心,导致股东大会职权的弱化和董事会职权的强化,大股东通过多数表决权干脆进入董事会或选举代理人进入董事会操纵公司事务。同时,公司的董事、经理等管理层也可能只对选举他们的大股东效忠而不顾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小股东人数众多,股份分散,投机性强,信息匮乏,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约束公司决策,肯定程度上纵容了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这种背景下,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主要为欧美国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纷纷修改公司法或者制定相应的法规,对现行的投票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更能有效的爱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我国投票制度现状我国公司制度从无到有,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获得长足发展,但以公司法为主导的公司法律调整规范偏重于政企分权,很多规定过于原则、简洁,致使现实中公司的设立、运行多流于形式,股东利益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保障欠缺。我国公司法在投票表决制度的规定方面的不足,干脆影响到小股东权益的爱护。比如:在投票方式的规定上,股东投票可实行多种方式,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实行代理投票、信托投票的方式。对于很多小股东来说,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成本太大,必需借助代理投票、信托投票行使表决权。对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我国公司法第108条的规定:“股东可以托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托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与国外相关立法相比,我国公司法的这一规定过于简洁,对代理授权期限、代理人资格、多人代理等问题均未作出规定,所以可操作性不强;在董事、监事的任选上,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一股一投票权。这种投票方式不利于爱护小股东的利益,往往使得小股东难以选出哪怕是一个董事、监事来代表其利益,不利于小股东监督董事会、监事会,也不利于小股东制衡大股东;另外,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没有建立表决解除制度,没有规定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对小股东担当的义务,也没有规定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干脆诉权,结果必定很难保证大股东不会利用对股东大会决议起确定作用的机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提倡股东参与公司决策,使消极股东成为主动股东,这当然涉及股东表决机制的完善”。小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必需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empirenews.page-三、我国投票制度的完善近几年来,我国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恶性经营事务,无一例外存在着股价越来越高、股东人数越来越少、股权集中程度越来越大的现象,这一规律在银广夏体现地更为明显:2000年全年股价暴涨440%;股东人数由1999年底的51800人,锐减到了2000年底的12536人;前523个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超过68%,前2817个股东持有公司总股份的91.8%.通过银广厦事务,我们不难看出,假如公司内部能够建立有效的小股东投票制度,在肯定程度上对大股东进行制约,今日的问题就可能不会严峻到这种程度,甚至有可能避开。那如何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有效的预防机制?对现行的投票制度进行完善。小股东投票制度的完善,主要包含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解除制度、代理投票制度、表决权限制制度等几项制度投票制度的完善对股东权利的爱护,尤其是对股份公司小股东权益的爱护意义重大。(一)完善大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制度1、表决权限制的意义在现代社会中,公司的社会责任日益得到重视,公司的健康发展日益重要。而公司制度的发展有赖于更多的人进行投资,不仅须要个别资金雄厚的人投资于公司,更须要社会一般人的主动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才能为公司制的发展筹集到足够多的资金。因此,从肯定意义上讲,对一般社会公众即小股东的利益进行爱护更为重要,特殊是考虑到小股东在公司中弱势地位时更是如此,从而对大股东,尤其是支配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从另一方面说,公司股东投资于公司皆在谋求利益,同时也应促进社会利益,无论大股东、小股东皆然。而“在资合公司中,表决的确定因素通常并不是理智而是资本占有份额。一旦资本或表决多数驾驭在一人或一个稳定的集团手中,表决过程就会流于形式;因为在这种状况下,大股东并非在表决,而是在发布指令。”正是因为大股东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操纵股东大会,侵害小股东甚至公司的利益,不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有违于社会公允正义,所以必需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以期小股东的意志能得到肯定程度的伸张。2、表决权限制(limitationoftherighttovote)的方式表决权限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间接限制,即限制其表决权的效力,以法律规定特定状况下股东通过表决权行使而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这种限制干脆表现为对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限制。另一种限制方式是干脆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肯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超过上述比例部分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包括两种方式:(1)以法律或章程干脆规定肯定比例的持股数,超过该比例的股份实行一股以上一个表决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179条第一项规定,一名股东拥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以上者,应以章程限制其表决权。从效果上来说,法律的限制比章程的限制更有效。从台湾公司运行的实践来看,不少公司“为敷衍公司法,而于章程规定超过百份之三的部分以99折计算之嬉戏规定”,这有违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立法精神。