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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工作应避免的九大误区 误区之一:利润是企业归还贷款的第一来源。长期以来,信贷管理人员决策时往往忽视企业的现金净流量,而将企业利润视为决定贷款能否偿还的主要因素。这种思路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未深入审查利润的真实性,如折旧是否提足,费用是否全部列支,收入有无虚构等。二是未考察现金流量是否与利润匹配。利润来源于各种资产,但企业还款须用现金资产,即使利润真实,也可能由于应收账款增加、部分应付款优先支付等原因,使企业现金流量不能随利润的增加而增加,出现利润虽高但企业不能按时还款的现象。因此将利润视为企业归还贷款的第一来源,简单地认为利润高的企业还款没问题,不尽符合实际。 误区之二:足值抵押的贷款可以大胆投放。在这种思维方式作用下,信贷人员对抵押物的关注更甚于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关注。当然,强调贷款的足值抵押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应大力提倡,但关键是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借款人经营管理能力、偿债能力以及信用状况的分析,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将抵押物作为贷款安全性的充分条件是不良贷款形成的重要原因:一是某些借款人用过时、残次、不易保管的物品作抵押,刻意套取信贷资金,把银行当作“倾销”对象;二是对抵押物高估价值,名为足值,实际不足值;三是某些抵押品(如专用设备)难以变现。如果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不足,则银行成为借款人的“当铺”,被迫承受抵押品变现的风险。 误区之三: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贷款与我行关系不大。此种思维大多存在于贷款行与借款企业领导个人关系密切的业务中。信贷人员认为借款人领导与我行关系较好,他们可以不还他行贷款,但不会不还我行贷款。其实,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已是信贷大忌,反映了其信用观念或实际偿债能力并非如想象中那么好。若银行在“关系好”的掩盖下,放松对借款人正常的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一旦发生借款企业领导人变动或本行业务人员调整,都极可能导致本行如其他金融机构一样难以回收贷款。 误区之四:股东的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近年来,一些地方性金融机构为增资扩股的需要,一般都将“可优先获得贷款”列为本单位股东的权利。实际操作中,部分信贷管理人员将此条款进一步演化,把股东视为自己人、关系户、信用良好者,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逐步演变为不对等条件下的“优越”。只要股东有贷款需求,哪怕不完全符合贷款条件,哪怕数额巨大,也会为股东们大开“绿灯”。如某集团在一家城市信用社入股800万元,截至2004年3月31日,该集团在这家城市信用社累计贷款却已达13441万元,贷款金额是入股金额的16.8倍,占该社资本净额的1588%。不难想象,一旦该集团出了问题,这家信用社的后果是什么。 误区之五:贷款放出后,资金调度是借款人自己的事。言下之意,银行不必干预借款用途。固然,借款人有权调度、使用其借入资金,但应该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而银行若不对借款人使用贷款施加限制,则极易加大信贷风险。首先,借款人挪用贷款可能成为保证人免责的借口;二是如企业将贸易性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然产生资金沉淀,影响还贷;更有甚者,借款人把贷款转移到关联企业后再将借款企业空壳化,造成银行债权悬空。因此,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必须进行监管,对恶意转移资金的所谓调度行为必须依法干预。 误区之六:贷款已经到期了,转贷是迫不得已的事。这是转贷款申报、审批过程中的常见心态。当一笔贷款即将到期或逾期时,部分信贷管理人员不去分析企业难以还款的内在原因,甚至明知借款人销售收入下降,成本费用升高,资金运营渐趋困难,经营不断恶化,仍盲目相信企业将会好转的保证而予以转贷。其实,选择依法收贷还是予以转贷是一项责任重大的决策,因为转贷意味着原定贷款在计划时间内达不到预定效果,还款来源不能落实。若不认真区分情况,一味转贷,掩盖资产质量,只会丧失收贷时机,并使企业产生侥幸心理,弱化还款积极性。 误区之七:能正常结息的贷款就是好贷款。这种思维的问题在于:一是未分析还息来源,付息资金可能来自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或不固定的投资收益等,可能来自企业经营利润或向他行借款,甚至可能是在本行以贷还贷等,这些都是我们在贷后管理时应关注的;二是能正常结息并不代表能按期还本,不代表还款来源能再度落实。在这种思维作用下,相当部分信贷人员因企业能付利息而做出企业运作正常的判断,进而放松贷后管理或盲目办理转贷、续贷,忽视了企业经营状况可能渐趋恶化的情况,等到企业利息都付不出来时,再来面对贷款风险已经晚了。 误区之八:教育贷款风险不大。推行教育收费制度后,各商业银行普遍认为学校大多拥有数量可观的现金流,教育行业属于盈利性质产业,对其贷款风险很低,同时还能带来存款和结算业务增加等派生效益,各商业银行因此竞相对教育项目授信,出现放宽授信条件、贷款风险管理粗放的现象。2003年,重庆辖内商业银行对重庆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的综合授信额度都超过13亿元,大半是五年后一次归还本金的中长期贷款。教育行业的特殊性可能引发的贷款风险应引起我行的高度重视:一是近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学校收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因借款人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难以自由支配用于还贷,地方政府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缺乏法律约束力;二是教育贷款一般无担保人,少部分以收费权质押又难以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以校舍抵押不易实现其权利;三是各商业银行对某些学校授信过于集中,远超过学校的实际需要,如果该校对负债总额无有效的约束机制,极有可能挪用贷款投资到其它行业,风险将难以控制;四是贷款期限较长使风险暂时被掩盖,但可能积聚远期风险。 误区之九:只要贷款能收回,用什么钱归还并不重要。且不论企业还款承诺是否真能实现,即使它的确是一个好企业,关注企业还款来源仍是必要的。同时,经办行也不应满足于按期收贷,还应加大营销力度,建立更加牢固的银企关系,因为贷款归还也可能意味着企业已转移成为其他银行的客户。由于放松贷后管理和服务而失去好客户与风险防范不力一样,都是严重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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