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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事津贴制度一、为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本行董、监事津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二、为客观反映本行董、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董、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本行给董、监事发放一定数量的津贴。三、凡在本行领取工薪的董、监事不再领取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四、本行董、监事津贴由劳务报酬、委员会职务津贴、会议及检查调研培训补助三部分组成。五、本行董、监事津贴中的劳务报酬指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参与董、监事会工作的基本报酬,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六、本行董、监事津贴中的委员会职务津贴指董、监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职务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每年2.4万元)。参加多个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董、监事,其委员会职务津贴按其所任职的委员会数量发放。七、本行董、监事津贴中的会议及检查调研培训补助指董、监事参加董、监事会会议、工作检查、调研和培训的补助,标准为每次6000元。八、本行董、监事参加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本行实报实销。九、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监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十、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国家出台新的与本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董事会酌情进行修订。十一、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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