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9页
第2页 / 共39页
第3页 / 共39页
第4页 / 共39页
第5页 / 共39页
第6页 / 共39页
第7页 / 共39页
第8页 / 共39页
第9页 / 共39页
第10页 / 共39页
亲,该文档总共3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目录第一章顺义区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 2第二章顺义区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4第三章顺义区气象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 5第一节顺义区气象局行政处罚(共10 项) 5第二节顺义区气象局行政许可(共2 项) 29第三节 顺义区气象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 2 项) 31第一章 顺义区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一、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体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气象局依据:1、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2、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一款,三十四条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4、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5、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八条一款,第四十三条。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378 项。7、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 1 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一款、第十一条二款(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一)项。8、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 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9、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 6 号) 第三条,第十三条。10、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 7 号) 第四条二款,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 8 号) 第四条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1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 9 号) 第四条二款,第十三条二款,第十九条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3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 10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4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11 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15 、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 号)第三条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主体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气象局依据:1、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 9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章顺义区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日期1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2气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月1日3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4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国务院1998年1月1日5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5月1日6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3年5月1日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7月1日8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2000年4月29日9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1 年 11 月 12日10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4年2月1日11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2004年10月1日1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5年2月1日1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5年2月1日1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5年4月1日1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规定中国气象局2005年4月1日16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2002年9月1日第三章 顺义区气象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第一节 顺义区气象局行政处罚(共10 项)一、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 气象法第十一条一款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2、 气象法第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3、 气象法 第二十条一款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一)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进行爆破和采石;(二)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三)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4 、 气象法第三十五条一款(一) 、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5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 有权检举侵占、 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6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一款 “未经依法批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 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一) 侵占、 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 设备和传输设施;(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三)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采砂 (石) 、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四)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五)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8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侵占、 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 设备和传输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9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采砂 (石) 、 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二、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设备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 气象法 第十三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2、 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防雷装置使用规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 气象法 三十一条二款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 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新建、 扩建、 改建的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4、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 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5、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 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7、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五) 、 (六) 、 (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七) 已有防雷装置, 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8 、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9 、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 ”10、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县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1、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县气象局责令改正,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