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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厂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目 录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4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铣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电气焊工安全生产责任-1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机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翻砂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行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叉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机厂厂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掌握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规范第1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3条 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第4条 负责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监督贯彻实施。第5条 组织管理人员对安全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使之与班组长结成帮教对子,重点监护。第6条 按规定为工作人员配齐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第7条 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召开每周一次的安全会议,组织召开每月一次厂务会、班组长会,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8条 负责厂内设备维修计划、购置计划,材料计划的审查、审批。第9条 负责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安排有关人员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第10条 负责副职、技术人员的职责分工,并考核、监督其职责落实情况。第11条 负责现场关键工程、重点工程、危险工程的安全重点把关,跟班在现场。第12条 组织好本厂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13条 负责本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4条 负责对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第15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第17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现场的动态管理,检查职工的动态行为,及时制止“三违”。第18条 对现场隐患及安全生产问题的处理,厂长有最后的决定权。二、责任追究第19条 未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考核,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未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违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未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贯彻实施,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按规定为工作人员配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未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 未对厂内设备维修计划、购置计划、材料计划进行审查、审批,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26条 未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或未安排有关人员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对副职、技术人员的职责分工不明,考核不清,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未对现场关键工程、重点工程、危险工程的安全重点把关,未跟班在现场,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新入矿工人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0条 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厂厂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的,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对本厂发生的一切事故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厂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机厂厂长警告、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3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警告、降级、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36条 单位年度内发生2人次及以上轻伤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三级非人身责任事故,报请矿党政,给予机厂厂长降级处分;发生1人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一起二级及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撤销机厂厂长职务。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机厂副厂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规范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协助厂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第3条 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第4条 分管范围内批量大或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重点把关,跟班在现场,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第5条 对分管范围内排查出的隐患,负责整改落实。第6条 协助厂长搞好职工的业余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第7条 协助厂长对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第8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第9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现场的动态管理,检查职工的动态行为,及时制止“三违”。二、责任追究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厂长按规定进行考核,机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未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机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未对现场关键工程、危险工程的安全重点把关,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机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第14条 未协助厂长搞好职工的业余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机厂副厂长负重要责任。第15条 新入矿工人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机厂副厂长负重要责任。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厂副厂长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机厂副厂长警告、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警告、降级、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19条 单位年度分管范围内,发生1人次及以上轻伤责任事故或发生一起及以上三级非人身责任事故,报请矿党政,给予机厂副厂长降级处分;发生1人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一起二级及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撤销机厂副厂长职务。 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员负责本厂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规范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在厂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的技术工作负责。第3条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本厂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落实其贯彻执行情况。第4条 负责规程措施贯彻落实,深入现场检查落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当发现施工措施不能有效指导现场施工或与现场不符时,应及时编制、报批符合现场实际的补充措施。第5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对不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施工的人员及时进行制止;对制止不听的,应及时向厂长及生产副厂长进行汇报。第6条 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过程中,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第7条 负责各种技术图纸、资料的保管工作。第8条 参加事故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第9条 协助厂长制定培训计划,对本厂干部、职工的业务技术进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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