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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 55894 Thecodeofinvestigationfortheelectricpowerproductionaccident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12-22批准 1995-04-01实施 1总则 1.1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 济效益的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 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 规律,制订本规程。 1.2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 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 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 供依据。 1.3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 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 1.4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 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 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 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1.5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 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1.6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2事故 2.1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 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 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 不善发生的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 的伤亡。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 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2.1.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 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 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 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 伤亡。 2.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 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 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 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1.2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2.1电力系统、发电厂和3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热)。 2.1.2.2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 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 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 600MW及以上机组 6h 300600MW以下机组 3h 100300MW以下机组 2h 2.1.2.3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含静止补偿器)、主变压器、500kV 高压电抗器、输电线路、3k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 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92h; b.容量3006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换流变压 器168h; c.容量1003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汽轮发电 机组、转轮直径大于5m的低水头轴流水轮机;330kV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 线路和直流换流站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120h; d.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其他水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输电的 其他设备,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他电力电缆72h; e.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调相机,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 48h; f.20110kV以下发供电电气设备36h; g.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 24h。 2.1.2.4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 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5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 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6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 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2.1.2.3条之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 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2.1.2.7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1.2.8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2.1.2.9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2.1.3电能质量降低 2.1.3.1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 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1h 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2.1.3.2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 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4经济损失 2.1.4.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到5万元。 2.1.4.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2.1.4.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2.1.5其他 2.1.5.1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 运行。 2.1.5.2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2.1.5.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 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2.1.5.4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 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1.5.5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 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2.1.5.6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1.5.7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 2.1.5.8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2.1.5.9120MVA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1.5.10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1.5.11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 或其他损失。 2.1.5.12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 事故。 2.2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 2.2.1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 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2.2.2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2.2.3同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 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统计 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2.2.4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管辖该系 统的调度部门统计1次系统事故。 2.2.5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 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次事故。 2.2.6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 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 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 故。 2.2.7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 供电局应定为1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2.2.8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 各局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1次事故。 2.2.9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 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 位也有过失,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0由于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有用电监察的 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 2.2.1135kV及以下的直配线(或用户专用线),线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 电事故。 2.2.12由于通信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 任的有关通信单位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3网、省局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承包电力生产检修工作中, 发生了设备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双方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责任 分不清,同样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有责任一方定 为1次事故。 2.2.14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次事故。 2.3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 故、一般事故。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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