假如想要贯彻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本旨,应以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限制标准为宜。(2)干脆规定表决权行使的上限,超过限额部分的股份便不再享有表决权。例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在1989年修改公司法时规定,“任何股东不论其持股多少,最终只能享有20%的表决权”。受其影响,目前美国已有近30个州采纳了类似条款。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可以在肯定程度上防止投票权的过分集中,增加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的难度,从而适度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表决力悬殊。!-empirenews.page-3、在我国应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我国的小股东处于特别弱势的地位,大股东常常在行使表决权时滥用其优势,例如:违反法律或章程,有意拖延或者拒绝发放股息;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小股东因为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随意罢免或无理阻挠小股东担当高级管理职务等等。所以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既必要又合理。至于限制的形式,1234下一页 应首选干脆限制形式,因为这种形式的限制更有效,能更好的实现限制的目的。因此,建议我国借鉴台湾地区之立法,对持股达肯定比例以上部分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至于详细的比例、限制的幅度可结合大陆详细状况而定。对于间接限制的形式,即对有关股东大会的决议效力进行干预,应作为一种事后监督的手段。这样,干脆限制和间接限制相结合,事前限制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就能形成我国大陆完善合理的对支配股东的表决权限制的体系,给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利益供应完善的爱护,也使大股东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二)建立表决解除制度1、表决解除制度的含义及设立意义股东表决解除制度(又称表决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探讨的议题有特殊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不得就某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任何股东,也可由任何股东主见。但在实际中往往只针对大股东,并在解决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冲突时发挥显著的作用。因为该制度可以在肯定程度上事先消退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从而爱护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无效确认之诉的救济措施相比,该制度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股东投入也更经济。2、表决解除制度的适用范围关于表决解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为概括式,即概括的规定与股东大会决议有特殊利害关系的浮动不得行使其表决权。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法律中列举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的若干情形。例如,欧共体公司法指令第3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涉及a)减轻该股东负担;b)针对该股东主见损害赔偿恳求权;c)免除该股东对公司的一项责任;d)同意该股东与公司间的合同时,不允许行使表决权”。韩国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韩国商法中,有特殊利害关系的股东为:在免除发起人、董事、监事的决议上,担当该发起人、董事、监事职务的股东;在营业让渡的承认决议时,作为受让人的股东;确定高级职员的酬劳时,担当该高级职员的股东等。3、我国应建立表决解除制度。我国公司法在确立“一股一表决权”制度时,没有对股东在利益冲突下的表决权作出限制,这对小股东的爱护是特别不利的。立法的缺漏在实践中得到印证,例如,1995年底,“上海棱光”出资1.6亿,收购最大股东“珠海恒通”属下一全资子公司。控股35.5%的“珠海恒通”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没有回避。此后不久,“飞乐股份”发布公告,收购其最大股东“仪电股份”(集团)公司属下4家企业。控股25.95%的仪电公司根本没有回避,收购4家企业自始自终都是大股东同公司董事会之间反复协商确定的,小股东基本没有参与。为了维护小股东的权益,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关于该制度的主要立法例,设立股东表决解除制度。!-empirenews.page-并且我国公司法在规定这一制度时,在立法体例上可实行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取两者之长避两者之短。即在借鉴国外立法,列举表决权解除制度的有关情形外,以“其他有特殊利害关系的情形”作为兜底。可如此规定:“任何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就涉及下述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行使其在股份上的表决权:公司与股东订立重要合同的批准;股东责任的免除;其他有特殊利害关系的情形。”(三)完善代理投票制度1、代理投票制度的涵义所谓代理投票是指股票全部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大股东一般都会自己参与股东会,用不着托付他人代为投票。须要投票的通常是小股东。小股东由于股份比较少,人数众多,又散居全国乃至全球各地,不少股东不愿为出席股东会而支出巨额的交通、食宿费用,及其行使表决权所花的时间,更有不少股东由于一系列主客观缘由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代理投票制度遂应运而生。由此可见,代理投票制度的初衷,是帮助小股东实现其意志,维护其权益。2、各国关于代理投票制度的立法代理投票制度在很多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规定,例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关于托付代理程序及权限,西方各国主要有如下规定:(1)托付书应明确叙述所征求代理的事项。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未记载入托付书的事项,代理人无权代理投票,这一规定解除了“全权代理”的授权,优点是股东权利得以保障,缺点是代理人对于由其他股东提议的事项,或会议中的临时动议均无权代理,将使托付书的价值大受减损。(2)关于代理期限,一般都规定一次授权只限于当次股东会有效,而且规定征求人不得征求不填托付日期的托付书,也不得约定提出托付书的日期即为托付的日期。股东在授权之后,还可以下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