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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开除危机 我该主动辞职吗? 我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了一年多,不过因为在某一项目上出现了问题(此问题是前任项目主管留下的,只是本人拉了最终的导火线),企业领导有意在此事上找一个替罪羊,于是让我自己提出辞职申请。企业甚至还威胁说假如我不提出辞职申请,就要以严重违反企业财务条例为由开除我。实际上企业在出差住宿费用要求上限为200元/天,我开就的发票也在此范围内,但企业认为我开就的发票和住宿宾馆的价格不一致。企业其它职员也在住宿发票上有我类似的问题,但企业就以此为借口来要挟我,逼我辞职。我也在几天前递交了辞职申请书。我和企业当初在签署劳动协议时,双方在劳动协议中约定,或是我提出辞职申请或是企业提出解聘我,全部应给对方30天的时间(提前30天书面提出)。在此种情况下,请问各位仁兄,我该怎么办?是否能够要求企业给我30天的期限,给我离职以后的30天工资(递交辞职申请以后,办理劳动退工手续之前的30天)?或还有其余更加好的措施?面对企业的开除威胁,她退缩了,她选择了自己辞职;她也迷惑:单位里他人全部这么做,怎么就轮到我就要开除呢?我们先暂且不谈违反企业的财务条例是不是应该开除,而是先处理部分职员错误的了解:他人做了违反企业要求的事没被处罚,我做了也不会有事。甚至有些职员还这么对企业辩解:某某也这么,你们怎么不处罚她?在法律的层面上,企业是否处罚一个职员,这个权利掌握在企业的手里。所谓权利就是能够做什么,而不是一定要做什么!权利是能够放弃的。企业能够选择处罚一个违反企业要求的职员,也能够对其不作任何处理,任之发展。即使这么对于企业人力管理上来说是很糟糕的,有极大负面影响的,不过法律上并不认为是非法的。实际上,很多企业对于部分职员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并不是因为她们不处罚,而是她们知道开除、除名一个职员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足够的证据!职员看到其它人违反企业规章,这是她的个人行为,她个人就这么认为了:这个人违反企业规章。企业的管理层要这么认为就不能单单凭个人认为就能够的。万一被处罚的职员申请劳动仲裁,而企业没有充足证据的话,企业将面临败诉的危险!因此企业对处罚职员不得不慎之又慎。可能正当企业发愁找不着证据时,看见他人违规的职员过于自信,认为企业一样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去有意违规。假使这违规又被企业逮个正着,证据充足。那企业岂有不处罚之理?因此从职员的角度来说,不要抱有什么侥幸心理,企业的规章制度还是需要认真遵守。那企业说违反财务条例要开除是不是对呢?这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我们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是不是有这么的要求。假如没有这么的要求,那该处罚纯属领导的心血来潮,不能够作为处罚职员的理由。其次假如有这么的要求的,我们要看这个规章制度是不是正当,这就要证实该规章制度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内容正当;已向劳动者公告。尤其是第点,很多企业全部轻易忽略。有关way在问题中提到的提前30天辞职的问题,way的了解又有点偏差。法律上要求职员辞职要提前30天通知的本意是让单位能有个充足的时间安排其它人顶替这个职位。换句话说,就是让不知道辞职之事的单位能有个准备的时间。way和企业的协议中也说到:“全部应给对方30天的时间。”可见这类条款保护的是被提出辞职方。假如单位同意职员立刻辞职的话,是法律许可的。在问题中,是企业硬逼着way自己提出辞职,最终提出辞职方还是way,我想企业一定不会提出还要way再待30天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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