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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目 录目录2一、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6三、手持电动工具设备清单8四、移动电气设备清单9五、手持电动工具、行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10六、移动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试记录11七、电焊机接绝缘阻测试记录12 / 一、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0 目的为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电流泄漏或触电引发事故,根据新编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X等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2.0 适用X围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3.0 电气工作人员3.1 电气作业人员应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3.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3.3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3.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3.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3.6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4.0 配电柜(箱)安全管理4.1 配电柜(箱)应用不可燃材料(铁壳)制作。4.2 触电危险性小的生产场所和办公室,可安装开启式的配电板。4.3 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加工车间、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房、木工房等场所,应安装封闭式箱柜。4.4 有导电性粉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密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设施。4.5 配电柜(箱)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柜(箱)应内无积尘、积水和杂物。4.6 落地安装的柜(箱)底面应高出地面50100 mm;操作手柄中心高度一般为1.21.5m;柜(箱)前方0.81.2m的X围内无障碍物。4.7 保护线连接可靠。4.8 配电柜(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必须装设在柜(箱)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必须有可靠的屏护。4.9 配电柜(箱)内各电气元件及线路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不得有严重发热、烧损现象。配电柜(箱)的门应完好;门锁应有专人保管。4.10 所有配电柜(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4.11 所有配电柜(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持证的电工负责使用管理。4.12 所有配电柜(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4.13 对配电柜(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头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4.14 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并挂牌标志。4.15 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经常维修和整洁。4.16 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不准乱剪乱接电源线。4.18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熔体或铁丝、铜丝、铁钉等金属体代替使用。4.19 配电柜(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挂晒衣服等生活用具,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4.20 电工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技术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5.0 电气线路安全5.1 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辅助生产、维修的需要,临时引接的、使用电压380V的非正式的电气线路。5.2 电气线路安装必须符合标准。5.2.1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道、树木和脚手架上挂设临时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蚀、碾压等危险场地架设临时线路。5.2.2 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应用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2.5m;室外应3.5m;与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时应6m。5.3 电缆线路应尽量采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敷设、直接埋入地下敷设、必要时桥架敷设、支架敷设等方式,但敷设质量、高度必须符合要求。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保证密封良好,防止受潮漏电。5.4 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得敷设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凡因生产、辅助生产或维修急需敷设临时电气线路,应填写“临时电气线路敷设审批表”由班组负责人填写,车间负责人签字,制造部审查核同意,由专职电工架设。5.5 临时线一般不得拖地敷设,如确属需要,严禁使用普通多用插头拖板和普通电线,应用移动式配电箱和合格电缆线。经机动车辆通道应安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损和破裂。5.6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5.7 临时电气线路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线路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必须更改为正式电气线路。5.8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5.9 严禁无电工作业操作证人员拆装、修理电气设施、设备。6.0 动力管线的维修管理6.1 所有动力管线是指储气罐、有汽(气)压泵、有压力的管道(水、气、暖)等。必须经生产部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保各指示仪表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拆卸或修理。6.2 正在运行状态中的管路、管线不得进行修理。应报告有设备动力部门和经过批准停运后,方可进行。6.3 对故障原因未查清时、备品备件可能不符合时,不得轻易拆卸进行修理,以免耽误动力的正常供应。6.4 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X措施不得进行修理。6.5 对各动力管线要定期巡检。“月检”(含日常检查)由各岗位人员进行;“季检”由维修技术人员协同进行;“年检”(含半年检)由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确保各动力管线正常的运行状态。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6.6 操作使用部门及人员对各动力管路、管线发生异常现象或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以便进行修理和排除。严禁非技术人员擅自拆卸或修理。6.7 电力线路和水、暖、气管路的安装和敷设要符合各有关规定和标准。6.8 各类动力管线维修人员,要熟悉管线的规格型号和分布走向,做到修理及时,停送正确,确保动力的正常供给和运行。7.0 电气照明7.1 明装插座应离地面1.3m,暗装插座一般不低于0.3m,特殊场合下不低于0.15m。7.2 单相二孔、三孔插座,其右孔接相线,左孔接零线;单相三孔及三相四孔的接地或接零线均应接在零线的干线上方,单相接地线不能在插座内并接。7.3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灯罩破裂等现象,相线应接在中心舌片上,零线接在螺纹的端子上。7.4 灯具各回路绝缘电阻一般不小于0.5M。7.5 每个照明回路的灯和插座数不宜超过25个,并配有15A及以下的熔断丝进行保护。7.6 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m(在墙上安装的不低于2.5m)。7.7 行灯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36V,特别潮湿场所、锅炉和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7.8 36V以下的变压器安装时,电源侧应用短路保护,外壳铁芯和低压端或中心均应接地或接零。7.9 吊灯吊具重量超过3Kg时,应埋吊钩或安全螺栓。软线吊灯限于1Kg以下,否则应加吊链。8.0 开关、吊扇8.1 开关的安装应便于操作,电器、灯具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距地面高度应符合:8.1.1 拉线开关一般应在2至3m,距门框0.150.30m。8.1.2 其他种类的开关一般为1.3m,距门框0.150.30m。8.2 吊扇挂钩直径不得小于10mm,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且附件齐全,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8.3 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应低于1.8m,配电箱底边距地面一般为1.5m。8.4 三相四线制供电的照明工程,各项负荷应尽量均匀分配。8.5 开关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均应牢固,并良好接地或接零。8.6 中性线或接地线禁止通过保护元件接地。8.7 凡停止使用的电气装置,应切断电源开关或保险,并将线头包好绝缘。9.0 机床电气装置9.1 机床上的各种开关、保险、插座、按钮均应装在金属箱内,不得裸露,金属箱应密封并接地。9.2 机床上的电气线路,均应安装在金属管内,管体应良好接地,管口须密封。9.3 机床上的照明应采用低压照明灯,灯架、灯头、灯罩均应确保完好无损。9.4 机床电气箱内的线路应力求清楚、整齐、美观,不准有铁屑、油污或其它粉尘侵入。9.5 机床线路的连接端子和其它二次线路,均应带弹簧垫圈。10.0 电动机10.1 电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选用电机。10.2 电动机的金属外壳应根据要求接地或接零。10.3 电动机的冷态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11.0 手动工具11.1 手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工业电动工具应加装漏电保护器(二类电动工具除外)。11.2 手动工具使用前应先检查外壳是否带电,导线应采用多股绝缘护套线。12.0 接地装置12.1 所有电气装置部份均应保护接地,如电机变压器、配电柜、穿线管等。12.2 各种电气装置的接地线和接零线的最小允许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2.2.1 机床电器装置总接地引入线,采用绝缘多股铜绞线其截面积不小于62。12.2.2 照明灯具、分盒线、开关箱、保险箱、外护管等接近地线段的截面积不小于2.52。12.2.3 电力电缆接地线应采用裸铜绞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252。12.2.4 接地电阻和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3.0 避雷装置13.1 凡易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房屋应按规定安装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器。13.2 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引下线距地面1.51.8m处设置断线卡。13.3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避雷装置按建筑物的类别确定。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1.0 目的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2.0 适用X围公司凡属短期使用,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380v及以下者)等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3.0 临时用电管理要求:3.1 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线时,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电工检查,认为必要架设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经生产部审查批准后,由电工进行架设。3.2 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3.3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可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校验完毕由本人负责拆除。3.4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3.5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3.6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3.7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3.8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线同杆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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