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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职业年金发展国际趋势 英国政府精算师 Chris Daykin 克里斯戴金一、前言近年来国际上在职业年金改革方面最主要的呼声之一就是加强实帐型补充年金保险计划的作用。这些保险计划很有存在价值,因为这些保险计划的开展有助于减轻许多国家中本已不堪重负的现收现负社会保障计划的压力。这些补充保险计划还有助于增加积累并可将这些积累进行投资。基金的投资对于经济的发展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前景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实帐类型的的补充保险计划是不是一定能增加积累或是替代其他积累,经济学家也是有着不同看法的。除非额外的投资资金能够得到生产性的利用,否则的话这些资金并不能自动地创造经济增长,反而只会抬起股市价格。总之,一种有着广泛认识的看法是如果补充保险计划的开展能够与金融市场能得到良好的协同发展,保险基金水平的增加有助于经济增长,这一作用在新兴市场或转轨国家中是非常明显的。从现收现付制做法向实帐机制的转制并不能自动地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人口老龄化所需要的资金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因为人口老龄化意味着有关国家工作年龄人口比例的减少。通过投资来改变财富分配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当然拥有一定资产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占有将来经济的一定资源。这样一种市场机制如果能实现资源的转移,实现比直接的收入转移(通过税收或社会保障计划缴费)更有效的作用来支持老年人的话就当然是最理想的了。如果额外的投资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那么可供分割的经济蛋糕也就更大一些。如果是这种情况,向老年人进行分配上的转移也就更有财力,更容易得到实施。在2020年到2039年这二十年中,许多发达国家中的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人口将到达退休年龄,这将有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方式上撤出股票市场的危险。传统的待遇确定型职业年金计划在基金投资方面有很高的自由度,但这些基金很可能会随着参保人年龄结构偏于老龄化后减少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从而将投资转向债券(尤其是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债券)市场。人口寿命处长造成的养老成本将会直接由养老金领取人来承担。尽管会出现各种问题,仍有充分的理由来促进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可以预防养老风险;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有助于一个稳定和健全金融市场的发育;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能够促进个人进行养老积累并且能使个人体会都他们对积累基金的所有感;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还可以给雇主和雇员以形成他们报酬组成形式的灵活性;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也使得政府有更多的空间对基本保障计划进行改革。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几种类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有多种不同的组织形式。最早也是最简单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雇主持续不断地向已退休的雇员支付退休费。之后,这种公司内非正规的做法被逐步在就业合同中予以明确,这样原先那种由雇主决定的奖励形式的养老金就变为雇主的责任了。在德国这种最常见的养老金支付方式就是以这种机制动作的,当然由于纳税方面的考虑,这种在将来需支付的养老金责任在会计帐务中会得到承认。这种的养老金支付义务也多见于许多其它的国家中,但国际会计标准现在这种财务责任得到充分的承认。公务员和其它公共部门职工的养老金计划也经常是以一种直接养老承诺的方式运作的。这些计划的主要部分还没有按照将来需支付的养老责任进行会计财务管理。这些公务员养老计划通常是有法律法规基础的,并且这类计划在资金方面的支撑程度完全靠财政收税能力来决定的。由于以上列举的公司养老金义务仅仅是受会计原则会规范,也只是靠公司资产平衡表上所列的部分资产所支持,当公司发展举步维坚时,这些保险计划的成员和当前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就几乎没有任何保护了。虽然养老金权益能够优先于其他公司欠债的债权人权利,或是公司参加了破产保险,这些保险计划的受益人所能受到的保险也是少之又少的。因而,许多国家要求雇主通过建立一个单独的投资基金来增强养老金计划的安全性,这一单独的投资基金可以由一个单独的法人实体或一个基金会进行管理。信托基金大概是这种另成一体的投资基金的最古老的形式,这一形式出现于安格鲁撒克森国家企业年金计划中。信托基金发展于最初的家庭信托模式,这一模式在英国至少已经存在了700年以上。这种模式要选定信托人或监督人对资产所有人(或代表各家庭成员的资产所有人)的资产在其外出期间进行管理。当把养老计划以信托基金形式进行管理时,信托人在法律上是有法律责任按照信托关系文本以及相关的规定进行管理操作的。另外,在几乎世界各国中,信托人还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和法规很可能还对信托人有其它明确的要求,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在适用力上是高于双方商定的具体的信托条款的。这种信托模式的法律基础是由法院判案(先例法系)在几百年的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明确定写入法典形成的。对于信托人,不论是以何种形式选定的,他们都有效忠的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必须诚信,并代表信托基金利益人士的利益。对于养老信托基金,这部分人士可以是缴费方(雇主和雇员)、当前的受益人(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或潜在的受益人(雇员、有部分养老权益的先前的公司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一些国家将对信托人/方的要求以及挑选他们的方法,对他们进行培训的方法等还特别做出法律规定。另一类的养老金组织形式是公司与另外一家机构缔约。当然这通常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对基金进行管理。但是银行、互助基金、养老基金机构以及其它的一些金融机构也是允许与公司和企业等建立这种契约形式的基金管理协议的。信托方要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信托方也可以代表雇主管理养老基金,如进行资产投资。保险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依然在许多国家支付养老金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些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创建了专业养老基金机构。这一现象尤其出现在那些利用这类专业机构对缴费确定型个人帐户进行管理的背景下,最初是在智利,其后出现于墨西哥、匈牙利、波兰等国中。