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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 :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1.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2.三大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 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同等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二、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适用于审判程序。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三、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注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注意一审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二、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2、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三、公开审判注意: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四、两审终审制度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人民调解书不具有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的约束力。2、与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或者起诉。但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容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为例外。3、与行政机关关系:第一、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方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另一方起诉,由法院审理;第二、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理后不服,应起诉行政诉讼;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予以调解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第二节 级别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注意: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意见第8条)。赡养费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9条)公民迁出户籍未落户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7条)公民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12条)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2、法定管辖(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第一、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第二、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该履行地有管辖权;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实际履行时有管辖权,没有实际履行时无管辖权。第三、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1、 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2、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不动产纠纷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继承案件。注意: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第二、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四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即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1次管辖恒定问题:第一、地域管辖的恒定问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第二、级别管辖的恒定问题:诉讼请求的增加不影响管辖权,除非恶意规避管辖。第三、先立案法院不得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二、指定管辖 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进行。抢先判决的处理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 一、异议的条件异议的主体:当事人。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不是本诉的当事人。异议的时间:答辩期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第一节 诉的概念诉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第二节 诉的要素 一、诉的主体二、诉的标的注意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为诉讼标的;具体诉讼中该实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诉讼标的物;当事人基于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为诉讼请求。三、诉的理由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二、变更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三、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注意:1、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2、结合案例判断诉的种类时一定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第四节 反诉 1、反诉主体的特定性2、反诉目的的对抗性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6、反诉与本诉适用程序的同一性注意:反诉与反驳的区别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一、诉的合并1、诉的主体合并2、诉的客体合并3、混合的合并二、诉的分离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注意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注意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三、当事人的变更注意法定变更自然人死亡: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由合法继承人承担法人终止: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新法人承担;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撤销的,有清算组的由清算组承担,没有清算组的,由决定撤销的机构承担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二、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2、责任人作为当事人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三、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四、雇主与雇工问题取决于雇工的行为是否为雇佣合同中的行为,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特殊规定。第三节 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个人合伙(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借用关系、保证合同关系、继承关系、代理关系、共有财产关系。此外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帮工行为、雇佣关系等的特殊规定。连带责任情况下确定被告时的区别:1.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保证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2.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关系(二)标的的共同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民诉法第53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意见第177条)(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注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追加: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二、普通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诉讼行为独立特殊情形独立裁判结果独立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二、诉讼代表人的相关程序问题1、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亲自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60条)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61条)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节 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的原告申请撤诉时的处理。(意见第160条)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参诉根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实务中的几种常见类型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产品质量缺陷诉讼撤消权诉讼问题合同转让问题2、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界定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参诉地位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有上诉权或者调解的同意与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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