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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消防员绩效考核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合同制消防员(以下简称队员) 队伍的管理 , 激励队员士气,增强队员素质 , 提高队伍战斗力 , 确 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消防部队有关管理规定 , 结合江苏省消防总队合同制消防 员管理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办法 ),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队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忠于职守 , 刻苦训练 , 踏实工作,积极参加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等任务。第三条 队员量化考核实行计分制,分季度、年度考核 两种方式。季度考评基准分为50 分 , 年度考评基准分为 200分,队员季(年)度奖金依据季(年)度量化考评得分发放。计算公式: (季、年度奖金)=F (季、年度考评得分数 -季、年度基准分)X J (每分折换奖金值)。季度每分折换奖 金值为 5 元、年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20 元。 (季、年度处罚)=F (季、年度基准分-季、年度考评得分数)X J (每分折换处罚值) 。季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 5 元、年度每分折 换奖金值为 20 元。第四条 涉及队员奖惩的量化考评,应尊重客观事实, 坚持实事求是,以规定和本细则奖惩条款为依据。奖惩要 依据事实、对照标准、全面衡量、恰如其分、慎重实施。第五条 奖惩的加(扣)分,结合规定和本细则的 奖励处分要求,遵循“及时公正、就高不低、适量勿滥”的 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第二章 加分的条件、标准第六条 被总队、支队、大队评为优秀合同制消防员、先 进个人的,分别加20 分、 10 分、 6 分。第七条 受到省(市)级 ( 含) 以上、驻地党 ( 政、军 ) 表 彰的,每次分别加 20 分、 10 分。第八条 在总队举行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或班 (组)成绩前六名的 , 分别加 20、 16、 12、 8、 4、 1 分。 第九条在支队举行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或班(组)成绩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 , 分别加 12、 6、4 分 第十条新闻报道或论文被国家级、省级、地 ( 市 ) 级、县( 市 ) 级采用的,分别加 10 分、 6 分、 2 分、 1 分。第十一条 消防装备器材技术革新项目被消防局、总队、 支队认可的分别加 50 分、 30 分、 10 分。第十二条 在灭火救援中,表现勇敢,作用发挥明显的加1-3 分。第十三条 能够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并及时制止或上报的加1 分。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队伍建设,发挥主人翁作用,提出合理 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 1-3 分。第十五条在全队大会上受到表扬的加 1 分。第十六条在点名时受到表扬的加 1 分。第三章 扣分标准第十四条 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给予扣分 , 每项扣 1 分。 (一)未按规 定要求擅自实施的。 (二)未按级、按时请、销假的。(三)不按规定时间就寝或熄灯后大声喧哗的。 (四)午 睡( 午休 ) 时 , 打扑克或其它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的。 (五)未履行营门卫兵职责或擅离岗位的。 (六)在非规定场所抽流动 烟的。 (七)集合站队动作不迅速或不按队列要领执行的。(八)不假外出、请假超假或超过休假归队规定时间的。 (九)未经批准 , 擅自使用手机、寻呼机等通信工具 的。 (十)未经批准 , 私自进入通讯室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情节较轻, 未适用规定 处分的 , 应当给予加重扣分 , 每项扣 3 分。(一)无故睡懒觉或不出操的。 (二)无故不参加操课的。 (三)不假 外出未超过 1 小时或请假外出超假1 小时以上的。 (四)接到指令 , 未及时归队的。 (五)擅自到网吧上网的。 日常工作方面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给予扣分 , 每项扣 1 分 数。 (一)无故叫人代值日的。 (二)无故不参加中队出手续不全的。 (五)不能自觉接受点验的。 (六)对 来队人员不热情、该登记而不登记的。 (七)对所分配的 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 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 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 3 分。 (一)无故不 履行值日员职责的。 (二)无故不参加各类集体组织活动 的。 内务卫生方面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给予扣分 , 每项扣 1 分。 一)包干区卫生不整洁的 ( 以班包干的全班每人扣0.5 分)(三)床上用品不清洁或个人(四)学习桌上未按规定(五)学习桌抽屉内物品放置 报纸等未按规定放置的。 (七 八)违反(二)个人卫生不整洁的。 物品、衣物等不按规定叠放的 放置物品或放置不整齐的。 不整齐的。 (六)洗漱用具、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自制或自购床上用品的内务设置要求,张贴、悬挂、放置物品的。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 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 处分的 , 应当给予加重扣分 , 每项扣 2 分。 (一)无故不搞 包干区卫生的。 (二)内务卫生检查连续两次被扣分仍不 改的。 作风纪律方面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给予扣分 , 每项扣2 分。 (一)对上级首长无礼节礼貌的。 (二)不尊重他 人,取绰号、叫绰号的。 (三)过失损坏公物的。 (四)操课时擅自接听电话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 且情节较轻,未适用纪律处分的 , 应当给予加重扣分 , 每项扣 4 分。 (一)有欺侮、刁难他人行为 的。 (二)顶撞上级或领导、 不服从管理的。 (三)有损部队和他人利益的。 (四)有意损坏公物的。 (五)散布不良言论,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经批 准 , 接待来队家属或来队家属留营住宿的。 (七)发生警民纠 纷 , 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拉帮结伙有损团结行为的。 警容风纪方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 给予扣分 , 每项扣 1 分。 (一)领花、警徽、肩章缀钉不符 合要求的。 (二)大檐帽风带未拉紧、保持水平 , 松紧带 不用时外露于帽外。 (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 不 扣好领钧、衣扣、裤扣的。 (四)着队服时 , 不按规定要求 着鞋的。 (五)不按规定着装的。 (六)帽墙下发长超 过 1.5cm 或留大鬓角和胡须及留长指甲的。 (七)在外露 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及其他物品的。(八)违反规定佩戴玉饰等首饰、非工作需要和眼疾戴有色眼镜及佩戴非国 家和部队统一颁发的徽章的。 (九)搭肩挽臂、边走边吃 东西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 且情节较轻, 未适用规定 处分的 , 应当给予加重扣分 , 每项扣 3 分。 (一)擅自将队 服以及部队配发物资外借的。 (二)擅自拆改队服的。 (三)着队服擅自到地方酒吧、 歌舞厅、录像斤等场所消费娱乐的。(四)着队服在公共场所和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 (五) 其他有损合同制消防员形象的。 学习教育训练方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给予扣分 , 每项扣 1 分。 (一)有拖拉或偷懒现象的。(二)学习不做笔记、操课 ( 上课 ) 不专心 , 影响他人的。 (三)训练态度不端 正的。 (四)训练过程中有故意摔、打训练器材 , 但未造 成损坏的。 (五)无故不按规定着装参加训练的。 (六) 不遵守操场(课堂)纪律的。第二十六条 在学习教育训练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 , 应当给予重加重扣分 , 每项 扣 3 分。(一)训练不认真 , 耽误当天集体训练课目进度的。 (二)自作主张违反教育训练计划、程序的。 (三) 不遵守训练场 ( 课堂 ) 纪律 , 影响他人的。 灭火执勤方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给予扣分 , 每项扣 2 分。(一)个人执勤装备物品不清洁、 放置不整齐的。 (二) 岗位器材装备不清洁或未定位放置的。 (四)交接班未按 要求检查到位的。 (五)无故不参加交接班的。备出现故障而未造成后果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 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 定处分的 , 应当给予加重扣分 , 每项扣 3 分。 (一)接警 出动掉队未造成后果的。 (二)在执行任务时分工器材装 三)未构成执勤责任事故的其他行为安全工作方面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给予扣分 , 每项扣 1 分。 (一)无故不参加集体安全活动的。 (二)擅自改装 电器设备未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乘坐车辆的。 (四) 未按操作规程操课 , 且未造成事故的。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 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 处分的 , 应当给予加重扣分 , 每项扣 3 分。 (一)泄露机密 , 未造成后果的。 (二)违反塔上训练操作规程的。(三)违反“五条禁令”的。 (四)发生不够等级事故的。 政 治思想方面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给予扣分 , 每项扣 2分。 (一)不能自觉接受组织谈话或主动报告思想情况 的。 (二)散布不良言论未造成影响的。 (三)有拉帮结 伙、倚老卖老现象的。 (四)思想消极 , 影响他人情绪的。(五)思想波动大经教育无悔改的 (六)购买、传看、传 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的。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 且情节较轻, 未适用规定 处分的 , 应当给予加重扣分 , 每项扣 4 分。 (一)无故不参 加各级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 (二)无故不参加党、团 组织生活的 ( 够不上党、团纪律条例处理 ) 。 其它方面第三十三条 在工作生活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 且未造 成等级事故的 , 应当给予加重扣分 , 每项扣 4 分。 (一)发 生打架事件,且是事故主要责任人的。 (二)担任营门卫 兵期间无故脱岗超过 10 分钟的。第三十四条 在中队组织的各类考核中未达到本队平均 成绩且不合格的,体能、各类业务技能不达标的 , 应当给予 扣分 , 每单项扣 2 分。第三十五条 家在中队附近,未经批准擅自回家住宿的 应当给予重扣 , 每次扣 6 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 条款的,在按规定处理的同时 , 应另给予重扣 , 凡发生 非等级事故的每起扣 5 分,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一般违反党 纪、政纪、军纪事件的每起扣 10 分,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每起扣 15 分 ,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每起扣 20 分。第三十七条被支队、总队督察查到或通报批评的, 每次分别扣 2 分、4 分。第三十八条对受到中队点名、 全队大会批评分别扣1 分。第三十九条被处分的按以下标准扣分。警告、(一)纪律警告的扣10 分。 (二)降职、撤职的扣 20 分。(三)留用察看的扣30 分。第四章 奖惩权限第四十条 对队员实施奖分、惩分的权限由中队值班员实施 中队长、指导员共同监督签发。第四十一条 队员量化考评所得分 , 按每分折算奖金 , 于每 季(年)末,由中队首长负责签发,报支队分管领导审核, 经总队汇总核准后,由后勤财务随工资发放。第四十二条 队员若认为对奖、惩不当 , 有权向本级量化考评组织 提出申诉 , 本级组织应当受理 , 并应从速奖惩 ; 对不合理的申诉 , 应当说明情况 , 澄清是非 ; 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 , 应当予以追 究责任。第五章 奖惩实施第四十三条 队员在一个月内扣分达40 分, 由所在单位发放告诫通知书 一份 , 一年内 , 如发放两次 告诫通知书 , 提前半月通知给予辞退 , 被辞退者应提前做好辞退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同一内容多处获奖或得不同名次的, 计分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获全国性荣誉的,由支队、总队研 究决定。第四十五条 队员量化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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