这些机构通常是由两类机构组成的:投资基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会的资产实际上属于整个养老计划的参与成员,并且这些投资收益是要按保险成员的个人帐户进行分割的。如互助基金按投资单位分,当然这些投资收益也可以按投资额进行分配,并要随着时间的推移给付利息。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他们是得到有关当局的授权进行养老基金管理,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这些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有证据表明它们有充足的实力。对于那些在其法律体系中没有建立信托概念的国家也可以有类似的基金管理机构。比如在一些国家有基金会这一组织形式,基金会也可以发挥类似的作用。否则就需要创建这样特点的法人机构。养老金计划通常可以划分为待遇确定型养老保险计划和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计划。待遇确定型养老保险计划或是以绝对额明确规定养老待遇水平,或是按预定的公式,通常是基于工资收入水平或是工作年限或两者兼而有之地计算养老待遇水平。对于以绝对额形式进行待遇水平确定的保险计划,还可能为养老金领取人提供一定的奖金。对于缴费确定型的保险计划,它们在待遇水平上无明确规定。待遇水平是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基金可以用于投资,因而养老待遇水平也反映了投资回报情况。投资回报可以是直接的,也就是基金总额有所变化;也可以是间接的,也就是可以按照投资收益,将这部分收益以记息的形式记入参保成员的个人帐户中,或按基金运作情况向个人帐户中记入额外的奖金。实际上有许多养老保险计划既不是严格的缴费确定型保险计划也不是待遇确定型保险计划。对于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将保险待遇与投资回报挂钩的保险模式经常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担保,可以是投资回报担保,也可以是按年度计算的最低基金积累(一些类型的担保是由政府提供的,而不是由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表明上看象待遇确定型的保险计划也可以在提供最低养老待遇的基础上基金缴费以及基金投资情况发放养老金。养老金计划可以按照其法律结构和这些计划是否为缴费确定型或者待遇确定型进行划分。保险计划有许多不同的筹资方式。保险费可以由雇主缴纳或由雇员缴纳,或由二者共同分担。对于雇主共同分担的情况,这也就意味着二者之间确定分担比例或确定双方各缴相当于雇员工资收入的一个百分比。正如已经提到的,养老金的支付可以由雇主负责,也可以由建立的单独的基金会或由单独的金融机构负责支付。对于基金结余,这些基金结余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基金信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员的决定(以他们认定最分合适的方式进行投资,如可按基金资产/负债分析模式进行决策)进行不同形式的投资。在一些情况下,是不允许将基金投资于创办这一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公司中的;即使允许这样的投资也会有很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在其它一些地方,向创办这一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公司的直接投资或向该公司贷款也是允许的,但这要有能够防止该公司无力偿债的贷款信用保险。 职业年金计划是由雇主创办或组织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因而这不可避免地需要雇主在财务方面的参与。雇主可以做为缴费方或这一保险计划的担保方,也可以是两者兼有。由于很难对大多数待遇确定型保险计划进行最终成本预测(这取决于许多不确定因素,如通货膨胀率、投资回报情况、死亡率、病退率和参保人员自愿退出等)。因而许多这样的职业年金计划都要依靠雇主根据雇员缴费的情况对这些计划兜底。缴费确定型保险计划也可以由雇主负责组织,筹资方式主要为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如果这类计划有任何形式的担保,也就是说有待遇确定型的特点的话,这也需要由雇主提供财务上的资金支持。除职业年金计划外,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还有针对个人形式的保险计划。在此参保个人(可以是雇员、自我雇佣人员甚至是失业人员)直接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参加这种针对个人的养老保险计划并不依赖于某一特定雇主有着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此类保险计划,雇主可以完全不介入,雇主也可以有一定程度上的介入,即代参保雇员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三、养老金计划修正模式在不同的国家中有许多养老金计划的修正模式。这样国家采用的这些养老金计划有的是在规划设计阶段设计得较好的,而更多见的是许多国家对其养老金计划进行不断的完善。通常将养老金系统划分为四个支柱,即:第一支柱的由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型养老保险计划;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这种基本养老保险计划通常是与劳动力的经济活动相联系的,而且这类计划可以由雇主创办的是职业年金年划或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和第四支柱的退休后的继续工作的工资收入。南欧国家以及当前的中东欧国家的模式(尤其是在意大利、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由第一支柱的社会保险计划承担退休后收入替代以及退休职工死亡及伤残情况下的其它费用这一主要职责。这种社会保险计划的保险金是与个人工资收入相挂钩的,通常有一个挂钩上限工资。而且这一挂钩工资通常是与退休工人在职业生涯后期的工资水平挂钩。由于这些国家社会保障计划的保险金水平一般都很高(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比),因而私营第二支柱养老保险计划就变得没有必要,因而这类计划实际上凤毛麟角,仅部分公司的高级执行人员才有这样的第二支柱保险计划。国家社会保障计划多采取现收现付制做法,因而实帐类型的私营养老保险计划和年金计划也就只有很小的市场占有率。一些欧洲大陆国家也开展类似的现收现付、保险待遇与工资收入相挂钩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计划,但待遇水平要相当低。德国的社会保障计划的保险待遇水平定在一个能够鼓励雇主建立养老金年金安排的水平上。这些养老金年金计划通常是与社会保障计划的保险待遇是相互补充的,以使最终养老金领取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能够较为充分。到目前为止,这些职业年金计划还是雇主提供的保险承诺,是由雇主通过建立税务当局允许的单独的公司资产平衡表会计帐目来予以支持的。这样的职业年金计划可以视为以公司为单位的现收现付保险模式。或者可以更为准确地描述为将基金结余100%投资于本公司的实帐养老金计划。因而如果公司陷入财务困境,这些保险计划的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就有受到侵害的风险。因而这些以公司帐务形式运作养老金计划的德国公司都要向一个破产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这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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